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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发包人索赔给承包商

【摘要】:发包人向承包商索赔的管理应从合同策划开始,包括勘察设计、招标、合同谈判和订立等前期工作,因为合同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对索赔管理至关重要。此项发包人的索赔并不是发包人对承包商的违约罚款,而只是发包人要求承包商补偿拖期完工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保险,发包人可以投保,发包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合理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由于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可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发包人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也称为反索赔。发包人向承包商索赔的管理应从合同策划开始,包括勘察设计、招标、合同谈判和订立等前期工作,因为合同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对索赔管理至关重要。

(1)工期延误索赔。依据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不可原谅的完工日期拖延,则会影响发包人对该工程的使用和运营生产计划,从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此项发包人的索赔并不是发包人对承包商的违约罚款,而只是发包人要求承包商补偿拖期完工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商则应按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以及拖延时间长短向发包人支付这种赔偿金,而不需再去寻找和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在有些情况下,拖期损失赔偿金若按该工程项目合同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并且在整个工程完工前,工程师已经对一部分工程颁发了移交证书,则对整个工程所计算的延误赔偿金数量应给予适当的减少。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索赔。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严格规定了工程质量标准,有严格、细致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因为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与业主的利益和工程的效益紧密相关。发包人只承担设计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工程师虽然对承包商的设计、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工序以及对材料进行过批准、监督、检查,但只是间接责任,并不能因而免除或减轻承包商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承包商所使用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或出现缺陷而未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完成修复工作,发包人均有权追究承包商的责任,并提出由承包商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反索赔。另外,发包人向承包商提出工程质量缺陷的反索赔要求时,往往不仅包括工程缺陷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该缺陷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

常见的工程质量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和细部构造,虽然经过工程师的复核和审查批准,仍出现了质量缺陷或事故。

2)承包商的临时工程或模板支架设计安排不当,造成了施工后的永久工程的缺陷,如悬臂浇筑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梁,由于挂篮设计强度及稳定性不够,因此造成梁段下挠严重,致使跨中无法合拢。

3)承包商使用的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等不符合合同规定和质量要求,从而使工程质量产生缺陷。

4)承包商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由于施工工艺或方法问题,造成严重开裂、下挠、倾斜等缺陷。(www.chuimin.cn)

5)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条件完成规定的工作或隐含的工作,如对工程的保护和照管、确保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等。

(3)承包商未履行的保险索赔。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保险,发包人可以投保,发包人所支付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增大,因工程量增加承包商并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5)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人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指定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合理地放弃工程的索赔。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合同,或者承包商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