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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改革中的公平责任滥用:不公平后果之困境

【摘要】:公平责任是我国侵权法上的一大特色。校园足球伤害领域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或损失分担规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往往由法官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公平责任原则的本来用意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将会造成极其不公正的后果,而由相关当事人分担损失的一种做法。然而,公平责任原则在校园足球伤害领域的司法适用日益常态化,既曲解了其本来用意,又造成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

公平责任是我国侵权法上的一大特色。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最近通过的《民法总则》不再有此条款)[6],还是现在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损失分担规则,通说认为,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而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做法[7]。这一制度在比较法上相当少见,学理上的批评也较多,有如学者所言,“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不能通过过错责任进行归责,也不能通过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而法官能够不受限制地基于公平的观念将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么法律创立过错责任,以及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将荡然无存”[8]

校园足球伤害领域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或损失分担规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往往由法官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法官大多不是体育法的专家,对校园足球和足球课教学也很陌生,在面对校园足球伤害案件的时候,往往出于息事宁人、快速解决争端的立场,在无法认定相关责任主体过错的时候,倾向于适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或损失分担规则,由相关各方分担受害学生的损失。(www.chuimin.cn)

的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解决案件的例子相当多。公平责任原则的本来用意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将会造成极其不公正的后果,而由相关当事人分担损失的一种做法。然而,公平责任原则在校园足球伤害领域的司法适用日益常态化,既曲解了其本来用意,又造成了一些负面的社会影响。学校作为公益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每一笔经费都有特定用途,以保证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与运作。在经费预算中,并没有专门预算用于体育课受害学生之赔偿。如果每一个学生上体育课受伤了都要学校来赔,学校就没法开展正常的教学活动了。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承担责任还可以理解,因为学校还可以向有过错的相关工作人员追责;但若学校无过错还让其分担损失,那就是让全体纳税人为受害学生的损失买单,这对纳税人来说亦不公平。纳税人的钱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分配给学校,目的是保证法律要求的义务教育或其他教育顺利开展,而非不合理地分担受害人损失。而且,法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当事人分担损失的财力状况[9]。王泽鉴教授就曾对此提出过两点疑问:第一,公平责任条款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针对财产状况,进而导致财产的多寡变成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二,在实务中,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地认定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而是基于方便、人情或其他因素从宽适用该条款,致使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不能发挥应有的规范功能。[10]所以,在校园足球乃至整个体育伤害领域,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产生了诸多弊端,扭曲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破坏了侵权法体系的安定性,使学校承担了沉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