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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勘察合同的变更与调整

【摘要】:2.变更确认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1.变更范围

工程勘察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2.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www.chuimin.cn)

3.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1)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合同中〔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5)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