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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讨足球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所以,《办法》的废除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赛事审批权被取消,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制定法规和规章来管理地方体育赛事。因此,必须由更高层级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现有的竞赛管理制度,这种法律法规的形式只能是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竞赛管理行政法规,而不能由《体育法》来规制。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就会给予社会主体办赛明确的权益保障,让他们有明确的预期并投入更多的资本,体育赛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就能够真正实现。

构建以地方足协为中心的赛事治理模式,前提在于体育部门享有的赛事审批权能够被真正取消,然而,现实情况是全国性的体育赛事审批随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废除被取消,但在地方层面,仍有相当多的省份沿用审批方式管理赛事。也许有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根据已废除的《办法》规定,举办国际性和全国性的体育竞赛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县级以上的体育竞赛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所以,《办法》的废除,是否就意味着地方体育竞赛审批被完全取消了呢?这样的疑问没有考虑到以下两个方面的事实:一方面,因为我国法律的效力层级,《办法》作为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在法律效力上低于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办法》的废除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的赛事审批权被取消,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制定法规和规章来管理地方体育赛事。另一方面,《体育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体育法》将地方体育竞赛的管理权力授予给地方政府,《体育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自然高于部门规章,所以,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被废除,并不意味着《体育法》的授权被剥夺。

综合以上论述,体育总局对地方体育竞赛并不享有主导性的权力,根据现有的法律,最多只能是给予指导性的建议。因此,必须由更高层级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现有的竞赛管理制度,这种法律法规的形式只能是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竞赛管理行政法规,而不能由《体育法》来规制。《体育法》作为体育领域的基本法,只能原则性地规定哪些机关享有体育竞赛的管理权力,而不可能对体育竞赛做详细的规定。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就会给予社会主体办赛明确的权益保障,让他们有明确的预期并投入更多的资本,体育赛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就能够真正实现。(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