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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足球联盟的法律基础

【摘要】: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这一结构旨在实现利益共享和权力制衡的格局,最终达到成立科学合理的职业足球联盟的目的。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在国内外的职业足球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国外职业联盟一般采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保证俱乐部的利益最大化,改善联赛的运营状况。关于职业足球联赛的法人治理,政府应当转变职能,发挥积极作用。

“法人治理结构”也被称作“公司管理结构”,通常译为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诞生于现代企业的管理之中,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股东经理人的利益一致,将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分离,在公司内部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

法学领域内注重对法人治理结构规则的制定,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制度安排,达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1]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应用于职业足球联盟的构建中。我国针对职业联赛的发展现状,在构建职业足球联盟过程中,既要学习西方先进的经验,又要考虑到职业足球联盟的特殊性,因此,联盟的法人治理不仅包括法学范围内的制度安排,还包括经济领域内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一结构旨在实现利益共享和权力制衡的格局,最终达到成立科学合理的职业足球联盟的目的。

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在国内外的职业足球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1.在国外职业足球领域内的运用

Jonathan Michie以英超二十家俱乐部为对象,对职业足球领域内法人治理模式做了研究:第一,各家俱乐部根据英国公司法及两项法人治理结构守则,建立了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俱乐部的财务状况与股权变更应当及时通知股东、球迷。第二,俱乐部严格遵守英国的《公司治理综合准则》,具体表现为董事会成员的选举要遵守俱乐部章程、俱乐部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董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进行考量和再培训、构建薪酬和审计委员会、建立风险管理和评估机制等来改善俱乐部的财务状况及提高整体的管理水平。[2]

除此之外,Jonathan Michie为了证明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研究了奥地利俱乐部的管理模式。目前俱乐部三种主要的管理模式为:第一,为了防止赞助商干预球队的管理,将球队管理与商业经营分离,即赞助商不直接参与球队的经营管理。第二,采取传统的单项协会模式,即俱乐部以会员的身份加入当地足协,由协会的代表负责俱乐部的日常运营。第三,采取法人治理模式,俱乐部成立联盟,联盟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及公司财务。国外职业联盟一般采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保证俱乐部的利益最大化,改善联赛的运营状况。(www.chuimin.cn)

2.在国内职业足球领域内的运用

随着《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法人治理的模式也开始出现在国内职业体育中。

根据职业体育的相关研究,法人治理模式最早出现在甲A联赛,当时的问题在于进行经营和管理时政企不分、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与投资企业产权不清、股权结构的配置不合理、行业自治程度欠缺、各利益主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证等,这些都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表现。

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等政策开始更多地涉及法人治理,为俱乐部、社团以及基金会的法人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路线

由此可见,法人治理不仅体现在俱乐部与联赛的治理领域,还涉及体育社团与体育基金会。关于职业足球联赛的法人治理,政府应当转变职能,发挥积极作用。正如梁伟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下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管办分离研究——基于对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的理解》一文中提到的,对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利益权限范围的界定,大多数学者通过“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进行阐述,如在我国职业足球联赛中,政府的规制方式应由行政介入转为政策制度干预。具体表现为在联赛的治理中将中超公司的股权结构重置,将政府代理人——中国足协的股份进行转变,最后的股权结构应体现为投资与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同,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3]我国拟建的职业足球联盟可以作为足协的下属机构,将其定性为社团法人将更有利于联盟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