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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足球改革的法律问题解析

【摘要】:首先,地方足协自我生存的障碍更多地体现为法律层面上的障碍。其次,地方足协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涉及两种政府对地方足协扶持行为的法律定位问题。这其中既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原因,因此,如何破解立法中的难题,准确定位地方足协在地方赛事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地方足协改革的关键法律问题之一。最后,地方足协法人治理体制机制的构建也存在着法律难题。

通过对中央和地方政策文件的梳理,我们发现地方足协改革最主要的问题包括:(1)如何保证地方足协的自我生存。只有地方足协有了足够的人、钱、物以后,政府对地方足协定位的职能才有可能被实现,否则,一切都只能是空中楼阁。(2)如何处理地方足协与政府的关系是关键而又不容回避的问题。地方足协的生存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地方足协又不能完全依赖政府,否则,又会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因此,不能完全强调地方足协自治,自治是有限度的,地方足协既要承担建设本地区会员组织的任务,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委托,承担一部分政府职能,因此,地方政府要给予地方足协适度的支持。(3)正如《中国足球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方案》所强调的那样,地方足协的核心任务是构建“成人业余联赛—青少年联赛—校园足球”的赛制模式,因此,地方足协在地方赛事治理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4)地方足协内部的治理机制是中央和地方文件都强调的内容,如何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是地方足协内部治理的理想目标。

上述问题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以下法律问题。

首先,地方足协自我生存的障碍更多地体现为法律层面上的障碍。地方足协作为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享有相当充分的市场经营权能。然而包括《体育法》在内的现行法律法规对体育社团的市场经营权能做出的规定相当模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甚至做出了相互矛盾的规定。这些模糊与相互矛盾的规定导致地方足协市场经营权能的内涵不明确,使地方足协的市场经营活动缺乏法律依据,限制了地方足协依靠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得自治所需的资金来源。

其次,地方足协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涉及两种政府对地方足协扶持行为的法律定位问题。政府对地方足协的扶持有两种,即政府购买地方足协的服务与政府通过行政给付的方式支持地方足协的发展,不同法律定位意味着不同法律制度的适用。对前者而言,政府通过购买地方足协服务的方式来转移自己的职能,适用的是《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该类关系中的民事性质更强,如果出现争端,适用民事诉讼救济;而政府通过行政给付的方式支持地方足协的发展适用行政法的相关原理,必须遵守法律优先、法律保留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地方足协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相应的救济。在实践中,政府经常混淆这两种方式,有时本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来支持地方足协的发展,地方政府却通过内部购买等行政给付方式。这种购买方式没有考虑到地方足协在现阶段的发展困境,既破坏了地方足协的自治,也使政府购买的目标难以实现。(www.chuimin.cn)

再次,地方足协在地方赛事治理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涉及赛事审批法律问题。随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废除,中央层面的赛事审批制度被取消了,然而,地方层面的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却没有全部被取消,仍然有大部分的省市没有取消体育赛事的审批制度。这其中既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原因,因此,如何破解立法中的难题,准确定位地方足协在地方赛事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地方足协改革的关键法律问题之一。

最后,地方足协法人治理体制机制的构建也存在着法律难题。考察美、日、德关于体育社团的立法发现,他们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社团内部法人治理体制机制,其中既有强制性的规则,也有任意性的规则,这样就保障了国家意志和社团自治的有效结合。然而,我国的社团立法却非常粗糙,以地方足协为代表的体育社团立法非常不完善,《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法总则》都没有对体育社团、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法人内部的治理体制机制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律层面的模糊也导致了实践中各个地方的足协在内部治理体制机制上存在着诸多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