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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概念与特征

【摘要】: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一项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根据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建筑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一项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建筑工程索赔包括狭义的建筑工程索赔和广义的建筑工程索赔。狭义的建筑工程索赔,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索赔或施工索赔,即建筑工程承包商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发生承包商和发包人不可控制的因素而遭受损失时,向发包人提出的补偿要求。这种补偿包括补偿损失费用和延长工期。

广义的建筑工程索赔,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商由于合同双方的原因或合同双方不可控制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这种补偿可以是损失费用索赔,也可以是索赔实物。它不仅包括承包商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而且包括承包商向保险公司、供货商、运输商、分包商等提出的索赔。

根据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www.chuimin.cn)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商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商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的地位,对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扣留保留金或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发包人的索赔,这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索赔与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