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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深化足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体育运动通过肢体动作展示身体力量,相较于其他人类活动具有远高于引发人身伤害的概率。[2]然而,无论国内还是域外的体育法研究者,专就运动伤害损害赔偿范围论开展的研究几乎还是空白。凡此种种,需要我们思考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运动伤害造成的赔偿范围是否存在限度?显然,受害人冀望的“全部赔偿”和潜在的赔偿义务人期待的“合理赔偿”之间,存在着两种并非一致的利益诉求。所以,体育法研究关注损害赔偿范围论问题大有意义。

体育运动通过肢体动作展示身体力量,相较于其他人类活动具有远高于引发人身伤害的概率。运动伤害与法律争议总是如影随形,从两千年前的罗马法至今,运动伤害争议一直是体育法之核心议题。[1]参与运动本身是否就是一种自甘冒险行为?运动伤害中如何界定加害人、被害人乃至运动组织者的责任?中外文献对此都已经进行了极为详尽之探讨。[2]然而,无论国内还是域外的体育法研究者,专就运动伤害损害赔偿范围论开展的研究几乎还是空白。

为什么要开展损害赔偿范围论的研究?它对于我们重新审视体育运动的组织与开展到底有什么意义?我们不妨从运动伤害法律争议的最初发起者——受害人——之视角开展观察。受害人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将自身所受肉体伤害转换为法律上可获评价之“损害”,并通过和解(所谓的“私了”)或是向法院起诉,获得加害人或运动组织者的赔偿。如果按照常识,医疗费显然属于主张赔偿之范围,那么,由于运动伤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未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是否纳入主张赔偿范围呢?如果受害人是学生,他因受伤住院疗养缺席了一些课外补习,造成的补课费损失又由谁承担?律师费呢?是否还存在赔偿精神损失的可能?凡此种种,需要我们思考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运动伤害造成的赔偿范围是否存在限度?显然,受害人冀望的“全部赔偿”和潜在的赔偿义务人期待的“合理赔偿”之间,存在着两种并非一致的利益诉求。(www.chuimin.cn)

不同于自甘冒险之承认与否将导致运动参与人截然不同的法律评价——或者因此而免责,或者要担责,损害赔偿范围的大小是法律评价运动伤害的第二道关隘:即使加害人因过错存在赔偿责任,法律上对这种赔偿责任认定的宽紧也将鲜明显示出体育运动在承受法律评价上负荷之轻重。毋庸置疑,过重的法律负荷将不利于体育运动发展。所以,体育法研究关注损害赔偿范围论问题大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