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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发展挑战及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足球过去三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足球市场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和市场应该正确面对现实困境,在足球职业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都是对目前建立职业足球联盟的挑战。行政干预不利于我国形成职业足球联盟。如果将该法条适用的范围扩张到体育领域,或者在《体育法》中进行专门规定,可以为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的建立扫清阻碍。

建立足球联盟顺应了中国足球发展的趋势,也是体育市场化发展的必然。中国足球过去三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足球市场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和市场应该正确面对现实困境,在足球职业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都是对目前建立职业足球联盟的挑战。

第一,足协自身职责定位不清。在2015年度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培训班上,中国足协规定2016年1月10日后禁止俱乐部跨省转让,这一规定是“足协越位”管理的表现。足协的责任在于制定规则与程序,使俱乐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防止违法乱纪的现象出现。至于具体的资本运作,足协无权干涉,完全由市场决定。

第二,在联赛中,依然存在国企投资俱乐部的现象。这与我国职业联赛初期俱乐部多以专业队为基本架构、俱乐部缺少资金及企业获取政治资本等因素有关。在职业联赛具有私人属性的前提下,俱乐部应当以追求利润与实现公平竞争为主导;而国有资产则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国有资产与俱乐部很难在足球投资上达成统一。国有资产应当在处理经济危机等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所以,若按照原先联赛的投资格局,国有企业的参与会使得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市场化程度仍然无法提高。行政干预不利于我国形成职业足球联盟。(www.chuimin.cn)

第三,我国缺少规范职业体育发展的政策文件。在职业体育发达的国家,基于职业体育的特殊性,一般会有与职业体育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谢尔曼法案、博斯曼法案等。其中,英超联盟曾面临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向英国限制贸易行为法庭的起诉,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认为集体出售电视转播权属于垄断,但最后英国限制贸易行为法庭驳回了起诉,英国政府一直采取支持的态度。1998年德国联邦会议出台了专门法案,使得德甲集体出售转播权的行为获得反垄断豁免,不受《德国限制竞争法》的规制。[4]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实施,目前只在知识产权等领域实施豁免。职业体育实施反垄断豁免也存在很大的空间,如《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如果将该法条适用的范围扩张到体育领域,或者在《体育法》中进行专门规定,可以为中国职业足球联盟的建立扫清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