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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研究:足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所以,单一的侵权法救济模式留给校园足球伤害的选择路径不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时常把本应由社会保障体系承担的损失转嫁给学校,这会恶化学校足球课的开设环境,使得中小学足球课的教育、教学目的难以实现。

第一,司法运作本身需要高昂成本,包括时间、诉讼费用、烦琐的程序、证据的取得、判决执行的可能性等问题。如果将校园足球伤害主要诉诸司法渠道解决,学校与受害学生都需要付出高额时间与金钱成本。

第二,司法模式无法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主体中设置最优解决方案。如果要弥补受害学生的全部损失,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学校利益;如果想兼顾学校利益,受害学生和家长往往又不能接受。更形象的比喻是,学校足球伤害救济就像一块蛋糕的分配,现行司法救济模式只能解决哪一方分配得更多的问题,却无法确保当事双方都满意。实践中,受害学生和家长往往可以分得更多蛋糕,因为家长从朴素的正义观出发,认为自己的子女在学校受到了伤害,学校作为监护人就必须承担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索取赔偿,学校则往往从息事宁人的角度不得不做出一定让步。(www.chuimin.cn)

第三,现有侵权法司法化救济模式缺乏相应社会保障体系配合,从而在伤害事故的责任分配中难以做到公平公正。20世纪以来,侵权法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很大转变,从过去的以制裁为中心转向以补偿为中心[5],这种转变需要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配套。但在校园足球伤害领域,我们的现有制度却恰恰缺乏这种配套。不管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尚未将学生在足球课上所受伤害纳入保护范围,即使有所涉及,保障水平也很低,难以发挥作用。所以,单一的侵权法救济模式留给校园足球伤害的选择路径不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时常把本应由社会保障体系承担的损失转嫁给学校,这会恶化学校足球课的开设环境,使得中小学足球课的教育、教学目的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