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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给付支持地方足协发展

【摘要】:政府通过行政给付的方式支持地方足协发展是在政社分开背景下产生的,在足协改革之前,地方足协与地方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架构,地方足协附属于政府机构,经费来源于政府的预算。行政给付制度适用于地方足协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法律依据,而且是回应实践需要的必然要求。因此,行政给付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对于地方足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有必要对行政给付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政府通过行政给付的方式支持地方足协发展是在政社分开背景下产生的,在足协改革之前,地方足协与地方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架构,地方足协附属于政府机构,经费来源于政府的预算。因此,政府对地方足协的财政拨款是内部行政行为,不涉及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这种内部行政行为的做出只能是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职权的需要而决定,地方足协没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努力申请获得财政拨款。当地方足协与地方体育局脱钩后,地方足协就成了一个自收自支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此时,政府对地方足协直接无偿的财政拨款就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给付行为的表现。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给付行为的做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基于自身职权的需要而决定,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决定。在行政法学上,行政给付就是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基于保障公民、组织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根据法律和政策,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公民和组织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授益性行政活动。[11]行政给付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组织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行政给付的形式一般为行政救助和行政物质帮助,行政给付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政府没有法律依据而做出行政给付行为的就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虽然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行政给付制度,但有关行政给付的规定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之中,这与丰富多彩的行政给付实践并不适应。

行政给付制度适用于地方足协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法律依据,而且是回应实践需要的必然要求。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体育法》第4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此法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政府应当通过行政给付的方式支持体育社团的发展,但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我们仍然可以认为地方政府根据《体育法》的相关规定,有义务对以地方足协为代表的体育社团给予财政帮助。因为,根据《体育法》的分类,体育事业包含了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体育社会团体的发展,地方足协作为体育社会团体,承担了大量的公共职能和公共体育事业,自然应当被纳入体育事业的范畴而被《体育法》第41条所覆盖。在回应实践需要方面,正如中国足协主席蔡振华提出的,地方足协改革缓慢,没有权力的地方足协连生存都极为困难[12],更遑论期待地方足协能在地方足球事务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因此,政府有必要给予处于弱势的地方足协一定的财政资助、场地设施资助、人员资助,这些资助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就是行政给付,通过政府的行政给付,地方足协可以承担大量的公共职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公共体育需求,同时,也是体现足协改革精神的必然要求。(www.chuimin.cn)

行政给付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根据笔者对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访谈,在2017年,财政部投入2.28亿的资金支持校园足球发展,体育总局投入1.12亿的资金支持足球事业发展,发改委投入18亿的资金支持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这样的支持力度是空前的,为地方足协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地方层面上,各地政府也都采用了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金融政策来扶持地方足协的发展。因此,行政给付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对于地方足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有必要对行政给付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