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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分开背景下地方足协生存发展困境解析

【摘要】:答案显然是没有,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地方足协发展进程不同于西方国家。我国法律对以地方足协为代表的体育社团在自身市场经营权能方面,设置了诸多的障碍,影响了地方足协自我生存的能力。因此,对地方足协发展的支持已经不单单只是足球协会内部的事项,而是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事项。

自《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公布以来,中国足球管理体制不断理顺,中国足球改革成果显著,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足球协会实体化、自治化进程不断加快。[1]2016年,中国足球协会与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脱钩,传统“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被正式废除,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中国足球协会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计划制订、财务和薪酬管理、人事管理、国际专业交流”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地方足球协会参照中国足球协会,也纷纷进行实体化、自治化改革,截至2017年3月,全国已经有3/4的地方足协完成了与地方体育局的脱钩。[2]

在政社分开的改革背景下,地方足协由之前的政府预算单位转变成一个自收自支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换句话说,地方足协获得资金的来源发生了变化,由之前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一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变为现在的社会自治组织,资金要由自己来筹集。[3]这是“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改革原则定位的必然要求,但地方足协在与地方政府脱钩后是否有能力实现自我生存,进而实现自治?答案显然是没有,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地方足协发展进程不同于西方国家。西方国家的体育社团经历漫长的发育过程,在自我生存和自身能力建设方面并不依赖于政府;而我国体育社团从设立之初就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在自我生存与发展方面完全依赖于政府。发展进程的不同在制度设计方面应当有所体现,地方足协在与地方体育局脱钩后,在自我生存与发展方面仍然要依赖于政府的支持。第二,与我国法律对地方足协自我生存的阻碍有关。我国法律对以地方足协为代表的体育社团在自身市场经营权能方面,设置了诸多的障碍,影响了地方足协自我生存的能力。第三,地方足协生存发展依赖于政府也与地方足协自身的特殊性相关。中国足协是中国所有职业联赛赛事所有权的拥有者,在赛事转播权、赞助权、冠名权等方面可以利用市场开发获得大量的收入[4],再加上中国足协是《体育法》授权的管理全国体育竞赛的组织,拥有一定权力资源,实现自我造血和生存不是什么难事;但地方足协有所不同,地方足协尤其是市县级地方足协既没有职业联赛的平台、实现自我生存的固定资本,也没有《体育法》授权的权力资源,能够实现自我造血、自我生存的机会少之又少。(www.chuimin.cn)

中国足球改革是深化中国体育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中国足协在中国足球改革中发挥着龙头作用,而地方足协对于健全中国足协管理体制,完善中国足协会员结构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外,地方足协又是接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对于地方足球事务的治理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对地方足协发展的支持已经不单单只是足球协会内部的事项,而是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的事项。对于地方足协的发展,地方政府应给予政策上的特殊优待,这种政策的特殊优待在某些省份已经有所体现,表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足球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这对于充分调动、协调政府资源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