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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超联盟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与司法介入

【摘要】:英超联盟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设立仲裁委员会与司法介入。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将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是普通仲裁的前提。联盟的章程有关于将纠纷解决权授予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经过调解程序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将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纠纷解决合同。

英超联盟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设立仲裁委员会与司法介入。

随着社会的发展,联盟的精英管理层与豪门俱乐部的管理者都认为自己在英超联盟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开始对目前扮演的角色感到不满,要求增加决策制定中的话语权。因此,为了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适应足球领域内的改革,联盟意识到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机构来保持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良好沟通。

设立仲裁委员会是联盟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模式。仲裁委员会使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得到合理的表达,形成各主体间协同治理的机制,缓解联盟内部矛盾。

仲裁委员会属于专项委员会,因此在机构建制上应当符合联盟议会制定的规则。但在联盟的规则中,并没有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确定在仲裁机构设立这一事项中联盟各机构的权限。

仲裁委员会是否设立以及如何建立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在联盟内部仲裁机构的设立上具有决定权。董事会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运作,秘书处则主要负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委员会作为联盟的行政机构,具有确定仲裁员与调解小组人员组成以及执行议会决定的职责。执行委员会成立体育专家仲裁小组与调解小组,仲裁小组由首席仲裁员、商业仲裁员、外界仲裁员与专家仲裁员组成。其中首席仲裁员一般由有主持仲裁庭经验的高级律师担任,其他仲裁员是在各自领域获得国家认证的专家;调解员需要由具备国家调解认证机构确认的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英超联盟的仲裁委员会之所以受到俱乐部的认可,是因为它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首先体现在资金来源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的资金来源渠道具有多样性,保证仲裁委员会不会因为在经费上依赖联盟的拨款,而在管理上受到联盟的控制。其次,独立性体现在利益均衡的机构组成方式。董事会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使得董事会在进行决策时,遵循公正与公平原则,维护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一个团体或个人的利益。总的来说,资金来源与管理人员的多样性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使得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体育纠纷与决策时保证了公平与正义。

专业性是仲裁委员会的另一个特征。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员与调解小组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与法律、体育相关的知识背景与认证资格,并按照专业方向的不同,将仲裁员分为商业仲裁员、专家仲裁员与外界仲裁员。商业仲裁员利用其法律知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专家仲裁员与外界仲裁员弥补商业仲裁员在体育专业知识上的缺乏。仲裁委员会的人员设置满足了体育仲裁在体育与法律专业知识上的需求,既保证了纠纷解决的专业性,也兼具了快捷性。

以仲裁委员会为中心的仲裁制度还具有灵活性的特点。《英国体育纠纷解决中心仲裁规则》第4条第3款规定,仲裁程序中的文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与传真等方式送达。灵活的文件送达方式有效地提高了程序的效率。再如,仲裁过程中出现仲裁员由于特定的事由无法出席的情况,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其他仲裁员可以继续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不会因此中止。仲裁委员会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在保证不触及原则问题的情况下,灵活变通,避免了不必要的延误。

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仲裁与调解两种。

1.仲裁

目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包括普通仲裁与上诉仲裁两种。(www.chuimin.cn)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将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解决是普通仲裁的前提。目前,当事人之间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达成合意:(1)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包括仲裁条款。(3)联盟的章程有关于将纠纷解决权授予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条款。双方达成合意后,申请人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仲裁声明书,即宣告仲裁委员会具有了管辖权。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与证据,随后,仲裁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一般情况下,仲裁员在听证会结束三周内做出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终局仲裁书。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做出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立刻做出口头裁决。

当事人对俱乐部或者联盟的决定提起仲裁时,应该适用上诉仲裁程序。申请人需要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提交仲裁声明至仲裁委员会,并在届满后十日内提交一份正式的仲裁申请书。被上诉的组织需要按照仲裁委员会的章程提交答辩状,即使没有按时提交,也不影响上诉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2.调解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经验,针对许多特殊纠纷,例如少年运动员的家长与联盟关于参赛机会的纠纷,调解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是保密的,并且它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包含保密条款,调解员也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经过调解程序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将签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纠纷解决合同。双方也可以通过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来公开纠纷解决方案,这不仅解决了矛盾,还有效地缓和了双方间的关系。

体育作为一种特殊行为,它的运行主要依靠行业内自律与体育组织的自我裁决。如果体育组织,如欧洲职业足球联盟,有能力进行有效的管理,体育运动完全可以按照行业内的规则进行运作,司法没有任何介入的必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行为早已超出体育规则与纪律能够约束的范围,涉及公平、公正的体育道德问题,甚至触及法律。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10]

司法介入体育纠纷,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穷尽内部救济。在国际上,司法介入体育纠纷,通行做法是当事人必须穷尽内部救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欧洲职业足球联盟的内部救济包括联盟按照章程进行的调解与处理,以及仲裁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仲裁与调解。只要当事人在内部救济中没有达成一个解决争议的办法,法院才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英超联盟,法院一般不对体育争议进行干涉。无论是法律纠纷还是非法律纠纷,都是由内部机构通过听证、调解、裁决、仲裁等方式解决的。尽管联盟内部规定不得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如果当事人协议进行仲裁时,法院不得行使管辖权。多数情况下,只有用尽联盟规定的内部救济方法,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当联盟的内部救济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或者纠纷涉及具有商业性质的经济活动或者事关当事人的生计问题时,法院有权提前介入。

(2)体育纠纷具有法律上的可辨性。一般来说,体育纠纷分为非法律纠纷与法律纠纷:非法律纠纷只能由联盟内部按照章程进行解决;法律纠纷则可以由法院进行审理。因此,司法介入必须以存在与纠纷相关的法律依据为前提。另外,法院还拥有对章程是否符合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审查权。

法律上的可辨性是以法律中明文规定为体育纠纷所涉及的事项为前提的,许多国际体育纠纷的案例都说明了这一点。以博斯曼案为例,博斯曼是一名普通的比利时联赛的球员,当合同到期时,他希望转会,却没有得到俱乐部的同意。于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他向比利时当地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之所以受理博斯曼的诉讼请求,是因为被告违反对欧盟各成员国具有拘束力的《罗马条约》的相关规定:第48条规定了人员自由流动的权利;第81条规定了禁止限制竞争的行为;第82条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博斯曼案满足了法律上的可辨性,司法介入是合理的。

(3)法律具有管辖权。即使当事人穷尽了司法救济,并且体育纠纷具有法律可辨权,法院也不一定拥有司法介入权。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合同缔结或者履行地以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拥有管辖权,法院才可以介入体育纠纷。因此,法院想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必须拥有对物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或者属地管辖权。当联盟的内部救济无法解决矛盾时,司法介入弥补了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同时司法的参与与示范使联盟在体育自治方面谋得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