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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足协法人治理中政府指引介入研究成果

【摘要】:政府虽然可以介入地方足协的法人治理,但应当以非强制性引导作为政府介入的主要形式。当体育社团按照政府的指引实现了法人治理,政府就应当给予物质上或者是名誉上的奖励,避免非强制性指引所导致无罚则的规则难以施行。

政府虽然可以介入地方足协的法人治理,但应当以非强制性引导作为政府介入的主要形式。这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方式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政府制定的非强制性指引规则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能对体育社团起示范引导作用,不能因为社团没有按照指引规则制定章程就处罚社团;体育社团也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采纳政府制定的指引规则,不采纳也不会受到任何实质的不良影响。第二,政府可以发布规范性文件对体育社团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详细规定。如广东省就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详细规定了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规则,包括机构的设立、机制的运行等,可以说为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树立了很好的文本典范;深圳市也制定了《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对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的具体规则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只是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起到示范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这些地方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第三,政府的非强制性指引还可以体现为包含一整套激励措施的组合性方案。当体育社团按照政府的指引实现了法人治理,政府就应当给予物质上或者是名誉上的奖励,避免非强制性指引所导致无罚则的规则难以施行。

非强制性指引相对于强制性的引导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也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建设现代服务型的政府,推动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强制性的引导是一种高权行政的做法,一般都是行政机关直接下命令,行政相对人不得不服从的方式,是“警察行政”理念的体现,容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引发政府与公民的冲突。而随着公民意识的崛起,生活条件的改善,对政府行政模式的要求也变为服务行政、福利行政,这就要求政府把体育社团置于和其平等、独立的地位,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充分听取体育社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措施,就可以得到体育社团的充分理解,政府的目的和意图也就能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中。这种方式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培养公民民主、独立的意识,从而使政府的执法能得到公民的支持,减少政府的执法成本,增加政府的执法效率,也为体育社团内部民主独立的法人机制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示范作用。当然这种非强制性的指引也是有限度的,当法律、法规对体育社团的法人治理有强制性规定时,政府必须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法律,以保障体育社团法人治理的有效运行。(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