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通过肢体动作展示身体力量,相较于其他人类活动具有远高于引发人身伤害的概率。[2]然而,无论国内还是域外的体育法研究者,专就运动伤害损害赔偿范围论开展的研究几乎还是空白。凡此种种,需要我们思考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运动伤害造成的赔偿范围是否存在限度?显然,受害人冀望的“全部赔偿”和潜在的赔偿义务人期待的“合理赔偿”之间,存在着两种并非一致的利益诉求。所以,体育法研究关注损害赔偿范围论问题大有意义。......
2023-10-15
通过对中央和地方政策文件的梳理,我们发现地方足协改革最主要的问题包括:(1)如何保证地方足协的自我生存。只有地方足协有了足够的人、钱、物以后,政府对地方足协定位的职能才有可能被实现,否则,一切都只能是空中楼阁。(2)如何处理地方足协与政府的关系是关键而又不容回避的问题。地方足协的生存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地方足协又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否则,又会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因此,不能完全强调地方足协自治,自治是有限度的,地方足协既要承担建设本地区会员组织的任务,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委托,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因此,地方政府要给予地方足协适度的支持。(3)正如《中国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方案》所强调的那样,地方足协的核心任务是构建“成人业余联赛—青少年联赛—校园足球”的赛制模式,因此,地方足协在地方赛事治理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4)地方足协内部的治理机制是中央和地方文件都强调的内容,如何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是地方足协内部治理的理想目标。
上述问题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以下法律问题。
首先,地方足协自我生存的障碍更多地体现为法律层面上的障碍。地方足协作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享有相当充分的市场经营权能。然而包括《体育法》在内的现行法律法规对体育社团的市场经营权能做出的规定相当模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甚至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这些模糊与相互矛盾的规定导致地方足协市场经营权能的内涵不明确,使地方足协的市场经营活动缺乏法律依据,限制了地方足协依靠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得自治所需的资金来源。
其次,地方足协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涉及两种政府对地方足协扶持行为的法律定位问题。政府对地方足协的扶持有两种,即政府购买地方足协的服务与政府通过行政给付的方式支持地方足协的发展,不同法律定位意味着不同法律制度的适用。对前者而言,政府通过购买地方足协服务的方式来转移自己的职能,适用的是《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该类关系中的民事性质更强,如果出现争端,适用民事诉讼救济;而政府通过行政给付的方式支持地方足协的发展适用行政法的相关原理,必须遵守法律优先、法律保留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地方足协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相应的救济。在实践中,政府经常混淆这两种方式,有时本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来支持地方足协的发展,地方政府却通过内部购买等行政给付方式。这种购买方式没有考虑到地方足协在现阶段的发展困境,既破坏了地方足协的自治,也使政府购买的目标难以实现。(www.chuimin.cn)
再次,地方足协在地方赛事治理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涉及赛事审批法律问题。随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废除,中央层面的赛事审批制度被取消了,然而,地方层面的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却没有全部被取消,仍然有大部分的省市没有取消体育赛事的审批制度。这其中既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原因,因此,如何破解立法中的难题,准确定位地方足协在地方赛事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地方足协改革的关键法律问题之一。
最后,地方足协法人治理体制机制的构建也存在着法律难题。考察美、日、德关于体育社团的立法发现,他们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社团内部法人治理体制机制,其中既有强制性的规则,也有任意性的规则,这样就保障了国家意志和社团自治的有效结合。然而,我国的社团立法却非常粗糙,以地方足协为代表的体育社团立法非常不完善,《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法总则》都没有对体育社团、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法人内部的治理体制机制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层面的模糊也导致了实践中各个地方的足协在内部治理体制机制上存在着诸多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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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5
我们国家在体育社团法人治理的法律供给方面存在着不足的现象,这就导致了实践中各个地方足协法人治理的现状不一,因此,有必要对地方足协内部治理给予足够的法律保障,倒逼地方足协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我们认为地方足协法人治理应当包括自治、制衡、民主这三个基本原则。......
2023-10-15
我国现行体育社团的发展缺乏法律保障,《体育法》对体育社团保障条件的规定少之又少,并且内涵模糊,难以成为行政机关制定措施的明确法律指引。通过全国统一立法的规定,给政府设定明确的行政给付职责,并将行政给付实施的效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之中,这样就可以倒逼各地政府积极制定措施支持地方足协的发展。......
2023-10-15
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将审批许可的管制方式改为事中监督、事后评估的方式,当然,事中监督、事后评估并不直接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而是政府通过购买地方足协公共服务的方式,转移给地方足协实施。理由在于,地方足协有专业化的人才、充足的时间和信息优势,能够实现有效的监管和评估。在事后评估方面,政府可以授权地方足协评估体育赛事举办的社会效益和举办方的守法程度,并以之为依据建立起赛事承办的信用体系。......
2023-10-15
但在校园足球伤害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往往高于实际获赔数额。在校园足球伤害案件中,有争议者为护理天数,特别是受害人出院后护理期限的计算。在36个涉及营养费赔付的样本案件中,日营养费最高为90元,最低为12元,体现的是主观计算方式。与住院伙食补助费相似,营养费的计算亦存在主观计算与客观计算方式的选择问题。......
2023-10-15
足协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目的不是营利和追求利润,而是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因此,在进行地方足协市场经营权能的制度设计时应考虑到这种风险,不管社团是以自身名义从事风险极高的投资,还是进行非法人型组织的投资,都应予以严格禁止。具体而言,可以从投资领域的限制性规定和非营利社团理事的谨慎义务上加以规定,在地方足协投资的不相关经营活动中,应重点限于银行储蓄、国债、基金等保值增值之渠道。......
2023-10-15
过失的核心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可见,受伤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首先推定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除非学校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若受伤主体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先由受害方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方承担责任。这些都是学校在法律上所负安全保障义务之内容。如果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法定义务,那么就认定学校存在过错,需要对学生的损害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2023-10-15
社团章程处于严格审查的范围之列,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由此上述足协章程大多在打“擦边球”,以防被认为有违该项限制。2012年,中国足协就受到过民政部的行政处罚,原因是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8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最严,但并非没有解释空间。......
202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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