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有关质量条款解读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有关质量条款解读

【摘要】: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承包商在每个月报送工程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对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应得的工程款,雇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在本月应付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1.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质量保证。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承包商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工程师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的细节。但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

(2)现场数据。雇主应将其取得的现场地下、水文条件及环境方面的所有有关数据,提交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负责解释所有此类资料。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经取得了可能对投标书或工程产生影响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已经视察和检查现场、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对所有相关事项已基本满足要求,包括(不限于):

1)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地下条件;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工作和货物的范围和性质;

4)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务惯例;承包商对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和其他服务的要求。

(3)安全措施。承包商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保证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努力保持现场和工程,清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在工程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的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护,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

(4)环境保护。承包商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承包商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适用法律规定的数值。

(5)放线。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放线。承包商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

雇主应对规定的或通知的这几项基准的任何错误负责,但承包商应在使用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

如果承包商在实施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导致延误和(或)增加费用,而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发现此类错误,并避免此延误和(或)增加费用,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的延长,和(或)此类费用的增加。

(6)承包商设备。承包商应负责所有承包商设备。承包商设备运到现场后,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从现场运走任何主要承包商设备。

2.分包控制

(1)分包商。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其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或违约一样地负责。

承包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或向合同中已指明的分包商进行分包时,无须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对其他建议的分包商应征得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应至少在28天前通知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和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

(2)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指合同中提出的指定的分包商,或工程师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雇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虽然指定分包商是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但他们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由承包商负责。

1)对指定分包商的反对。如果承包商有理由相信,该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财力,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指定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承担指定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疏忽或误用货物的责任等,则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除非雇主同意保障承包商免受这些事项的影响。

2)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承包商在每个月报送工程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对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应得的工程款,雇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在本月应付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3.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的控制

承包商应以合同中规定的方法,按照公认的惯例,以恰当、熟练和谨慎的方式,使用适当装备、设施以及安全材料,进行永久设备的制造、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并实施所有其他工程。

(1)检查和检验。

1)检查。雇主的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

①应完全能进入现场及进入获得自然材料的所有场所;

②有权在生产、制造和施工期间对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并对永久设备的制造进度和材料的生产及制造进度进行检查。

承包商应向雇主的人员提供执行该任务,包括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

在覆盖、掩蔽或包装以备储运或运输之前,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进行检查。如果承包商未发出此类通知而工程师要求时,他应打开这部分工程并随后自费恢复原状,使之完好。

2)检验。承包商应提供进行检验所需的条件,承包商应与工程师商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工程师可以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承包商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工程师应提前至少24小时将其参加检验的意图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未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检验,承包商可着手进行检验,并且此检验应被视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承包商服从这些指示或雇主原因,导致承包商延误和(或)增加费用,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的延长和(或)获得有关费用加上合理利润。(www.chuimin.cn)

当规定的检验通过后,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检验证书批注认可或就此向承包商颁发证书。若工程师未能参加检验,应被视为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2)拒收。如果从检查、检验的结果看,发现任何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工程师可拒收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承包商应立即修复缺陷并保证使被拒收的项目符合合同规定。

若工程师要求对此永久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雇主产生了附加费用,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这笔费用。

(3)补救工作。无论以前是否进行了检验或颁发了证书,工程师仍可以指示承包商:

1)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进行替换;

2)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工程移走并重建;

3)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急需的工作,无论因为事故、不可预见事件或是其他事件。

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该指示。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该指示,则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实施工作,并予以支付费用。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因其未完成工作而导致的费用。

4.竣工检验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将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竣工检验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于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

(1)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

1)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如果承包商无故延误竣工检验,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进行检验。承包商应在该期限内可能确定的某日或数日内进行检验,并将此日期通知工程师。

若承包商未能在21天的期限内进行竣工检验,雇主的人员可着手进行此类检验,其风险和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竣工检验应被视为是在承包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检验结果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2)雇主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如果由于雇主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已达14天以上,则应认为雇主已在本应完成竣工检验之日接收了工程或区段。

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并且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尽快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14天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

若延误进行竣工检验导致承包商遭受了延误和(或)增加了费用,则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和(或)支付有关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

(2)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重新检验。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则工程师或承包商可要求按相同条款或条件,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2)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如果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重复竣工检验,则工程师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①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②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在此情况下,雇主有权获得承包商的赔偿。它包括:雇主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③折价接收该部分工程。承包商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继续工作,合同价格中应扣除由于此类失误而给雇主造成的损失。

5.缺陷责任

(1)未能修补缺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缺陷,雇主可确定某一日期,规定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修补缺陷。如果承包商到该日期尚未修补好缺陷,则雇主可以:

1)以合理的方式由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

2)扣减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格(由工程师对合同价格的减少额做出商定或决定)。

3)如果该缺陷致使雇主基本上无法享用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则对整个工程或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主要工程终止合同。雇主应有权收回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2)现场清理。在接到履约证书后,承包商应从现场运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设备、材料、残物、垃圾或临时工程。

若在雇主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8天内上述物品还未被运走,则雇主可对留下的任何物品予以出售或另作处理。雇主有权获得为此类出售或处理及清理现场有关费用的支付。

出售的余额应归还承包商,若雇主出售所得少于费用支出,则承包商还应向雇主支付不足部分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