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救济模式问题分析-深化足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救济模式问题分析-深化足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特别是,当前校园足球伤害救济模式正在面临不能有效回应现实问题的危机。在目前的校园足球伤害救济模式中,普遍做法是依托《侵权责任法》划定相关主体的责任范围,再以责任保险为保障机制,分散责任风险;责任保险赔付又依托于《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主体之认定而实现。这种模式也就是以侵权法体系为核心的单一救济模式。

中国青少年体质连续25年下降,力量、速度、爆发力、耐力等身体素质全面下滑,这与中小学体育课开课率不足、锻炼密度不大、质量难以保证不无关系。[1]学校之所以宁愿对学生进行课间“圈养”[2],也不积极或者保质地开设足球类相关体育课程,一个重要原因即缺乏完善的校园足球伤害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当前校园足球伤害救济模式正在面临不能有效回应现实问题的危机。

校园足球伤害属于业余体育范畴[3],不同于职业足球和一般的社会足球伤害,其主体往往涉及学校、学生、家长、体育教师或教练多方,是体育法、教育法和侵权法交错之地。在目前的校园足球伤害救济模式中,普遍做法是依托《侵权责任法》划定相关主体的责任范围,再以责任保险为保障机制,分散责任风险;责任保险赔付又依托于《侵权责任法》对责任主体之认定而实现。两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正如理查德·刘易斯所言,“保险人是侵权法体系中的买单者:他们运作着日常的赔付程序,并且决定损害赔偿请求的哪些部分将会被接受或拒绝”[4]。这种模式也就是以侵权法体系为核心的单一救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受害学生往往得不到足额赔偿,学校又承担了过重责任,导致因校园足球伤害发生的诉讼纠纷居高不下,大大损伤了各方从事校园足球活动的积极性。那么,单一的侵权法司法化救济模式到底存在何种问题?实践中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是否已经有所探索?校园足球伤害的救济途径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是否可行?如何构建一种更为理想的校园足球伤害救济模式?这就是本文问题之所在。(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