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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足球损害赔偿范围及行为违法性研究结果

【摘要】:学校或加害人行为之违法性,体现为学校或加害人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律对不同权益保护之力度,也会直接影响校园足球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有关行为违法性判断的一个例外是正当理由抗辩,此时,学校或加害人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如果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抗辩事由,就无须承担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二审亦维持原判。

学校或加害人行为之违法性,体现为学校或加害人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所以,要对某种侵害后果予以赔偿,前提在于该种侵害所导致之损害必须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如果某项损害虽然实际发生了,但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它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被排除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外。[27]例如,在样本案件中,有些受害人主张补课费、换药费等损失,它们属于法律未予保护之间接损失,在实务中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对不同权益保护之力度,也会直接影响校园足球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在公民所受保护之各项权益中,生命权最高,身体健康权次之。所以,在校园足球伤害中,如果受害人仅是一般健康权受损,只会涉及常规赔偿,赔付范围最小;但在身体残疾与生命丧失情形中,将会相应增加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损害赔偿范围就会相应扩大。(www.chuimin.cn)

有关行为违法性判断的一个例外是正当理由抗辩,此时,学校或加害人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如果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抗辩事由,就无须承担责任。但体育运动本身就有较大之固有风险,《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明确排除了“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形下之学校责任,受害人自冒风险成为司法实践中被告惯常援引的抗辩理由。在“蔡某与陈仁豪、陈煜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法官将原告蔡某“自身应承担的风险”作为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之一。[28]在“上诉人南京市宁海中学与被上诉人徐浩儒健康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更是明确指出:“足球作为具有一定危险的体育运动,参与者无一例外地都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承担者。未成年人(事发时徐浩儒与刘思明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对行为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其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危险源,受害人因此种危险或者风险导致其遭受损害的,依据风险自担原则,受害人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二审亦维持原判。[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