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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的分类及处理方式

【摘要】: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道义索赔的主动权在发包人手中。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在影响原合同正常运行的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合同管理人员立即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要求和报告。

索赔从不同的角度、按不同的方法和不同的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使工期提前得到奖励,最终仍反映在经济收益上。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从而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时,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其承担的经济损失。

2.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

(1)承包商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这类索赔大都是有关工程量计算、变更、工期、质量和价格方面的争议,也有中断或终止合同等其他违约行为的索赔。

(2)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索赔。其内容与前一种大致相似,但大多数是分包商向总包商索要付款和赔偿及承包商向分包商罚款或扣留支付款等。

(3)承包商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其内容多是商贸方面的争议,如货品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数量短缺、交货拖延、运输损坏等。

3.按索赔的原因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延误索赔是指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2)工程范围索赔。工程范围索赔是指发包人和承包商对合同中工程理解的不同而引起的索赔。其责任和损失不像工程延误索赔那么容易确定,如某分项工程所包含的详细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施工要求,很难在合同文件中用语言描述清楚,设计图纸也很难对每一个施工细节的要求都说得清清楚楚。另外,设计的错误和遗漏,或发包人和设计者主观意志的改变,都会导致向承包商发布变更设计的命令。

工程范围索赔很少能独立于其他类型的索赔,如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的变化,都可能被认为是工程范围的变化。为完成此变化可能增加时间,并影响原计划工作的执行,从而可能导致随之而来的延期索赔。

(3)施工加速索赔。施工加速索赔经常是工程延误索赔或工程范围索赔的结果,有时也称为赶工索赔。而施工加速索赔与劳动生产率的降低关系极大,因此又可称为劳动生产率损失索赔。

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商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或者因工程前段的承包商的工程延期,要后一阶段工程的另一位承包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使整个工程按期完工。这样,承包商可以因施工加速成本超过原计划的成本提出索赔,其索赔的费用一般应考虑加班工资,雇用额外劳动力,采用额外设备,改变施工方法,提供额外监督管理人员和由于拥挤、干扰、加班引起的疲劳造成的劳动生产率损失等所引起的费用的增加。在国外的许多索赔案例中,对劳动生产率损失进行索赔的数量通常很多,一般不易被发包人接受。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加速索赔报告中,提供施工加速对劳动生产率的消极影响的证据。

(4)不利现场条件索赔。不利现场条件是指合同的图纸和技术规范中所描述的条件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的不同或虽合同中未作描述(一般是地下的水文地质条件),但也包括某些隐藏着的不可知的地面条件。(www.chuimin.cn)

不利现场条件索赔近似于工程范围索赔,然而又不像大多数工程范围索赔。不利现场条件索赔应归咎于确实不易预知的某个事实。如现场的水文地质条件在设计时要全部弄得一清二楚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某些地质钻孔和土样试验资料来分析与判断。要对现场进行彻底、全面的调查,将会耗费大量的成本和时间,一般发包人不会这样做。承包商在极短的投标报价时间内,更不可能做这种现场调查工作。这种不利现场条件的风险由发包人来承担是合理的。

4.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内索赔。合同内索赔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如工期延误、工程变更、工程师提供的放线数据有误、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等。

(2)合同外索赔。合同外索赔在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叙述,但根据合同文件的某些内容能合理推断出可以进行此类索赔,而且此类索赔并不违反合同文件的其他任何内容。例如,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当地货币贬值可能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对于合同工期较短的,合同条件中可能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当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期拖延,而又出现汇率大幅度下跌时,承包商可以提出这方面的补偿要求。

(3)道义索赔。道义索赔又称为额外支付,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内或合同外都找不到可以索赔的合同依据或法律根据,因而没有提出索赔的条件和理由,但承包商认为自己有要求补偿的道义基础,而对其遭受的损失提出具有优惠性质的补偿要求。道义索赔的主动权在发包人手中。发包人在下面四种情况下,可能会同意并接受这种索赔:

1)若另找其他承包商,费用会更大。

2)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

3)出于对承包商的同情和信任。

4)谋求与承包商更长久的合作。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在影响原合同正常运行的干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由合同管理人员立即处理,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要求和报告。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起来相对容易,由于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双方容易达成协议,处理起来也比较简单,因此合同双方应尽可能地用此种方式来处理索赔。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为一揽子索赔,一般在工程竣工前和工程移交前,承包商将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由合同双方在工程交付前后进行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为不影响工程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留待以后解决;有的是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索赔采用拖延办法,迟迟不作答复,使索赔谈判旷日持久;还有的是承包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采用单项索赔方式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出现一揽子索赔。由于在一揽子索赔中,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而且相互交叉,责任分析和索赔值计算都很困难。索赔涉及的金额往往又很大,双方都不愿意或不容易作出让步,使索赔的谈判和处理都很困难,因此综合索赔的成功率比单项索赔要低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