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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足球改革:法理依据确定赔偿范围

【摘要】:囿于损害赔偿旨在填平损失,依侵权法法理,有关损害产生之基础理论,以“差额说”为通说。就损害赔偿指导原则而言,我国秉承欧陆法传统,以全部赔偿原则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高指导原则。简言之,财产损害以全部赔偿为原则;非财产损害仅在法律明文规定之情形,方能独立主张。在校园足球伤害案件中,由侵权行为所引发之直接损害皆应予赔偿,而间接损害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不予赔偿。

囿于损害赔偿旨在填平损失,依侵权法法理,有关损害产生之基础理论,以“差额说”为通说。所谓“差额说”,即以受害人在伤害发生前后所生财产差额为准衡量损害的一种学说。[9]此种损害产生学说与损害赔偿指导原则相互呼应。

就损害赔偿指导原则而言,我国秉承欧陆法传统,以全部赔偿原则(或完全赔偿原则)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高指导原则。这就是说,赔偿范围并不取决于学校或加害人之过错程度,而是取决于其造成的损害,只要是行为人造成的损害,无论为现有财产损失,还是可得利益损失,都应得到相应的赔偿。然而有学者认为,即使德、法等国名义上虽采全部赔偿原则,其所谓的全部损害也并非损害之全部,而只是其中之一部分。[10]申言之,损害赔偿必须受到限制,只有“可赔偿损害”才能获得赔偿,所以,法官须经过相应的价值判断将受害人事实上之损害上升为法律上之损害。[11]由此,严格意义上的完全赔偿原则近年来受到了诸多挑战,校园足球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亦是如此。比如,有样本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补课费请求,虽说补课费乃损害发生所致之财产损失,依据全部赔偿原则应得到赔偿,然碍于其并非直接损失,实务中此项请求并不能得到我国法官支持。[12]

我国法律上对损害赔偿范围采列举制。《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18条都详细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它们当然也适用于校园足球伤害案件具体情形赔偿项目:(1)常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3)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造成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www.chuimin.cn)

上述赔偿项目可分为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两类。财产损害指受害人财产上之损害,它不仅包括财产额度之减少,亦包括财产额度之消极未增加。上列(1)(2)(3)皆为财产损害项目,原则上以“差额说”为理论基础进行全部赔偿。非财产损害在我国侵权法中无明确定义,一般为精神损害赔偿金所替代,此时“差额说”已不能负担其评价功能,而应由法官基于个案之不同情形予以综合考量。简言之,财产损害以全部赔偿为原则;非财产损害仅在法律明文规定之情形,方能独立主张。

财产损害从其表现形式出发,又可分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一般为已得利益之丧失;间接损害则为虽于受害时尚不存在,然受害人若不受损害则必得之利益。这种划分具有较强实践意义。在校园足球伤害案件中,由侵权行为所引发之直接损害皆应予赔偿,而间接损害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不予赔偿。例如,误工费之赔偿请求属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间接损害,补课费就不在此之列。还须注意,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赔偿项目皆非穷尽式列举,都有类似“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样的兜底表述。所以,在样本案件中,受害人主张的依实际情况支出的合理费用,如鉴定费、律师费、配镜费等请求,也多为法院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