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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改革:建立协调机制,保障俱乐部和球员利益

【摘要】:《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要求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例如,2015年12月30日,中国足协出台了《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其中某些条款的变更就能体现对俱乐部和球员利益的保障,如取消球员转会手续费,球员因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和奖金终止合同的天数由3个月改为30天等。

1.实现自治

当下传统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正越来越多地导入非营利组织和私人伙伴参与治理,同时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也需要国家的权力干预,二者相互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13]自治是实现这一切的前提。

由于“中心与协会同构”模式的存在,足协的运作脚踏体制内和体制外两只船,“哪块牌子好用用哪块”,左右逢源,政社不分。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许多涉及行业自治的政策相继出台。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提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第9条提到,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要求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调整组建中国足球协会,改变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构架。中国足球协会与体育总局脱钩,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计划制订、财务和薪酬管理、人事管理、国际专业交流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同时提出中国足球协会不设行政级别,其领导机构的组成应当体现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代表、地方及行业足球协会代表、职业联赛组织代表、知名足球专业人士、社会人士和专家代表等组成。

《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要求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健全中国足协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执委会、专项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会议制度,完善会议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形成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确保运转规范、高效。

政策文本已经明确中国足协大致的改革方向,即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监督、执行三权相互协调和制约的权力机制。但是自治常常伴随着许多风险,例如自治程度较高的国际足联也存在贪腐丑闻,因此,刚刚从事业单位母体中脱胎出的足协的良好自治很难直接实现。

实现自治往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方面,政府应当明晰政府与足协之间的权力边界。当前对于政府的权力约束及行使范围已经有明确的政策文本,但是对于足协,在构建职业足球联盟中其权力边界仍是模糊的,所以在有效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实现自治,保证足协的独立性是十分困难的。我国应当学习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以修改章程为切入点,在操作过程中,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积极协调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体育总局等单位在足球管理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亦不可照搬西方的管理模式,应当在自治过程中勇于创新。正如《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中所说:“调整改革中国足协,创新协会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明确定位和职能,优化领导机构,健全组织体系,加强党的领导,形成专业高效、系统完备、民主开放、运转灵活、法制健全、保障有力的体制机制,推动足球运动健康发展,为体育改革探索新路。”

2.明确权限,确保非营利社团法人属性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将中国足协定位为具有公益性、广泛代表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社团法人。在足改过程中,足协多次表示将更多地体现出社会服务功能,只对联赛进行宏观上的指导,不再直接参与联赛的管理。例如,2015年12月30日,中国足协出台了《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其中某些条款的变更就能体现对俱乐部和球员利益的保障,如取消球员转会手续费,球员因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和奖金终止合同的天数由3个月改为30天等。

足协规定在2016年1月10日后,禁止俱乐部跨省转让。实施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属地化,培育本地区的足球文化,促进联赛的发展。但足协依然有干涉正常市场秩序的嫌疑。资本具有逐利性,哪里有利润,哪里就有投资,因经营上的困难而寻求转让是正常的企业行为。因此,为了防止俱乐部频繁转让,政府给予资金的支持才是关键。同时俱乐部本身也要加强自身的盈利能力。足协应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为俱乐部争取更多的财政投资。(www.chuimin.cn)

中国足协在改革过程中,不仅应该对自身属性做出准确定位,还要明确自身的权限。这样有利于中国足球协会从传统的“官民二重性”组织向真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过渡。中国足协放权让利,将属于市场调节的事项交还给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运行。

3.协调政府与市场间关系,加强实体建设

政府最大的优势是利用公共政策将资源进行配置,但常常无法实现有效配置;市场最大的优势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往往无法实现公平。[14]当政府部门或体育管理部门与职业俱乐部发生利益冲突时,处于二者之间的中国足协应发挥纽带及桥梁的作用,代表职业俱乐部的利益与体育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通过有序、有组织的表达来影响政府的决策。[15]

比如,在涉及俱乐部场地使用权问题时,足协可以依照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俱乐部一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使俱乐部在本地保有一个主场。在广州市足协改革后,之前打算搬出广州的恒大淘宝俱乐部获得了天河体育场场内的承租权。

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其中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在职业足球领域,需要关注的是场馆租赁服务的纳税税率:在“营改增”之前,体育场馆的租赁服务,属于租赁业范畴,所缴纳的营业税税率定为5%,而在“营改增”之后定为17%。[16]这一举措给许多场馆增加了经济负担,这种负担将转嫁给俱乐部,使俱乐部的纳税负担更加沉重。此时,足协可以通过部际联席会议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商,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支持俱乐部进行自有场地设施的建设或为俱乐部场地设施建设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17]这一措施不仅将此种业态转为税率较低的文化体育产业,而且盘活了更多的场地资源。

4.中国足协在建立足球职业联盟上所起的作用

新成立的职业足球联盟将是中国足协的下属机构,隶属于中国足协。之所以采用这样的组织结构,主要是参考法国职业足球联盟的有益经验。法国组建职业足球联盟时所处的环境,与中国的基本国情类似,都是由足协全面负责足球的管理工作。足协拥有资金和具备先进管理经验的人才,并且了解俱乐部的经营情况。这都是足协组建职业足球联盟的巨大优势。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足球职业化改革,需要尽快组建起职业足球联盟来推动改革进程。拥有天然优势的中国足协将是组建者的不二人选。由中国足协组建中国职业足球联盟,在联盟成立初期,中国足协可以向其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并可以较好地发挥在各俱乐部之间的协调作用,可以使职业足球联盟尽快步入发展的正轨。

并且,法国与我国一样,足球都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足球产业不仅需要产生经济效益,还要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职业足球联盟不仅应当承担商业运作的职能,还需要承担社会职能,如配合足协进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支持国家队参赛等工作。将中国职业足球联盟定位为中国足协下属机构,有利于联盟社会服务工作的落实。

对于中国足协来说,中国足协将职业联赛运营部分交给职业联盟负责,这大大减轻了足协的工作负担。目前,中国足协不仅负责职业联赛的管理,还需要关注国家队训练、后备人才培养等问题。这给中国足协带来了沉重的工作压力,在重压之下,足协的很多工作难以开展或者取得好的成果。中国职业足球联盟建立之后,将分担中国足协在联赛管理上的压力。中国足协可以专注于提高国家队成绩与培养后备人才力量等工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由中国足协组建的中国职业足球联盟将在职业足球的广告、招商、比赛转播权出售、形象代言人选拔、足球产品设计开发、商业比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相关投资项目上发挥重要作用,推动中国职业足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