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单一的侵权法救济模式留给校园足球伤害的选择路径不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时常把本应由社会保障体系承担的损失转嫁给学校,这会恶化学校足球课的开设环境,使得中小学足球课的教育、教学目的难以实现。......
2023-10-15
1.实现俱乐部自主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有国企背景的俱乐部是构建职业足球联盟的重大阻碍,它使俱乐部无法实现自主经营,无法形成完整的市场。因为国企的长期主导,仍有较多的俱乐部尚未呈现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山东鲁能泰山队为例,其俱乐部的管理模式依然沿用国企的行政领导方式,最明显的特征为所有的引援都需要经过集团体育文化部的审批,这样的做法明显不符合市场化的运作特征。
相比之下,职业化水平较高的俱乐部已经建构起法人治理结构的雏形。以广州恒大淘宝俱乐部为例,它采取的模式为总经理领导下的主教练负责制,股东会负责为俱乐部注资并制定战略目标,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主教练由总经理选聘。
俱乐部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先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逐步排除国企对俱乐部的控制,这是建立职业足球联盟的重要基础。
2.实现俱乐部分工的专业化,提高职业化程度
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由中超、中甲、中乙的各家俱乐部组成。因此,提高俱乐部的职业化程度有利于加快职业足球联盟建设。
成熟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应是一个复杂的、分工精细的系统,因此组织机构设置的简单化和粗泛化往往是俱乐部自身经营能力不足的体现。一个发展良好的俱乐部无法割裂与整个社会的联系,它不仅为球员与比赛服务,还要围绕球迷协会、投资人、消费者、赞助商、广告商、媒体、社区关系、联盟及其他俱乐部、政府等进行综合服务。
为了更好地实现俱乐部的职能,一家俱乐部的正式员工至少应在100人以上。以曼联队为例,仅公共关系这一领域,按照工作职责和内容的不同就分为市场营销与社区关系部、企业赞助部、转播部、现场解说团队4个部门,共计35人,是我国单个俱乐部人数的总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俱乐部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远远达不到一个成熟俱乐部的要求。(www.chuimin.cn)
实现俱乐部分工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提高职业化程度是我国职业俱乐部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条件,但是自职业体育起步以来,我国一直未按照职业体育的内在规律去运营。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各家俱乐部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实力,使职业足球走上正确的发展道路,这将在职业足球联盟建设上发挥重要作用。
3.通过职业足球联盟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职业足球联盟是指职业俱乐部基于整体利益最大化自愿形成的合作共同体,通过制定统一的制度和规则,维持一种竞争相对平衡的经济组织。追求整体利益最大化是职业足球联盟的一个本质特征。以英超联赛为例,成绩好的球队获得更多的收入分成,如电视转播收入所占的份额会更多,对于成绩较差的球队,即使已经降级,也会得到一定的补偿,这就体现了一种利益平衡机制。[19]
目前中超联赛的俱乐部缺乏共生意识,联赛中恶性竞争不断。一些企业投资足球是为了提高关注度和曝光度,不计成本地想要获得胜利,甚至为自己攫取政治资本,丝毫不顾及联赛的长期发展。据2015年中超商业价值报告统计,2015年中超16家俱乐部总支出40亿,总收入25亿,整体亏损15亿,与2014年相比增加85.2%(2014年整体亏损额为2.22亿)。虽然北京体奥动力公司以80亿购买了中超的电视转播版权,使中超俱乐部的分红在未来几年会有所增多,但如果不尽快改善联赛环境,任由恶性竞争现象发展下去,中超联赛将会出现更多泡沫,比如球员价格虚高、运动员工资飞涨等,这终将导致联赛失去商业价值,俱乐部走向破产。因此,各家俱乐部只有按照整体利益最大化进行决策,建立中国职业足球联盟,根据市场形势共同商议竞争规则,才能净化联赛环境,实现共生共赢。[20]
在世界范围内,职业足球运动的控制权都属于各个俱乐部。我国成立职业足球联盟之后,联赛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应归属于俱乐部。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理事会大多以俱乐部为主构成,董事构成比较单一,拥有对联赛所有权和绝大部分经营权的同时,也采用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21]为了使自身在博弈中占据优势,俱乐部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争取在俱乐部间形成共生格局。俱乐部不仅要在经济上形成企业联合,而且要在意识上树立公平竞争的观念。一般来说,职业足球联盟的形成需要两个步骤:第一,吸引成员加盟;第二,合理分配联盟收入,保证每个成员加入该联盟后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其单独存在时所获得的收益,这样才能保证联盟的稳定性。
为了维护联盟的稳定,应制定合理的联盟收入分配策略。在职业足球联盟中,收入主要来源于媒体转播权转让收入、商业经营(如赞助、广告等)和门票收入,三者合适的比例为4∶1∶5。目前为止,中超联赛还无法实现这一合理结构。以媒体转播权为例,在中超,媒体版权的销售由中超公司具体负责,由于足协在中超公司占有36%的股份,因此足协可以几乎在不出一分钱的情况下坐享36%的收入。过去由于媒体转播权带来的收入较低,俱乐部认为这一资源价值较小,还不足以与足协发生冲突。但是,2016年,北京体奥动力公司以5年80亿的价格购买了中超联赛的媒体转播权,这一资源的商业价值逐渐凸显。在俱乐部的抗议下,足协很难按照原先的规则进行分配。在利润分配上,我国可以向欧洲国家学习:在英超联盟,将50%的媒体转播收入平分,25%按照当年俱乐部的排名进行分配,25%以球队主场被转播的次数为依据进行分配[22];在德甲,将20.5%转播收入分配给德乙联赛,70.5%在德甲俱乐部之间分配,分配的依据也与英超类似,一部分平分,一部分按照球队成绩,剩下的9%归更低级别的联赛所有[23]。在职业足球联盟组建之后,为了实现所有俱乐部的整体利益,联盟应当制定合理的分配制度,使不同级别联赛的俱乐部之间的实力差距保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实现三级职业联赛的均衡发展。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联赛长期保持良好的竞争氛围,有利于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
有关深化足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的文章
所以,单一的侵权法救济模式留给校园足球伤害的选择路径不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时常把本应由社会保障体系承担的损失转嫁给学校,这会恶化学校足球课的开设环境,使得中小学足球课的教育、教学目的难以实现。......
2023-10-15
体育运动通过肢体动作展示身体力量,相较于其他人类活动具有远高于引发人身伤害的概率。[2]然而,无论国内还是域外的体育法研究者,专就运动伤害损害赔偿范围论开展的研究几乎还是空白。凡此种种,需要我们思考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运动伤害造成的赔偿范围是否存在限度?显然,受害人冀望的“全部赔偿”和潜在的赔偿义务人期待的“合理赔偿”之间,存在着两种并非一致的利益诉求。所以,体育法研究关注损害赔偿范围论问题大有意义。......
2023-10-15
社团章程处于严格审查的范围之列,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由此上述足协章程大多在打“擦边球”,以防被认为有违该项限制。2012年,中国足协就受到过民政部的行政处罚,原因是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8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最严,但并非没有解释空间。......
2023-10-15
我国现行体育社团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体育法》对体育社团保障条件的规定少之又少,并且内涵模糊,难以成为行政机关制定措施的明确法律指引。通过全国统一立法的规定,给政府设定明确的行政给付职责,并将行政给付实施的效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之中,这样就可以倒逼各地政府积极制定措施支持地方足协的发展。......
2023-10-15
非营利性的市场经营活动分为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与不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两者在开展的方式、规模的控制、价格的制定等方面都存在显著区别。就如足协开设一家餐馆,这与足协的宗旨不相符合,但只要将开设餐馆所获收入用于非营利性目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相关市场经营活动。因此,在价格的定位上,应当区别对待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与不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才可以在足协的“非营利”性与自我生存之间取得一个较为合理的平衡。......
2023-10-15
我们国家在体育社团法人治理的法律供给方面存在着不足的现象,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各个地方足协法人治理的现状不一,因此,有必要对地方足协内部治理给予足够的法律保障,倒逼地方足协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我们认为地方足协法人治理应当包括自治、制衡、民主这三个基本原则。......
2023-10-15
足协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目的不是营利和追求利润,而是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因此,在进行地方足协市场经营权能的制度设计时应考虑到这种风险,不管社团是以自身名义从事风险极高的投资,还是进行非法人型组织的投资,都应予以严格禁止。具体而言,可以从投资领域的限制性规定和非营利社团理事的谨慎义务上加以规定,在地方足协投资的不相关经营活动中,应重点限于银行储蓄、国债、基金等保值增值之渠道。......
2023-10-15
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将审批许可的管制方式改为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方式,当然,事中监督、事后评估并不直接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而是政府通过购买地方足协公共服务的方式,转移给地方足协实施。理由在于,地方足协有专业化的人才、充足的时间和信息优势,能够实现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在事后评估方面,政府可以授权地方足协评估体育赛事举办的社会效益和举办方的守法程度,并以之为依据建立起赛事承办的信用体系。......
2023-10-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