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学校过错判定裁判动向:法律问题研究

学校过错判定裁判动向: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在作为样本考察的7个校园足球伤害案件中,有3个案件学校被判过错成立。在有加害人案件中(见表5),出现了三方乃至多方法律关系,因为受害人往往同时混合主张加害人的过错和学校过错。然而,学校过错仍然是一个单独审查的问题,加害人过错成立与否只影响与学校的责任比例分担。江苏法院近年来的裁判动向显示

1.立法与学理见解

足球运动伤害归责,与其他体育运动伤害归责一样,都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这也意味着,有过错的行为人根据过错大小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者无责任。过错责任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体育运动参与者在运动中的自由,同时又能对因运动而产生的伤害提供合理救济。[16]就足球运动中的学校责任而言,我国法律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下予以讨论。《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专门分3个条文就教育机构之侵权责任做了具体规定。[17]教育机构之所以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因为其过错,也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同时,我国学者也指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也条件各异,因此,受害人的年龄、损害发生的时间、直接加害人是谁、教育机构的种类与管理模式、收费高低等,都应是法院对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行全面考量的因素。[18]显然,在作为危险活动的校园足球活动中,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应重于一般课堂教学;而学校在足球课堂上的教育、管理职责也应重于学生在课间进行足球活动的教育、管理职责。

2.江苏法院的裁判动向

对于学校在校园足球活动中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法院在具体的个案司法裁判实践中形成了特有的判断模式。在作为样本考察的7个校园足球伤害案件中,有3个案件学校被判过错成立。依案件是否存在加害人,这7个案件又可分为有加害人的案件和无加害人的案件。在前一种案件中,学校和加害人是共同被告;在后一种案件中,学校是唯一的被告。

先看较为简单的无加害人案件(见表4),此处只涉及受害人与学校两方之间的关系。

表4 无加害人案件情形学校过错之认定
Table 4 Identification of Fault of School in the Cases of W ithout-O ffender

①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少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2017-03-15.
②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少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2017-03-15.
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汤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2017-03-15.

很明显,在建湖第二实小案中,学校之所以被判过错成立并须承担全部责任,在于其体场地设施存在缺陷。就南京泰山小学案和南京工业技术学校案而言,法院对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求并不相同。就前者而言,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学校责任为更为严格的过错推定责任。申言之,只要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了伤害,法律就推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证明自身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在南京泰山小学案中,被告仅主张原告的伤害是其上课时未按照老师要求、自行玩耍造成的,但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身已尽到了相应职责,反而球网的安全隐患通过因果关系被推定出来,学校由此被法院判定过错成立。而在南京工业技术学校案中,由于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举证责任转为受害人承担,此时学校所负之注意义务比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时要低。故而法院认为,要求在课外的足球活动中也安排教师监督指导,显然加重了学校义务,学校并不对因此而导致的伤害承担责任。

在有加害人案件中(见表5),出现了三方乃至多方法律关系,因为受害人往往同时混合主张加害人的过错和学校过错。然而,学校过错仍然是一个单独审查的问题,加害人过错成立与否只影响与学校的责任比例分担。

表5 有加害人案件情形学校过错之认定
Table 5 Identification of Fault of School in the Cases of W ith-O ffender(www.chuimin.cn)

①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2017-03-15.

续表

①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2017-03-15.
②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2017-03-15.

续表

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少民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EB/OL].http://wenshu.court.gov.cn/2017-03-15.

从表5的4个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对学校过错之判定持相当审慎之态度。首先,由于上述案件受害人皆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举证责任需要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在“南京一中马群分校案”和“南京春江学校案”中,法院皆因受害人无法证明学校怠于行使教育、管理职责而未支持其主张。其次,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第3项,对于学生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发生的运动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22条第3项进一步规定,学校亦不对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伤害承担责任。在“南京一中马群分校案”和“高淳高中案”中,学校即因此而获得了免责。再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5项和《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22条第8项专门规定,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校园足球活动正好具备对抗性和风险性特征,“南京春江学校案”即是一种在足球运动中不可避免的典型意外伤害事件,学校因此而获得免责。但是,正如“南通工贸技师学院案”所示,如果学校在校园足球的课堂开展活动中有怠于行使教育、管理义务之事由,比如教师擅自离开教学现场、未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和指导等,学校将就此而负过错责任。

江苏法院近年来的裁判动向显示,整体而言,校园足球伤害中的学校责任并不严苛,法院对于学校的足球工作组织给予了相当的理解。对于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3个案件,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学校不能证明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南京泰山小学案);学校设施存在缺陷(建湖第二实小案);教师擅离教学现场(南通工贸技师学院案)。除此之外,法院都没有认可对学校怠于行使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指控。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规律,学生年龄与学校责任之间似乎呈现一种反比例关系,学生越大,认知能力越强,学校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就越低。在“南通工贸技师学院案”中,学校虽然被判过错成立,但只承担了20%的责任,受害人和加害人则分别承担60%和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