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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第3版)-担保和保险条款

【摘要】:投保方是指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投保各种类型的保险并保持其有效的一方。4)没有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出实质性的变动。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此类保险费的款额。此类保险应至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之日止保持有效。保险应由承包商作为投保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并应以合同双方联合的名义投保,双方均有权从承保人处得到支付,仅为修复损失或损害的目的,该支付的款额由合同双方共同占有或在各方面进行分配。

1.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按照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自费取得履约担保,并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交一份副本。履约担保应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实体提供。

承包商应确保履约担保直到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任何缺陷前持续有效。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承包商在该期满日期前28天尚无权拿到履约证书,承包商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和修补完任何缺陷时为止。

雇主可以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的情况包括以下几项:

(1)承包商未能按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雇主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

(2)按照雇主的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能及时向雇主支付应付的索赔款额。

(3)承包商未能在收到雇主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

(4)雇主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况。

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2.保险

(1)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

1)投保方。投保方是指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投保各种类型的保险并保持其有效的一方。当承包商作为投保方时,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当雇主作为投保方时,应按照专用条件后所附详细说明的承保人及条件办理保险。

2)如果某一保险单被要求对联合被保险人进行保障,则该保险应适用于每一单独的被保险人,其效力应和向每一联合被保险人颁发了一张保险单的效力一致。

3)投保方在支付每一笔保险费后,应将支付证明提交给另一方。在提交此类证明或保险单的同时,投保方还应将此类提交事宜通知工程师。(www.chuimin.cn)

4)没有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得对保险条款作出实质性的变动。如果承保人作出(或欲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变动,承保人先行通知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5)如果投保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或未能提供令另一方满意的证明和保险单的副本,则另一方可以办理相应的保险,并支付应交的保险费。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此类保险费的款额。

6)如果投保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则任何通过此类保险本可收回的款项应由投保方支付给另一方。

(2)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投保方应为工程、永久设备、材料以及承包商文件投保,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复原成本,包括补偿拆除和移走废弃物以及专业服务费和利润。此类保险应至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之日止保持有效。

投保方应维持该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包括缺陷责任所规定的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提供保险。

投保方应为承包商的设备投保,该保险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对于每项承包商的设备,该保险应保证其运往现场的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直至不再将其作为承包商的设备使用为止。

保险应由承包商作为投保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并应以合同双方联合的名义投保,双方均有权从承保人处得到支付,仅为修复损失或损害的目的,该支付的款额由合同双方共同占有或在各方面进行分配。

(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投保方应为履行合同引起的,并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前发生的任何物资财产(“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规定的被投保的物品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承包商人员的保险”规定的被投保的人员除外)的伤亡引起的每一方的责任办理保险。

保险应由承包商作为投保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并应以合同双方联合的名义投保。

(4)承包商人员的保险。承包商应对承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或其他任何承包商人员的伤害、疾病、病疫或死亡所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保险,并使之保持有效。

雇主和工程师也应能够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但此类保险不承保由雇主或雇主的人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

该保险此类人员协助实施工程的整个期间都要保持完全有效。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由分包商来办理,但承包商应负责使分包商遵循本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