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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西域图志》的地方管理方法研究成果

【摘要】:在陆续平定西域各地后,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去设官授职管理地方,成为清朝统治者反复思考的重大问题。[40]意思是按照当地该族的风俗采取有利于民众的治理方法。州设知州一员,管理教育的学正一员,管理诸行政事务的吏目一员,另设管理仓库的仓大使一员。卫拉特各有大台吉,亦称汗王,汗王之亲属为各鄂拓克的首领。

在陆续平定西域各地后,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去设官授职管理地方,成为清朝统治者反复思考的重大问题。从《西域图志》“官制”门按语看,在考察西域各地历代政权官职设置情况后,清朝确定在以军府制“挈乎领要”的同时,设官授职管理西域的总原则就是“因俗宜民,法良美意”。按语中说:

因俗宜民,法良意美。仍统一于重臣,以督领其事。由是一阶一秩,无不自幸为王人,而非直前世请封置吏,与戊巳骨都,仅存虚号者,所可比伦万一矣。[40]

意思是按照当地该族的风俗采取有利于民众的治理方法。在统领于朝廷所委高级将领严格监督和统率之下,坚持西域各地所有大小官职都由朝廷任命的原则,这样该民族或地方的每一位官员、每一个职位都是来自朝廷,而不是继承他们祖先的权力,他们会为很幸运地成为王朝之人感到自豪,这就与汉代朝廷所任命的西域戊己校尉和匈奴的左右骨都侯那样仅存的虚号是不可比拟的。这样,西域所设任何一官一职,都成为乾隆皇帝恩抚西域的手段之一了。

根据新疆地域辽阔、民族复杂的特点,本着因地制宜、因俗设治的原则,清廷在新疆统一后实行了府县制、扎萨克旗制和伯克制三种管理制度。

1.府县制

清朝在天山北路东部的巴里坤、乌鲁木齐地区推行了与内地统一的府县制度。府县制在天山北路东部地区的推行,是以清朝在这一地区大规模移民为基础的。

巴里坤、乌鲁木齐及其周围地区是传统的农业区,居民中汉族和由内地迁来的回族占很大部分,他们早已习惯了内地的郡县制度,故而清朝在这里设道、府、州、县,以朝廷命官进行管理。道设道台,又称分巡道,是由陕西甘肃巡抚委派负责这一地区行政事务的最高长官。府的行政长官为知府,其下有管理教育的教授一员,有管理各种行政事务的经历一员。州设知州一员,管理教育的学正一员,管理诸行政事务的吏目一员,另设管理仓库的仓大使一员。县设知县一员,管教育的训导一员,管诸项行政事务的典史一员。厅设通判一员,管理厅内各项事务。具体说,就是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设安西道,驻哈密。乾隆三十八年(1773)改称分巡镇迪屯田粮务兵备道,移驻镇西府(今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乾隆四十一年(1776)移驻迪化州(今乌鲁木齐),统辖镇西府、安西州、迪化州,以及并哈密、辟展二厅。镇西府下统宜禾、奇台二县,安西州驻今甘肃瓜州,下统玉门、敦煌二县,迪化州统昌吉、绥来、阜康三县。镇西府下统宜禾、奇台二县。

从乾隆二十六年(1761)开始,清朝从河西和陇东各府、州、县招募无业贫民,官费资送至乌鲁木齐、巴里坤,授予土地、籽种、耕具,贷给耕畜、住房,扶助他们安家立业。与此同时,在乌鲁木齐、巴里坤就地招募和鼓励自行出关寻找生计的手艺人、小商贩及绿营眷兵成年子弟、服刑期满的遣犯等落户认垦。移民政策收到了卓著的成效。至乾隆末年,乌鲁木齐、巴里坤两地的移民垦地数为101.4万余亩。嘉庆八年(1803),各类移民总人数为1.5万口以上。[41]

2.扎萨克旗制

扎萨克,在蒙古语里是“执政官”的意思,受伊犁将军及当地办事大臣、参赞大臣监管,扎萨克可以世袭,但必须报请朝廷批准。

康熙三十六年(1697),哈密达尔汉伯克额贝都拉归附清朝后,清朝封额贝都拉为一等扎萨克,并遣官赴哈密编立旗队,设一旗十三佐领,置正副管旗章京、参领、骁骑校各员。额贝都拉死后,其扎萨克达尔汉职号先后由子郭帕伯克、孙额敏承袭。雍正年间先后晋封为扎萨克镇国公、固山贝子。乾隆二十四年(1759)封多罗贝勒,赐郡王品级,其子伊萨克袭爵。伊萨克子额尔德锡尔袭爵后,诏世袭罔替,其子博锡尔再袭爵后晋多罗郡王,咸丰年间赐亲王。“有清一代,哈密王公家族始终是清朝在新疆予以信赖的家族,每有战事,哈密王公率部随征,为清朝加强在新疆的统治屡建功绩。清朝亦给其优厚待遇,除不断晋爵外,准许扎萨克旗制下的维吾尔人不负国家徭役、赋税之义务,扎萨克王公对其属地、属民享有完全的统治权。这种统治特权直至清朝灭亡尚未废除。”[42](www.chuimin.cn)

雍正十年(1732),吐鲁番万余维吾尔人在额敏和卓率领下随清军东迁,消息报至京师,雍正帝立即降片“额敏和卓著封为扎萨克辅国公”[43]。雍正十一年(1733)十一月,额敏和卓率维吾尔人抵达瓜州,清朝正式“颁给扎萨克印信,稗总领其众”,其余头目,分别等级,“照番民土司之例,给与正、副千户职衔札付,分领部落,散居各堡”。[44]乾隆十九年(1754),清朝派遣官员赴瓜州,正式对维吾尔人“编旗队,置管旗章京、副管旗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各员,如哈密例”[45],设一旗十五佐领。至此,继哈密维吾尔人之后,吐鲁番维吾尔人中正式建立了扎萨克旗制。

土尔扈特部回归后,清朝为褒奖其归国壮举,封他为卓哩克图汗,部众编设为扎萨克旗,旗上设盟。乾隆四十年(1775),清朝根据土尔扈特分布情况,本着分而治之的统治原则,将其设两盟,后又分六盟。

余太山认为,扎萨克旗制主要在平定准噶尔部之前即已归顺清朝的哈密、吐鲁番维吾尔人中及以后回归祖国的土尔扈特部实行。[46]其实,清朝在西域准噶尔地区也实行了扎萨克制。《西域图志》载有准噶尔部旧官制,总共分四卫拉特、二十四鄂拓克、九集赛、二十一昂吉。卫拉特各有大台吉,亦称汗王,汗王之亲属为各鄂拓克的首领。大台吉之下的官职有图什墨克、扎尔扈齐、德墨齐等分管各项事务的官职。小台吉之下的官职有宰桑、德木齐、收楞额、阿尔班呢阿哈部等分管各项事务的官员。乾隆十八年(1753)冬,准噶尔部杜尔伯特部台吉策凌等率众内附。乾隆十九年(1754)五月觐于热河,乾隆皇帝在给策凌等诸头领封爵的同时,皆授为扎萨克,使其成为朝廷任命的管理其本部族的官员,在西域准噶尔部开始实行扎萨克制度。[47]平定准噶尔反叛后,乾隆二十一年(1756)乾隆皇帝《御制平定准噶尔勒铭伊犁碑文》,总结了在准部的统治方法和对准部首领的要求:

自今以始,四部我臣,伊犁我宇,曰绰罗斯及都尔伯特、和硕特、辉特。封四可汗,众建王公,游牧各安。宰桑公臣,属我旗籍。谁汝苦辛,尔恭尔长,尔孳尔幼,徐以教养。尔驼尔牛,尔羊尔马,畜牧优游。分疆各守,毋相侵凌,以干大咎。齐御外域,曰布鲁特,越哈萨克,醉饮饱食,敬兴黄教,福自天锡(赐)。[48]

准噶尔四部各封一汗,即扎萨克,称王爷,管理该部的军政事务。其下设台吉宰桑数人,襄赞部务。下设管旗章京、副章京、协领、佐领、防御、骁骑校等,分理各项事务。卫拉特各部的这些官员都由朝廷任命,负责本部内的行政、军事、教育、畜牧、民事、诉讼等。四部卫(卫拉特)各有边界,互不相属,不许互相侵凌,否则就是大罪。乾隆皇帝希望,以这一套在军事管制之下“以夷治夷”的方法管理西域准噶尔各部落,达到安定和富庶的目的。

3.伯克制

伯克,维吾尔语“官长”之意。新疆统一之前,维吾尔族居住地区普遍实行伯克官制。《西域图志》记载,回部各城早已实行各级伯克的统治制度,每城有一位阿奇木伯克统理城村大小事务,为诸伯克之长。其下,有协助阿奇木办理庶务的副手伊沙噶伯克,有管理地亩粮赋的噶匝纳齐伯克,负责征收运输粮赋的商伯克,总理各种刑名事务的哈子伯克,职司水利疏浚灌溉事务的密喇布伯克,管理匠役营造诸公务的讷克布伯克,巡缉奸宄、捕访贼盗及提牢诸务的帕察沙布伯克,管理经典整饬宗教事务的茂特色布伯克,职司售授田园房产、掌其质剂、治其争讼兼收其税入的木特斡里伯克,专司教内习经馆事务的匝布梯墨克塔布伯克,管理商贾贸易征收其税入的克勒克雅喇克伯克,办理头目词讼的斯帕哈子伯克,办理平民词讼的拉雅哈子伯克,职理税务的巴济吉尔伯克,管理派差催课事务犹内地之里正乡长的阿尔巴布伯克,专司果园事务的巴克玛塔尔伯克,处理文件的都官伯克,安设台站修整兵械的哈喇都官伯克,征输二千户粮赋的多博伯克,分领回众头目千总的明伯克,征输百户粮赋的玉资伯克,征输数十人粮赋的鄂尔沁伯克,专司修造甲械的哲博伯克,巡察街道园林果木诸务的赛特里伯克,职司驿馆米刍杂务的什和勒伯克。阿奇木首领官都尔噶伯克,管理市集细务的巴匝尔伯克,承办采玉事务的哈什伯克,办理工程事务的克图瓦尔伯克,掌管宴会的鄂克他克奇伯克。清平定西域后,“回部诸伯克,作我臣仆,隶我职守,颁爵授糈一秉朝常,故能官吏清勤,民人和乐,居中驭外,指臂相联”[49]

清代的伯克制度是对伯克旧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后制定的。一是西域回部各城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不设西域回部的最高长官,各城回部统归伊犁将军及其下的办事大臣或参赞大臣监管;二是各级伯克都是朝廷委任的官员,规定了各级伯克的官品,大体上各城阿奇木伯克为三品,伊沙噶奇木四品,其他伯克五品、六品、七品不等;三是实行政教分离,伊斯兰教阿訇不得兼任伯克;四是朝廷和伊犁将军严格控制所有伯克的任免和升降迁调,其职务不能世袭,亦不能在本地任伯克,限制伯克所占土地、农奴数量等。于是传统回部的伯克制发生了质的变化,伯克们从原来的贵族官僚逐渐转化为清政府的地方官吏。

经过改革后的伯克制度已与旧制有了重大区别。伯克已由原来的世袭土著官变为土著流官,他们的特权受到限制。伯克的日常工作处于派驻各城的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的监督之下,参赞大臣、办事大臣手中操有参奏、请旨任免伯克的大权。改革后的伯克制度对于清朝加强对维吾尔人居住地区的统治显然是有利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