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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研究:深化足球改革中的治理转变

【摘要】: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将审批许可的管制方式改为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方式,当然,事中监督、事后评估并不直接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而是政府通过购买地方足协公共服务的方式,转移给地方足协实施。理由在于,地方足协有专业化的人才、充足的时间和信息优势,能够实现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在事后评估方面,政府可以授权地方足协评估体育赛事举办的社会效益和举办方的守法程度,并以之为依据建立起赛事承办的信用体系。

在计划经济时代,以政府主导的体育赛事审批制度能够将社会资源和体育资源更加优化地组合起来,这种举国体制下的体育管理制度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提升体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竞技体育的发展。[19]然而,随着人们对体育赛事观赏需求的增加,更多充满竞技性、观赏性的体育赛事需要进入市场,体育赛事申办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现有的审批制度已经不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亟须转变治理的观念,重新定位自己的职能。具体来说,就是政府要适应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学会简政放权,激发企业和市场的活力,让市场主体自由投资体育赛事。

当然,政府的简政放权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市场的发展而不加以管制,只不过是管制的方式不能再用审批许可的方式,政府要为赛事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维持基本的公平竞争秩序,才能保证体育赛事市场化运作后能够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将审批许可的管制方式改为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方式,当然,事中监督、事后评估并不直接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而是政府通过购买地方足协公共服务的方式,转移给地方足协实施。理由在于,地方足协有专业化的人才、充足的时间和信息优势,能够实现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在事中监督方面,随着各地地方足球协会实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可以将对体育赛事事中的运营监督交给各地地方足协来办,地方足协在体育赛事运行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直接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赛事承办方发出警告。这种事中监督的方式要比政府事前审批有效得多,事前审批属于事前的资质审查,这样的审查只能是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并且只有一个行政机关审查各个行业的体育赛事,在技术、人员、精力方面能否实现有效审查值得怀疑。即使审查合格,也不能保证体育赛事运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纠正。所以,政府购买地方足协事中监督服务是一个比较理想的赛事治理模式。在事后评估方面,政府可以授权地方足协评估体育赛事举办的社会效益和举办方的守法程度,并以之为依据建立起赛事承办的信用体系。信用等级越高的企业可以承办的体育赛事规模越大,享有的权利也就越多。反之,信用等级越低的企业可以承办的赛事规模也就越小,受到的限制也越多,直至取消举办赛事的资格。这种对赛事的举办既有激励又有惩罚的制度,可以实现对社会主体承办赛事的有效监管,毕竟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如果失信的成本过高,社会主体就会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运营赛事。(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