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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价格与支付条款

【摘要】:预付款支付的时间在中标函发出后42天,或在收到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21天,雇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金额应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可逐渐递减保函金额。在商定或决定了合适的费率或价格之前,工程师应为期中支付证书决定临时费率或价格。付款证书不应被视为工程师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的表示。承包商也有权提出更改或修正,经双方复核同意后,将增加或扣减的金额纳入本次支付中。

1.预付款

(1)动员预付款。动员预付款与我国的预付款(主要以备料为目的,所以我国也称预付备料款)的含义有所不同,是雇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是否有预付款,以及预付款的金额多少、支付(分期支付的次数及时间)和扣还方式等均应在专用条件内约定。

1)动员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中确认。预付款支付的时间在中标函发出后42天,或在收到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21天,雇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金额应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可逐渐递减保函金额。

2)动员预付款的扣还。预付款在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

①起扣。自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累计总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和保留金的扣减)达到合同总价(减去暂列金额)10%的那个月起扣。

②每次支付时的扣减额度。本月证书中承包商应获得的合同款额(不包括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中扣除25%作为预付款的偿还,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

(2)材料和设备预付款。由于合同条件是针对包工包料的单价合同编制的,因此,规定由承包商自筹资金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只有当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后,才能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工程进度款内支付。

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订购主要材料和设备所占用资金的周转,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值80%作为材料和设备预付款的款额,包括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款内修正这个百分比。

1)承包商申请支付材料和设备预付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预付材料和设备款的支付清单:

①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和设备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商和工程师共同验收入库;

③承包商按要求提交了订货单、收据价格证明文件(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

2)工程师核查提交的证明材料。预付款金额为经工程师审核后实际材料和设备价乘以合同约定的百分比。

3)预付材料和设备款的扣还。当已预付款项的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构成永久工程合同价格的一部分后,从计量工程量的承包商应得款内扣除预付的款项,扣除金额与预付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专用条款内也可以约定其他扣除方式,如每次预付的材料和设备款在付款后的约定月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月平均扣回。

2.工程进度款

(1)承包商提供报表。每个月的月末,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提交本月支付报表。其内容包括提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应付款要求和对应扣款的确认,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包括变更)。

2)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应增加或扣减的款额。

3)作为保留金扣减的款额。

4)预付款的支付(分期支付的预付款)和扣还应增加或扣减的款额。

5)承包商采购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应预付或扣减款额。

6)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包括索赔、争端裁决和仲裁),应增加或扣减的款额。

7)对以前支付证书中款额的扣除或减少。

(2)工程计量。支付价值应通过工程计量来确定,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进行计量时,应通知承包商代表,承包商代表应完成以下工作:

1)立即参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计量。

2)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承包商未能参加或派出代表,则由工程师进行的计量应被视为准确的计量而接受。

在进行工程计量时,工程师应准备好需用的记录,当承包商被要求时,他应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与工程师达成一致,并在双方一致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如果承包商没有参加审查,则应认为此类记录是准确的并被接受。

如果承包商在审查之后不同意上述记录,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说明认为不准确的各个方面。在接到通知后,工程师应复查记录,予以确认或修改。如果承包商在被要求对记录进行审查后14天内未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则认为它们是准确的并被接受。

工程师在进行计量时,应计量每部分永久工程的实际净值,且计量方法应符合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报表的规定。

(3)估价。每项工作的估价是用计量数据乘以此项工作的相应费率或价格得到的。对每项工作,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应该是合同中对此项工作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果没有该项,则为对其类似工作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该项工作规定新的费率或价格: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变动大于10%;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由此工程量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此项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合同中对此项工作未规定费率或价格,且此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是在考虑任何相关事件以后,从实施工作的合理费用加上合理利润中得到。在商定或决定了合适的费率或价格之前,工程师应为期中支付证书决定临时费率或价格。

(4)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后28天内,按核查结果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工程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签发证书或扣减承包商报表中部分金额:

1)合同内约定有工程师签证的最小金额时,本月应签发的金额小于签证的最小金额,工程师不出具期中支付证书。本月应付款结转下月,超过最小签证金额后一并支付。

2)承包商提供的货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发修正或重置相应的费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

3)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或履行义务,并且工程师已经通知了承包商,则可以扣留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直至工作或义务履行为止。

期中支付证书属于临时支付证书,工程师可在任一次付款证书中,对以前付款证书作出修改。付款证书不应被视为工程师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的表示。承包商也有权提出更改或修正,经双方复核同意后,将增加或扣减的金额纳入本次支付中。

(5)雇主支付。承包商的报表经过工程师认可并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雇主应在接到证书后及时给承包商付款。雇主的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支付报表后的56天。

3.保留金

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雇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当承包商有违约行为使雇主受到损失时,可从该项金额内直接扣除。

(1)保留金的约定。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和要求确认每次扣留保留金的百分比和保留金限额。每次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的百分比一般为5%~10%,累计扣留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5%~5%。

(2)保留金的扣留。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以该月承包商完成合格工程应得款(不考虑因后续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和价格变化引起的调整)为基数,乘以合同约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为本次支付时应扣留的保留金。累计扣留合同约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额为止。

(3)保留金的返还。保留金的返还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当工程师已经颁发了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开具证书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是限于一个区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则应就相应百分比的保留金开具证书并给予支付。这个百分数应该是将估算的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除以最终合同价格的估算值计算得出的比例的40%。

2)在缺陷通知期期满时,工程师应立即开具证书将保留金尚未支付的部分支付给承包商。如果颁发的接收证书只限于一个区段,则在这个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期满后,应立即就保留金的后一半的相应百分比开具证书并给予支付。这个百分数应该是将估算的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除以最终合同价格的估算值计算得出的比例的40%。

4.竣工结算

(1)承包商报送竣工报表。在收到接收证书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报表,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到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www.chuimin.cn)

2)承包商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款项,如索赔款、应退还的保留金等。

3)承包商认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估算款额。估算款额是还未经过工程师审核同意。估算款额应在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以便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2)竣工结算与支付。工程师接到竣工报表后,应对支付要求进行审查,再依据审查结果签署竣工结算的期中支付证书。此项签证工作,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雇主应在工程师收到竣工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支付。

5.最终结算

在颁发履约证书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并附证明文件,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承包商认为应进一步支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不能证实最终报表草案中的某一部分,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就双方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该双方同意的报表被称为“最终报表”。

如果工程师和承包商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了修改,仍明显存在争议,工程师应向雇主送交一份最终报表中双方协商一致的期中支付证书,同时将一副本送交承包商。存在的争议得到解决后,承包商随后应根据争议解决的结果编制一份最终报表提交给雇主,同时将副本送交工程师。

承包商将最终报表送交工程师的同时,还需向雇主提交一份“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支付总额,作为同意与雇主终止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雇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只有当雇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6.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的方式,提出变更。变更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

6)工程实施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应执行每项变更并受每项变更的约束,除非承包商马上通知工程师(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并说明承包商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货物。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指示。

(2)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可能:①加速完工;②降低雇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③对雇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④为雇主带来其他利益。

则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如果工程师批准的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设计的改变,则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

2)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如果工程师接受承包商的变更建议,造成该部分工程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一半(50%):

①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和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②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雇主而言,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如果上述①的金额少于②,则没有该笔费用。

7.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第28天以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包括新法律的实施以及现有法律的废止或修改)或对此法律的司法的或官方政府的解释的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合同价格应作出相应调整。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后所作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更而遭受了延误和(或)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有权要求获得工期的延长和(或)有关费用。

8.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对于施工期较长的合同,为了分担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影响的风险,一般在合同内约定调整的方法。常用的形式如下:

式中 P n——对第“n”期间内所完成工作合同价值所采用的调整倍数,此期间通常是一个月;

a——代表支付中不调整部分的估算比例;

b,c,d——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每项费用因素的估算比例,此表中显示的费用因素可能是指资源,如劳务、设备和材料;

L n,M n,En——第n期间时使用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按照该期间(具体的支付证书的相关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当天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L 0,M 0,E 0——基本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按照在基准日期时的费用指数或参照价格确定。

9.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雇主的备用金。一般在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评标时不作为评标指标,但包括在合同价格内。尽管包括在合同价格中,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施工中工程师有权根据工程进展的需要,指示将暂列金额用于提供物资、设备或技术服务等内容的支出,也可作为意外用途的支出,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只有当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款项内开支的工作任务后,才能从其中获得相应的支付。

由于暂列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他未获得暂列金额内的支付不损害其利益。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款项内的工作时,应按工程师要求提供有关凭证,包括报价单、发票、账单、收据等的证明材料。

10.计日工作

对于数量少或偶然进行的零散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对于此类工作应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进行估价。

在订购工程所需货物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当申请支付时,承包商应提交此货物的发票、凭证以及账单或收据。

除计日工报表中规定的不进行支付的项目外,承包商应每日向工程师提交报表,包括前一工作日中使用的下列资源的详细资料:

(1)承包商人员的姓名、工种和工时。

(2)承包商设备和临时工程的种类、型号以及工时。

(3)使用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