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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主要内容

【摘要】:(一)国内物资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建筑材料和通用设备的购销合同,可分为约首、条款和约尾三部分。约尾是双方当事人就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字盖章使合同生效的有关内容,包括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合同的有效起止日期等。质量条款是物资采购供应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也是产品验收和区分责任的依据。

(一)国内物资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筑材料和通用设备的购销合同,可分为约首、条款和约尾三部分。约首主要写明采购方和供货方的单位名称、合同编号和签约地点。约尾是双方当事人就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字盖章使合同生效的有关内容,包括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合同的有效起止日期等。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条款部分来约定。国内物资购销合同的示范文本规定,条款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订购数量、合同金额、供货时间及每次供应数量。

(2)质量要求的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交(提)货地点、方式。

(4)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的负担责任。

(5)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6)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7)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8)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9)结算方式及期限。

(10)如需要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11)违约责任

(12)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13)其他约定事项。

(二)合同约定的内容

1.合同的标的

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的标的物涉及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和具体化,将物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综合表述出来,它也是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的最主要条款之一。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应首先写明物资的名称,名称要写全称,同时,要明确该标的物的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另外,还要约定对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合同要求而提出异议的时间,因为只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供货方才有义务负责。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产品的质量关系到该产品能否满足社会和用户的需要,是否适用于约定的用途,它体现在产品的性能、耐用程度、可靠性、外观、经济性等方面。产品的技术标准则是指国家对建筑物资的性能、规格、质量、检验方法、包装以及储运条件等所作的统一规定,是设计、生产、检验、供应、使用该产品的共同技术依据。质量条款是物资采购供应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也是产品验收和区分责任的依据。实践中,相当多的经济纠纷是因合同质量问题引起的,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确定质量标准时,一定要看产品属于什么种类,是否有各种法定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签订;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签订;当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另外,还要注意以下内容:

(1)成套产品的合同,不仅对主件有质量要求,而且对附件也要有质量要求,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有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只注意到主件,而忽视附件,因而很多合同都在附件上出毛病,引起纠纷。

(2)确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任的期限。供方对产品的质量是要负责任的,但并不是无期限、无条件地负责,而是有时间和条件的限制。为此,双方应该尽可能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供方在什么条件下和多长时间内对产品的质量负责。这样,只要在这个期限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方就有权要求供方承担责任。

(3)有些产品由于其特性及检测条件等限制,不可能在当时检验产品内在质量,而必须在安装运转后才有可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对于这类产品,需方对内在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如果法律有规定,按规定执行;如没有规定,双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即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在什么条件下和多长时间内,需方若发现产品内在质量缺陷,可以向供方提出,要求供方承担责任,如果过了期限再提出,供方则不予负责。

(4)如果双方是按样品订货,按样品验收,最好对样品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说明,也可以封存样品。

(5)对于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剩余有效期在2/3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剩余有效期在2/3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6)对特定的建设物资,如化学原料、试剂等,由于其用途不一样,质量要求也不同,为避免发生纠纷,应写明用途。

3.数量和计量单位

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的数量是衡量当事人权利、义务大小的一个尺度,如果没有规定数量,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分清责任。因此,数量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计量单位应具体明确,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这不仅便于履行合同,检验交付的货物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如质量用千克、克,长度用米、厘米、毫米等。有的还需要用复式单位,如电动机用千瓦/台,拖拉机用马力/台来表示。不能用一堆、一袋、一箱、一包、一车、一捆等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对于以箱、包、车、袋、捆、堆为单位的货物,必须明确规定每箱、每包、每车、每袋、每捆、每堆的具体数量或件数;否则容易出现差错,发生纠纷。

物资采购供应合同双方还要规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中自然减(增)量的计算方法。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产品应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有些产品(如钢材、水泥、纸张等)允许有一定范围内的差额,如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对于这些差额幅度,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来,如主管部门有规定差额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应自行协商确定。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是指供方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之间的最大正负差额。在合同规定的正负尾差和合理磅差的范围内,需方对供方少交部分不能要求补交,供方也不能要求需方退回多交部分;如果供方交付产品数量的尾差和需方验收时的磅差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范围,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补交少交部分或退回多交部分。

自然减量是指产品因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损耗而使实际验收数与实际发货数之间出现的差额。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损耗定额以内的,由需方自行处理,超过定额损耗的,其超过部分按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向承运部门索赔;属于供方责任的,在规定时间内向供方索赔。

4.包装条款

产品的包装标准是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产品的包装是产品安全运送和完好储存的重要保证。包装问题,也是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的重要内容,但却在许多合同里被忽视,常常引起纠纷。因此,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完好储存,双方必须对包装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5.交货条款

交货条款包括明确交货的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提货人、交(提)货期限等内容。

建筑物资的交货单位通常是供方或供方委托的单位,如果供方亲自送货,那么供方为交货单位;如果供方为托运人,交给运输部门托运,那么承运单位为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是一次交货,还是分期分批交货;是供方送货或由供方代办托运,还是需方自提;需方需不需要派人押运等,都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供、需双方无论在两地或一地,一般都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办托运,特别是在两地相距较远的地方,更应由供方负责送货或代办托运。

运输方式是指建筑物资在空间实际转移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运输方式可分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民间运输等。当事人在签订物资采购供应合同时,应根据各种运输工具的特点,结合产品的特性和数量、路程的远近、供应任务的缓急等因素协商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工具。

到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通常履行地与交货方式有关,需方自提、自运的,合同履行地为供方所在地;送货或代运式的,合同履行地为需方所在地或其他地点。合同应对建设物资到达的地点(包括码头、车站或专用线)尽可能具体明确。

提货人,一般是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的需方当事人,但是,在有的物资采购供应合同中,需方是为第三方采购的建设物资。这时,提货人可能是第三方,也有可能为需方委托的第三方提货人。因此,为了避免发生差错,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提货人。

交(提)货期限,即货物由供方转移给需方的具体时间要求,它涉及合同是否按期履行问题和货物意外灭失危险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中的建设物资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一定条件和季节性强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订立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确定和计算交(提)货的期限,实行供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约定者除外);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产品的,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但供方的通知应给需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期限的,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验收条款

验收是指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花色、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检测和测试,以确定是否与合同相符。

验收也是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的一项主要条款。通过验收可以检验供方履行义务的好坏。如果验收不合格,那么需方有权拒付货款,要求供方修理、更换或退货等。在确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验收根据。供货方交付产品时,可以作为双方验收依据的资料如下:

1)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

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

3)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

5)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6)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2)验收内容。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设备的主机、配件是否齐全;包装是否完整,外表有无损坏;需要化验的材料是否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检验;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验收方法。

1)对数量主要检验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①衡量法,即根据各种物资不同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尺,衡量其长度、面积、体积、质量等。

②理论换算法

③查点法,即定量包装的计件物资,包装内的产品数量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直接查点,不必拆开检验。

2)对质量的检验验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经验鉴别,通过目测手触或常用的检验工具测量后即可判定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②物理试验,如拉伸、压缩、冲击及硬度试验等。

化学分析,即抽样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

(4)验收标准。验收标准要根据质量条款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来确定。如果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那么就分别按国家标准、行业(部)标准、企业标准验收;如果质量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其他标准,那么就按确定的标准验收,供方应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及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果质量标准是以样品为依据的,双方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那么就按封存的样品进行验收。

(5)验收期限。验收期限是确定双方责任的时间界限。验收一定要有时间限制,因为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有自然损耗的问题,如不及时验收,一旦发生质量缺陷,不易分清责任。如果在验收期限内发现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就要视情况由供方或承运方负责;如果验收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需方自负。某些产品,主管部门有验收期限的,按规定执行。一般产品,如果是需方自提,则在提货时当面点清,即时验收;如果是供方送货或代运,则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当然,双方也可以根据数量、验收手段、产品性质等另行确定验收时间。如果数量多,验收手段复杂,需要在试验室测试等,则可以规定较长的验收期限;如果数量少,验收手段简单,通过感观对货物进行外观验收的,就可以规定较短的验收期限;如果必须安装运行后才能发现质量缺陷,那么要确定安装运行后多长时间内作为验收期限。另外,用词上要准确、具体,避免出现“货到验收”“随时验收”等不确定的词语。

(6)验收地点。验收地点是供、需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空间界限,所以,合同一定要写明是在需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供方所在地验收。一般供方送货或代运的,以需方所在地为验收地;需方自提,则以供方所在地为验收地。双方也可以确定其他地点为验收地点。

(7)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在采购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凡因采购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原因导致的质量下降,供货方不承担责任。在接到采购方的书面异议通知后,供货方应在10天内(或合同商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7.货款结算条款

(1)支付货款的条件。合同内需明确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后付款,再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验单付款是指对委托供货方代运的货物,供货方把货物交付承运部门并将运输单证寄给采购方,采购方收到单证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支付的结算方式。尤其对分批交货的物资,每批交付后应在多少天内支付货款也应明确注明。

(2)结算支付的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转账结算或异地托收承付。现金结算只适用于成交货物数量少,且金额小的购销合同;转账结算适用于同城市或同地区内的结算;异地托收承付适用于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结算方式。

(3)拒付货款条件。采购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时,如果采购方的拒付手续超过承付期,银行不予受理。采购方对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收,并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供货方扣收货款,并按逾期付款对待。

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情况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2)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货物的货款。

3)供货方交付的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部分的货物,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8.违约责任

物资采购供应合同签订后,供方、需方就应及时、全面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义务,迟延履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www.chuimin.cn)

(1)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时,均应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双方应通过协商,将具体采用的比例数写明在合同条款内。

(2)供方的违约责任。

1)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这类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供货和不能按期供货两种情况。由于这两种错误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如果因供货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的,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部分货款计算违约金。当违约金不足以偿付采购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时,可以修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使实际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如施工承包人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不能供应部分的货物而受到的价差损失等。

供货方不能按期交货的行为,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逾期交货和提前交货两种情况。

①逾期交货。无论合同内规定由其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交接,还是采购方自提,均要按合同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当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而不能按期交付时,若发生采购方的其他额外损失,这笔实际开支的费用也应由供货方承担。如采购方已按期派车到指定地点接收货物,而供货方不能交付,则派车损失应由供货方支付费用。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还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就发货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当采购方仍需要时,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如果采购方认为已不再需要,采购方有权在接到发货协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②提前交货。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货物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货物,采购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而且对多交货部分,以及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为保管期内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供货方承担。代为保管期内,不是因采购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仍由供货方负责。

2)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交货的数量多于合同规定,且采购方不同意接受时,可在承付期内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合同双方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双方不在同一城市,采购方应先把货物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然后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到货后的10天内通知对方。当交货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时,采购方凭有关的合法证明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也应在到货后的10天内将详情和处理意见通知对方。供货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对方的处理意见。

3)产品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退货所支付的实际费用。不能修理或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在交售建设物资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相应的违约金。

4)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重新包装的,供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付的费用,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应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5)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的,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外,还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未经需方同意,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需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退货或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承担供方由此支付的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总值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不能提供技术资料和包装物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保养费。

4)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供方违约金。在此期间,遇国家规定的价格上涨的,按新价格结算;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结算。

5)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的,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6)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默认。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提出拒收的一般产品,在代保管期内,必须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保养,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否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三)国际物资采购合同的主要差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也日益向大型化、复杂化、技术水平先进化的方向发展。加入WTO后,物资设备的采购已从原来只限于国内市场的范围,转向面对国际大市场。国际采购货物的买卖都是按照货物的价格条件成交的,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价格不同于国内采购时其价格仅反映货物的生产成本和供货商计取的利润,它还涉及货物交接过程中的各种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并反映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采购方就某一产品询价时,对方可能报出几种价格,并非此产品的出厂价在浮动,而是说明不同价格中除出厂价外,在货物交接过程中还会发生许多其他费用。按照国际惯例,不同的计价合同类型,反映着采购方和供货方之间在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同的权利和责任。

1.到岸价(CIF价)合同

到岸价(CIF价)合同的计价方式是国际上采用最多的合同类型,也可称为成本、保险加运费合同。按照国际商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合同双方的责任如下:

(1)供货方责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供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讯单证,以及买卖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标准的任何其他凭证。

2)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一些重要货物或国家之间的运输办理海关手续。在适用的时候,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卖方必须自行订立或者参照格式条款订立一个关于运输的合同,将货物从约定交付地(如果有)运输到目的地的指定港口(如果有约定)。

①运输合同需按照通常条件订立,由卖方支付费用,并规定货物由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船只、经由惯常航线运输。

②保险合同。卖方须自付费用,按照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LMA/IUA)C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规定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这个保险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并保证买方或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4)交货:卖方必须将货物放装船运送或者(由承运人)获取已经运送的货物,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必须在合意日期或者在达成合意的期限内依港口的习惯进行交付。

5)风险转移:卖方直到货物以供货方第4)项规定的方式送达之前都要承担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除非货物是在采购方第5)项描述的情况下灭失或者损坏。

6)费用划分:

①除在采购方第6)项规定的应由买方支付费用外的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按第4)项规定交货为止。

②费用按照第3)项运输合同内容规定的所有其他费用,包括在港口装载货物的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由供货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卸货费。

③费用按照第3)项保险合同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

④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以及出口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的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7)通知采购方:供货方必须给予采购方一切必要的通知,以便买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领受货物。

8)交货凭证: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此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不同形式且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9)核查、包装、标记:

①卖方必须支付为了使运输货物符合供货方责任4)的要求而产生的所有核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以及出口国当局强制要求的运前检验。

②卖方必须自负费用,包装货物,但所运输货物通常无须包装即可销售的除外。卖方应当采用使货物适宜运输的包装方式,除非买方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告知卖方以特定方式包装。包装应当适当标记。

10)信息帮助和相关费用:当适用的时候,应采购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供货方必须及时地提供或给予协助以帮助采购方取得他们货物进口和(或)运输至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括安全相关信息在内的一切单据和讯息。

由于买方提供或者协助供货方获取采购方责任中第10)条所规定的所有相关单据和讯息而支出的所有的费用,供货方必须予以偿付。

(2)采购方责任。

1)支付价款:支付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款。

2)许可证、批准、安全通关及其他手续。

在适当的时候,买方需要在自负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获得出口执照或其他政府许可并且办理所有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①运输合同。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

②保险合同。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是,如果买方想附加同供货方责任第3)条第②款中所描述的保险,就须根据卖方要求,提供给卖方任何附加该保险所需的信息。

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且提供一切卖方需要的信息,则卖方应提供额外的保险,如果能投保的话,例如,《协会货物保险条款》(LMA/IUA)中的条款(A)或条款(B)或任何类似的条款中提供的保险和(或)与《协会战争险条款》和(或)《协会罢工险条款》(LMA/IUA)或其他类似条款符合的保险。

最低保险金额应当包括合同中所规定的价款另加百分之十(即110%),并应用合同货币。

保险应当承保从规定于供货方责任第4)和5)条款中的发货点发出至少到指定的目的港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给买方保险单或其他保险承保的证据。

另外,应买方的要求,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及费用(如有)的情况下,卖方必须提供买方所需要的任何获取额外保险的信息。

4)受领货物: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接收货物。

5)风险转移:采购方自货物按供货方责任第4)款规定的方式送达后承担所有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

如果采购方未按照第7)款规定给予供货方通知,那采购方就要从递送的合意日期或者递送合意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前提是货物必须被清楚地标明在合同项下货物。

6)费用划分:除供货方责任第3)条第①款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

①按照供货方责任第4)款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但不包括供货方责任第6)条第④款中规定的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以及出口应缴纳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②输送到达目的地港口过程中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运输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承担的除外。

③运费和码头搬运费在内的卸货费用,运输合同中规定由卖方承担的除外。

④按照采购方责任第7)条规定在约定日期或运送的协议期限到期时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为限。

⑤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缴纳的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货物进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以及从他国过境的费用,已包含在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费用中的除外。

⑥根据供货方责任第3)条第②款和采购方责任第3)条第②款,任何因买方要求而产生的附加保险费用。

7)通知供货方:在采购方有权确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时,给予供货方充分的通知。

8)提货凭证:根据供货方第8)项责任,接收符合合同规定的运输单证。

9)货物检验:采购方必须支付所有强制性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要求的检验除外。

10)信息帮助和相关费用:买方必须及时地告知卖方获取相关安全讯息的要求,以便卖方能够遵守供货方责任第10)款中的规定。

卖方由于履行供货方责任第10)款所述的规定,提供和协助买方获得相关讯息所支出的费用,买方必须予以偿付。

应卖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及时地提供或给予协助以使卖方获取其运输和货物出口通过任何国家所需要的,包括安全相关信息在内的一切单据和讯息。

从以上责任分担可以看出,CIF价合同规定,除在供货方所在国进行的发运前货物检验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外,运抵目的港前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均由供货方承担,即将这些开支计入货物价格之内。这些费用包括货物包装费、出口关税、制单费、租船费、装船费、海运费、运输保险费,以及到达目的港卸船前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而采购方则负责卸船及以后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卸船费、港口仓储费、进口关税、进口检验费、国内运输费等。另外,CIF价采用的是验单付款方式,即供货方是按货单交货、凭单索付的原则向对方交付合同规定的一切有效单证,采购方审查无误后即应通过银行拨付,而不是验货后再付款。这里可能有某种风险,即供货方已向船主交了货,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并将合同规定的一切单据交付给银行即可拿到货款。尽管采购方尚未见到货物,只要提货单和一切单据内容符合合同规定,采购方银行即应向对方银行拨付此笔款项。如果到货后发现货物损坏、短少或灭失情况,只要发运单与合同要求相符,供货方不负责任,由采购方会同有关方面查找受损原因后,向海运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

2.离岸价(FOB价)合同

离岸价(FOB价)合同与到岸价(CIF价)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现在费用承担责任的划分上。离岸价合同由采购方负责租船定仓,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将装船时间、船名、泊位通知供货方。供货方负责包装、所在国的内陆运输、办理出口有关手续、装船时货物吊运过船舷前发生的有关费用等。采购方负责租船订仓、装船后的平仓、办理海运保险,以及货物运达目的港后的所有费用开支。风险责任的转移也以货物装船吊运至船上越过船舷空间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

3.成本加运费价(C&F价)合同

成本加运费价(C&F价)合同与到岸价(CIF价)合同的主要差异仅为办理海运保险的责任和费用的承担不同。从到岸价合同演变出成本加运费价合同,即其他责任和费用都与到岸价规定相同,只是将办理海运保险这一项工作,转由采购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