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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介入困境对地方足协法人治理的影响

【摘要】:由于这些章程示范文本没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导致民政部门过度干预了体育社团自主制定章程的内容,导致社团章程的形式化、格式化,进一步地,体育社团法人治理也明显受到政府的过度干预。在政府对地方足协法人治理监管方面,由于现有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政府监管手段的单一,地方足协许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及时的纠正。

在政府介入以地方足协为代表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规范方面,民政部于1998年制定了《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各地也都纷纷制定了本地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例如,湖南省2015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珠海市民政局2009年颁布的《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旨在为社会团体的章程内容和格式提供范本,其内容主要涉及社团内部的法人治理机制问题。这些文本共同的特点是强制性色彩浓厚,名义上虽为范本,实质上却具有强制性的效力。因为,体育社团章程是民政部门年度重点审查的对象,只有章程符合条件,社团才能被允许继续从事活动。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在审查社团提交的章程是否符合条件时,自然也就以这些章程示范文本作为强制性的许可要件。由于这些章程示范文本没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导致民政部门过度干预了体育社团自主制定章程的内容,导致社团章程的形式化、格式化,进一步地,体育社团法人治理也明显受到政府的过度干预。

在政府对地方足协法人治理监管方面,由于现有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政府监管手段的单一,地方足协许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及时的纠正。我国体育社团的成立需要有业务主管机关的挂靠和民政部门的登记,这两个部门都是体育社团的管理机关,但在这两个部门之间存在着职权交叉、职责不明的现象,导致的后果是两个部门对于自己不想管的事项都不管,就会出现管理和监督的真空地带。并且,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监管的手段比较单一,一般是对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这样的监督方式并不能及时有效地纠正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