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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足协法人治理困境及解决策略

【摘要】: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给予地方足协法人治理一定的支持,譬如,制定政策给予地方足协一定的财政资源、人力资源,地方足协完善法人治理才有可能。地方足协法人治理不完善的另一原因在于社团章程没有被严格遵守,社团章程虚置化比较严重。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现有的地方足协法人治理之困境?这就需要从影响地方足协法人治理的外部因素说起。在我国,以地方足协为代表的体育社团并不像西方国家的体育社团那样,从自下而上的渠道发展而来,我国的地方足协是地方政府为了满足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而设立的,其诞生之初就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所以,地方足协内部的治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需要。但是,近年来政府工作目标都聚集在如何理顺政府与足协的关系上,普遍存在着重外部体制机制的建设,而忽视内部治理结构及机制完善的现象。例如,2015年中央深改组发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绝大部分内容是足协如何摆脱政府依赖,发挥社会组织自治作用,而很少涉及足协内部治理的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也是将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作为重点关注的内容。在我国,行政机关掌握着地方足协发展所需要的权力资源、物质资源、财政资源,没有行政机关的扶持,地方足协实现生存发展都不可能,更遑论实现法人治理。因此,只有行政机关给予地方足协法人治理一定的支持,譬如,制定政策给予地方足协一定的财政资源、人力资源,地方足协完善法人治理才有可能。

地方足协法人治理不完善的另一原因在于社团章程没有被严格遵守,社团章程虚置化比较严重。一是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机构。民政部门虽然作为社团管理机关,但地方体育局同时也是社团的业务主管机关。同样作为行政机关,民政部门就很难对体育局的领导人员长时期担任地方足协领导进行有效监管,只能是视而不见,而地方足协也乐于体育局的领导人员长期固定,这样就可以获得行政部门的资源。二是章程制定没有充分反映成员的意志。章程的形式化、格式化比较严重[5],这样的章程就很难被会员自觉遵守,当章程被破坏时,自然也就没有人出来反抗。(www.chuimin.cn)

地方足协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立法的不完善。在我国主要有《民法总则》《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以地方足协为代表的非营利性体育社团,然而,这些法律中对体育社团法人治理的规定少之又少。《民法总则》只对非营利社团法人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做了简略的规定;《体育法》对体育社团内部治理完全没有规定;新修订的2016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和罚则,对社会团体内部法人治理的规定非常少,都是原则性的、模糊性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成为地方足协法人治理的法律依据。对比公司法人治理,可以发现《公司法》对各种形态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也是公司法人治理成功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比西方发达国家的法人治理,可以发现他们的社团立法对社会团体法人内部治理做了详细而又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德国民法典》等[6]。所以说,完善的立法是提高社团自身能力的一个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