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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合同主体与监理人-委托人的关系

【摘要】: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后,应迅速组织派驻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并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和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及监理规划报送委托人。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将与委托人派驻现场的常驻代表建立联系交往的工作关系。监理合同生效后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监理人的确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给出申明更换的理由和提供后继人选的情况介绍,经过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更换。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和监理人,但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而不是某一自然人

1.委托人

(1)委托人的资格。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合同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通常为建筑工程的项目法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

(2)委托人的代表。为了与监理人做好配合工作,委托人应任命一位熟悉工程项目情况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对该代表人应有一定的授权,使其能对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某些情况迅速作出决定。这位常驻代表不仅是与监理人的联系人,还是与施工单位的联系人,既有监督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履行的责任,也有承担两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协调配合的义务。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的权利,履行委托人应尽的义务。

为了使合同管理工作连贯、有序进行,派驻现场的代表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可能地相对稳定,不能经常更换。当委托人需要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并代之一位同等能力的人员。后续继任人对前任代表依据合同已做过的书面承诺、批准文件等,均应承担履行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

2.监理人(www.chuimin.cn)

(1)监理人的资格。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监理单位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必须具有相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即拥有与委托监理业务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注册登记的允许承揽委托范围工作的营业执照。

(2)监理机构。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建设项目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3)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派驻现场监理机构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后,应迅速组织派驻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并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和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及监理规划报送委托人。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将与委托人派驻现场的常驻代表建立联系交往的工作关系。总监理工程师既是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也是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的常驻代表人。除非发生了涉及监理合同正常履行的重大事件而需委托人和监理人协商解决外,正常情况下监理合同的履行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被监理合同的履行,均由双方代表人负责协调和管理。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是委托人选定监理人时所考察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不允许随意更换。监理合同生效后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监理人的确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给出申明更换的理由和提供后继人选的情况介绍,经过委托人批准后方可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