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法律问题研究:深化足球改革中的立法保障》

《法律问题研究:深化足球改革中的立法保障》

【摘要】:我国现行体育社团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体育法》对体育社团保障条件的规定少之又少,并且内涵模糊,难以成为行政机关制定措施的明确法律指引。通过全国统一立法的规定,给政府设定明确的行政给付职责,并将行政给付实施的效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之中,这样就可以倒逼各地政府积极制定措施支持地方足协的发展。

我国现行体育社团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体育法》对体育社团保障条件的规定少之又少,并且内涵模糊,难以成为行政机关制定措施的明确法律指引。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法律制度。在韩国很难找到类似英语文件中政府将社会服务项目外包给社会组织的例子,但韩国于2000年制定了《非营利性私人组织支持法》,规定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义务、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类型、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类型、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政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一个高效而相对独立的交往模式是韩国政府鼓励民间团体发展的有效方法,现在,韩国社会组织数量在不断增长,2010年达到了25 000个[24],可以说专门的《非营利性私人组织支持法》有效促进了韩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我国没有专门的非营利组织法,只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一部专门的政府资助非营利组织法不太可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管理社会团体的行政法规,不可能单章设定政府对体育社团的扶持义务,因此,我们只能期望在《体育法》中设定政府扶持体育社团的义务。在我国正在对《体育法》进行修改之际(体育总局已经委托专家起草专家建议稿),我们可以抓住此机遇,在即将修改的《体育法》保障条款中明确规定政府对体育社会团体的扶持义务、政府支持体育社会团体的类型、政府支持体育社会团体的财政种类。通过全国统一立法的规定,给政府设定明确的行政给付职责,并将行政给付实施的效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之中,这样就可以倒逼各地政府积极制定措施支持地方足协的发展。(www.chui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