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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足协内部管理体系研究成果

【摘要】:同样地,奥克兰足协中也单独设立了选举委员会,AFF对于选举委员会人员的任命采取的是任命制而非NZF的选举制,“选举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一名由AFF董事会任命,一名由NZF任命,最后一名由新西兰体育协会或管理地区协会的区域体育信托机构任命”。回到新西兰足协,NZF对于特别全体大会的召集条件、召集时间和程序要求规定在第32条中。

NZF规定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执行委员会是行政机构;而常设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执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其中常设委员会包括财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球员章程委员会、女子足球委员会等其他委员会;NZF的司法机构包括纪律委员会、道德委员会以及上诉委员会;而NZF依据章程“俱乐部注册机构是在NZF范围内根据《章程实施条例》而设立的负责俱乐部注册机制的机构”,“选举委员会是依据《选举法》而设立的负责组织、监督选举和许可或否决选举过程的机构”,在机构管理结构上,前两者机构直接受代表大会领导,此处的选举委员会并不包含在常设委员会中,属于独立的其他机构部门。而选举委员会中的委员会的选举和选举上诉委员会的选举行为也受到《选举法》的约束。同样地,奥克兰足协中也单独设立了选举委员会,AFF对于选举委员会人员的任命采取的是任命制而非NZF的选举制,“选举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一名由AFF董事会任命(且须为董事会成员),一名由NZF任命(且须为NZF董事会成员),最后一名由新西兰体育协会或管理地区协会的区域体育信托机构任命”。

NZF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是由拥有投票权的会员召集召开的,同时没有投票权的协会会员或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参加,如负责会议记录而参会的秘书处成员。NZF的财政年度截止日期是每年的12月31日,秘书处在每年3月31日前负责监督和拟订每年的综合账目。NZF召集代表大会的方式分为普通召集(又称为年度全体大会)和特殊召集,同时召集的次数要求每年不得低于一次,召集人为NZF主席。NZF的普通召集规定“拥有投票权的会员应该不少于三个月前得到会议召开通知”,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召开通知是非正式的告知,可以是以口头告知的方式也可以是以书面等其他方式告知。而召集的正式通知应当由NZF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的方式通知,且此时的通知必须包含会议召开的会议议程,而前者的告知则没有此要求,仅仅是一种召集会议的表示。根据NZF的规定“任何议案或提议都应当写入召开的会议议程中”,所以规定议案或提议须提前至少两个月以书面形式交由秘书处,同时秘书处应当保留底本,以满足第二年年度全体大会上对于上第一年度的会议记录和会议过程的审查。

相比较之下,奥克兰地方足协在财政年度截止日期上和NZF相同,都为12月31日。AFF增设了要求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5个月内的规定。此外,AFF还认可了投票代理人代理投票的行为,但NZF对于代理投票的行为是禁止的。依照AFF章程第23条第22款到29款的规定,代理人须以书面形式通过俱乐部代表的授权或者董事会的同意,按照AFF所提供的格式代理投票委托书来行使投票权。但代理委托书即代理投票的方式并不适用于邮寄投票,因为邮寄投票是非现场投票的一种,或也被称为提前选票。邮寄投票的方式最早在1877年开始适用于澳大利亚的西澳大利亚州,后在1890年拓展到南澳大利亚州。邮政投票的优缺点明显,优点就是可以极大地扩大投票者的范围,使得尽可能多的选民参与到投票中来,并且成本相对较低,而缺点则集中在投票的公平和隐秘性问题上,容易导致选票舞弊或监督不当。NZF还对会议议程内容做了强制性的详细规定,如必须通过上一年度的会议议程、(如有需要)依照执委会的提议任命独立审计员等。鉴于NZF关于会议议程或大会召开程序的特殊规定(因为NZF对于会议议程的内容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对于在召开前的会议议程内容禁止任何变更,所以NZF的会议议程同大会召开程序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禁止变更的正当程序性要求),在会议议程中需要对监票员进行任命。同时,一些地方足协的会议议程中也对监票员任命有强制性的要求。以奥克兰足协为例,根据AFF章程,依照投票形式的不同,可以对一名或多名监票员进行任命:对在大会进行过程中的记名或不记名投票都须从没有投票权的参会成员中任命一名监票员,而对于邮寄投票,考虑到在计票时可能会出现未有第三方进行监督的情况,则需要任命两名监票员。AFF对于邮寄投票的程序有着严格的要求。邮寄选票无效的情形除包括实质无效,即没有投票权如无效代理、越权代理外,还包括一些程序无效,以此保护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例如,AFF规定“如果投票人没有将其姓名或地址正确地写在信封的外部,则选票无效”,这种对于投票形式要件的审查除保护邮寄投票的程序正当性外,也间接地维护了个人的隐私。比如,一封信件在AFF邮寄选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14天)内到达AFF,但该信件的封面上没有任何相关信息,即使AFF工作人员明知或应当知道这封信是由合法投票人寄出的,但没有其他实质性条件使监票人确定这封信件的寄出人拥有合法的投票权。根据外国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重视,不得私自拆封他人邮、信件,否则会构成侵权,而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将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及其刑事犯罪行为编排在一起,所以,几乎每条隐私权法律法规中都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美国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而事实上,美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的范围也极其宽广,几乎覆盖了美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61]。情况严重者甚至会被处以刑事处罚,所以该投票只能被无效化。回到新西兰足协,NZF对于特别全体大会的召集条件、召集时间和程序要求规定在第32条中。对于修改NZF章程等一些特别议案,要求投票数必须超过出席的拥有投票权人数的3/4,而其他绝大多数的一些普通议案只要求投票数超过出席的拥有投票权人数的一半即可。(www.chuimin.cn)

NZF的执行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7名委员由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选举任命,剩下的3名委员由其下设的调查委员会选举任命。执委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大会从10名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同时,执委会、提名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在新西兰境内拥有居所和在任何国境内都无犯罪记录。NZF规定执委会的委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同时在NZF司法机构担任任何职务。执委会的职责是负责处理NZF日常相关的行政事务工作的决议和在全体大会未召开期间行使部分的决策职能,所以NZF规定每年执委会的召开次数的最低限度为四次,其目的就是加强执委会委员间的联系和沟通,如此才能更好地从整体出发维护NZF的利益。NZF的司法机构有三个,分别为纪律委员会、道德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的处罚措施是根据《NZF纪律处罚条例》来实行的,做出的处罚也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即必须至少拥有三名纪律委员会委员,但又有特别规定,在一些确切案件中可以由一名纪律委员会委员来做出处罚。对于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罚结果,NZF规定执委会还可以同纪律委员会在《纪律处罚条例》框架下进行争论,但最终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罚措施必须符合NZF章程第59条中所列举的规定,或FIFA章程第53条关于纪律委员会的规定,即“要求具体的处罚措施满足《国际足联纪律守则》中的相关规定”。

NZF中的上诉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包括纪律委员会和道德委员会做出的非最终裁定,在排除有上诉规定的案件后,如果纪律委员会和道德委员会认定其做出的裁定是最终裁定,上诉委员会会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而NZF的上诉委员会所做出的上诉裁定也并非最终裁定,还可以根据NZF规定二次上诉至新西兰体育仲裁院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当然并非所有的上诉申请都会被受理,依据《新西兰体育仲裁院2012规则》对管辖权的规定:“四种具体的诉讼类型是拥有管辖权的:1.违反反兴奋剂程序规则的上诉案件(包括临时暂停申请);2.由运动员上诉的反对禁止治疗药物豁免的决定;3.依照新西兰奥委会和国家体育机构所做出的决定而提起的上诉;4.其他由双方协议的有关体育纠纷的上诉。”而CAS对于上诉案件的管辖权则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典2017》中有非常细致和精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