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可变更或撤销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可变更或撤销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摘要】: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对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撤销。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对可撤销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提出变更或撤销。有过错的一方不仅不能提出变更或撤销,而且要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www.chuimin.cn)

可撤销合同为效力相对合同,依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可使合同处于不同的效力状态。

(1)全面履行原则。权利人有按其意思决定合同命运的选择权,表现为权利人有权完全接受原合同,不行使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权;有权在承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也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应受尊重,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否被变更或被撤销,以当事人主动行使请求权为前提,即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诉讼或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行使程序上的主张权,有关机关不得依职权加以变更或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只是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确认权属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效力待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