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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条款-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摘要】: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开工

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

2.进度计划的提交

承包商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几项:

(1)承包商计划实施工程的次序,包括设计(如有时)、承包商文件、采购、永久工程设备的制造、运到现场、施工、安装检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

(2)每个指定分包商工程各个阶段的安排。

(3)合同中规定的检查和检验的次序和时间。

(4)包括下列内容的一份证明文件:

1)对实施工程中承包商准备采用的方法和主要阶段的总体描述;

2)各主要阶段承包商准备投入的人员和设备数量的计划等。

如果工程师在接到进度计划后21天内没有通知承包商该计划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按此进度计划履行义务。如果工程师通知承包商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

3.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

(1)进度报告。承包商应每月向工程师提交进度报告,说明前一阶段的进度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的实施计划和准备采取的相应措施。每份报告应包括以下几项:

1)设计(如有时)、承包商文件、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和调试的每一阶段,以及指定分包商实施工程的这些阶段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详细说明;

2)表明制造和现场进展状况的照片;

3)与主要永久设备和材料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地点、进度百分比,开始制造、承包商的检查、检验,以及运输和到达现场的实际或预期日期;

4)承包商人员和设备数量;

5)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

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事件和情况的说明,以及为消除延误而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进度计划的修改。如果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以致无法按竣工时间完工,实际进度已经(或将要)落后于计划进度,工程师可以指示承包商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以及证明文件,详细说明承包商为加快施工并在竣工时间内完工拟采取的修正方法,并提交工程师认可后执行,以新进度计划代替原来的计划。

承包商应自担风险且自付费用采取这些修正方法。即无论因何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商都无权对修改进度计划的工作要求额外支付。工程师对修改后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可以摆脱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4.工程暂停

工程师可随时指示承包商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暂停期间,承包商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1)暂停引起的后果。如果工程暂停是由承包商错误的设计、工艺或材料引起的,或由于承包商未能按规定采取保护、保管及保障措施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所需的延期和增加的费用。

(2)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付。如果有关永久设备的工作或永久设备以及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并且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这些永久设备和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则承包商有权获得未被运至现场的永久设备以及材料的支付,付款应为该永久设备以及材料在停工开始日期时的价值。

(3)持续的暂停。如果工程暂停已持续84天以上,承包商可要求工程师同意继续施工。若在接到请求后28天内工程师未给予许可,则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将把暂停影响到的工程视为删减。如果此类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承包商可提出终止合同。

(4)复工。在接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承包商应和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影响的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承包商应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在工程、永久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

5.竣工时间的延长

由于下列原因,承包商有权延长竣工时间:

(1)延误移交施工现场和延误发放图纸。

(2)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www.chuimin.cn)

(3)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4)施工中遇到的文物和古迹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5)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的施工延误。

(6)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包括的任何一项工程数量上的实质性变化。

(7)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的影响。

(8)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延误。

(9)施工中受到雇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10)后续法规变化引起的延误。

(11)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导致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的某条款有权获得延长工期的延误原因。

6.接收证书的颁发

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应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继续完成。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决定是否颁发接收证书。

如果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即可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但某些不会实质影响工程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扫尾工作以及缺陷除外。

如果认为尚未满足竣工条件,驳回申请,提出理由并说明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一次发出申请通知前,完成此类工作。

如果在28天期限内,工程师既未颁发接收证书,也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并且当工程或区段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时,应视为在上述期限内的最后一天已经颁发了接收证书。

工程接收证书中包括确认工程达到竣工的具体日期。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表明对工程照管的责任转移给业主。

在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前,雇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雇主确实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则:

(1)被使用的部分自被使用之日,应视为已被雇主接收。

(2)承包商应从使用之日起停止对该部分的照管责任。

(3)当承包商要求时,工程师应为此部分颁发接收证书。

7.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合同中所指的工程保修期,是指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1)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在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的工作包括从完成至接收证书注明的日期时尚未完成的工作;实施修补缺陷所必需的所有工作。

(2)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如果工程、区段或主要永久设备,由于缺陷不能按预定的目的使用,则雇主有权要求延长缺陷通知期,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

8.履约证书的颁发

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并向雇主提交一份履约证书的副本。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说明承包商义务的履行被认为已完成。履约证书颁发后工程师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9.有关期限的几个概念

(1)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采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是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合同内约定的工期是指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竣工时间。合同工期是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

(2)施工期。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可以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合同对雇主和承包商均具有约束力。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剩下管理和结算等手续。结清单生效是指雇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