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末年东京的街巷,已经把商业区和居民区打成一片,在许多重要的交通便利的街巷中,都出现了繁华的新“街市”,其中尤以南、东、西、北四条御街最为繁华。这一带夜市极盛,是供应来往京师的旅客需要的。北面御街,经上述东西向的潘楼街,到土市子,折而北行,便是南北向的马行街。......
2023-10-12
北宋东京在行政上属开封府管辖,城内外分属开封、祥符两县统治。从秦汉直到唐代,县的治安设有县尉主管,五代时军人掌权,改设镇将主管,北宋初年又恢复设置县尉,所属有弓手几十人。这是属于行政系统的。另外属于军事系统的,州县都设有巡检,掌管训练士兵、巡逻和追捕盗贼,巡检所属有各种士兵。北宋东京也采用与州县相同的制度,设有县尉。但是因为“坊”之上有“厢”的设置,京城中除设有总巡检以外,每厢在设有厢使、厢典等官的同时,还设有厢巡检。厢内有厢典、书手、都所由、所由、街子、行官等,主管行政事务,包括估计家业、取问病人口词及检验、救火等事,也负责督察盗贼。厢巡检所属有禁军,主管巡逻、救火与捕盗[70]。厢巡检挑选马步军司所属军官充任。原来规定京城住户失火,须等候都巡检到场方始救泼。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六月下诏:“今后如有遗火,仰探火军人走报巡检,昼时赴救。都巡检未到,即本厢巡检先救;如去巡检地分遥远,左右军巡使或本地分厢界巡检员指挥使先到,即指挥兵士、水行人等,与本主同共救泼,不得枉拆远火屋舍。”(《宋会要辑稿·兵三》“厢巡”)这里把救火作为巡检的专职,为了分清责任还作了种种规定。
由于街市的兴起,街巷的建筑很密集,失火很容易延烧。因而“京师火禁甚严,将夜分即灭烛,故士庶家凡有醮祭者,必先关白厢使,以其焚楮币在中夕之后也”。宋仁宗至和、嘉祐年间,枢密使狄武襄一夕醮祭,偶尔忘记报告,中夜就有探子驰白厢主,又报开封知府。等到厢主、判官到宅,火已熄灭很久,但事后官场中很多议论,迫使狄武襄自请调离京城(魏泰《东轩笔记》卷一〇)。据此可知,京城夜间有探子探查触犯“火禁”的事,上报到厢主和知府,厢主和判官就要亲往调查处理。
北宋京师还有设望火楼以及每坊巷三百步设军巡铺屋一所的制度。《东京梦华录》卷三《防火》:
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屋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收领公事。又于高处砖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汲水扑灭,不劳百姓。
这里所说“军巡铺屋”,设有铺兵五人,于夜间巡警,并收领公事,这是坊巷间所设的警察派出所,相当于秦汉都城中街上设的“亭”和唐代长安坊角设的武候铺(即街铺)。南宋绍兴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下枢密院,委马步军司措置,略效京城内外徼巡之法,就钱塘城内分为四厢,……每厢量地步远近置铺若干,每一铺差禁军长行六名,夜击鼓以应更漏,使声相闻,仍略备防火器物。每两铺差节级一名,每十名差军员一名,皆总之于巡检。遇有收领公事,解送临安府,仍日具平安,申马步军司。本地分有盗贼,则巡检而下,皆坐罪如在京法。”(《宋会要辑稿·兵三》“厢巡”)南宋臣僚请求在临安仿效东京内外徼巡之法,每厢按一定地段设铺,这种铺就是军巡铺屋。军巡铺屋的责任不仅在于防火,更重要的是巡警和收领公事以及防捕盗贼。军巡铺屋所驻的是军队,属于军事系统,和唐代长安的武候铺同样性质。
望火楼的设置,是北宋东京的创举,这是繁华的街市兴起以后防火的必要措施。同时把扑灭火灾作为驻军的重要职责,而且规定:“在法放火者不获,其主吏皆坐罪”,后来又改为“非延及旁家者,虽失捕勿坐”(《说郛》卷八二引《道山清话》)。当时京城驻军很多,军官很方便迅速地调集大量人力用于扑灭火灾。
官营的出售成药的机构———惠民局在东京街上开设,这又是北宋政府的创举。在人口密集的东京,如何设法方便病人医治,这是个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北宋政府十分重视医学事业和医疗设施,曾经校正唐代以前的许多医书加以出版,连续五次修订《本草》,多次汇编医方总集如《太平圣惠方》和《圣济总录》等。到宋神宗时,又创设了出售成药的官营惠民局,并且颁布了作为处方标准的“方书”,大观年间编成《校正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五卷。惠民局按方剂制成丸、散、膏、丹等成药出售。后来惠民局逐渐增加到五局、七局,分布城内。如惠民南局在龙津桥以南太学南的横街上,惠民西局在西大街的街北巷口。这些官药局便于居民按病求药治疗和对症发售有效的成药,因而很受居民欢迎,得到了发展。蔡絛《铁围山丛谈》卷六说:“都邑惠民多增五局,货药济四方,甚盛举也。岁出入得息钱四十万缗,入户部助经费。然往时议者甚大不然矣。”官府口称“惠民”,实际上还是要从中谋利,当然要引起人们的不满。
正因为官府对医药的提倡和都城中众多居民的需要,街市上医药业很是兴旺,不仅繁华的马行街北段两行都是医铺和药铺,其中有口齿咽喉的专门药店,也有小儿科和产科的专门医铺;景灵西宫南面也有丸药铺,旧曹门街又有专门的小儿药铺,牛行街更有七开间门面的刘家药铺,此外踊路街上和西大街上还有许多著名的药铺。
随着众多居民的需要,服务性行业也开始兴起。“其供人家打水者,各有地分坊巷”,还有使漆、打钗镮、荷大斧斫柴、换扇子柄、供香、饼子、炭团的,夏月洗毡、淘井者;又有锢路、钉铰、箍桶、修整动使、掌鞋、刷腰带、修幞头帽子、补角冠、日供打香印者(《东京梦华录》卷三《诸色杂卖》)。更有租借的行业,如婚嫁所乘的担子,以至随从人的衣服用具,都有假赁之处;一般乘坐的牛车,可容六人,也可租借(同书卷四《皇后出乘舆》)。如“路远倦行”,“自有假赁鞍马者,不过百钱”。如有丧事出殡,“凶肆”自有“方相车舉”和“结络彩帛”出借,“皆有定价”(同书卷四《杂赁》)。这种“凶肆”唐代长安已很兴盛,这时不过沿袭这种风气而已。民间吉凶筵会的桌椅、陈设、器物自有“茶酒司”管理和租借;吃食下酒自有“厨司”管理烹饪;另有白席人(相礼者)“托盘下请书,安排坐次,尊前执事,歌说劝酒”,总称为“四司”。如果要到园林寺院去游览而请客的,“四司人”也是“各有地分,承揽排备,自有则例,亦不敢过越取钱”(同书卷四《筵会假赁》)。这种“各有地分”的“四司”服务性行业,到南宋临安更有发展,成为所谓“四司六局”。
自从东京废除街鼓制度以后,寺院就担当起天明的“报晓”工作。除每天定时敲钟“报晓”外,还有行者沿街打铁牌子或木鱼“报晓”。“每日交五更,诸寺院行者打铁牌子或木鱼循门报晓,亦各分地分,日间求化。诸趋朝、入市之人闻此而起”(同书卷三《天晓诸人入市》)。就是说,这些白天敲木鱼或打铁牌子沿街求化(即募集为佛教事业的捐款)的行者,各有地分,担当着天明的“报晓”工作,“趋朝”的官吏和“入市”的人们就是“闻此而起”。
[55]《东都事略》卷二八《李怀忠传》载:“太祖幸西京,有迁都意,怀忠乘间言:‘汴都岁漕江淮米四五百万斛,赡军数十万计,帑藏重兵在焉,陛下遽欲都洛,臣实未见其利。’”秦观《淮海集》卷一三《安都》:“今梁居天下之中,岁漕东南六百万斛,以给军食,犹恐不赡,矧欲袭汉唐之迹,而都周、雍之墟,何异操大贾之术而欲托大农之地也。”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年)汴河漕运江淮米三百万石,十多年后,至道初年增至五百八十万石,又十多年后,大中祥符初年增至七百万石。见《文献通考》卷二五。
[56]日本加藤繁《宋代都市的发展》根据《东京梦华录》,认为“坊的制度———就是用墙把坊围起来,除了特定的高官等以外,不许向街路开门的制度———到了北宋末年已经完全崩溃,庶人也可以任意面街造屋开门了”(吴杰中译本《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第254页)。我们认为五代末年后周扩建东京外城的新规划,已经承认沿街居民可以任意当街开门,如同坊中沿巷居民可以任意向巷开门一样。
[57]参见李诫《营造法式》卷四《大木作制度》“总铺作”条和卷八《小木作制度三》“斗八藻井”条。《梦溪笔谈》卷一九《器用》:“屋上覆橑,古人谓之绮井,亦曰藻井,又谓之覆海,今令文中谓之斗八,吴人谓之罳顶,唯宫室祠观为之。”按斗拱由若干枓与栱垒叠而成,总称铺作。使用“四铺作”结构的,是较大规模的建筑。
[58]日本加藤繁《宋代都市的发展》说:“街鼓制度,也就是随着街鼓而开闭坊门的制度。坊制既经破坏,在坊周围的住家的已经谁都可以朝街开门,那么,坊门的开闭已经没有以前那样的重要意义,因此,开闭也没有一定的规则,这样,街鼓的制度也自然只有废弛下去了。我们应该这样看:坊制的崩溃和街鼓的弛废是同时发生的。所以,不妨说:仁宗中期以后不闻街鼓之声的时期,同时就是坊制崩溃的时期。”(中译本《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258页)。我们认为,五代末年后周扩建东京外城的新规划已经使“街坊”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沿街都有居民向街开门,“坊巷”应该设在沿街居民住宅的内侧,街道居民已与坊巷居民分开。随着街鼓而开闭坊巷之门的制度只能限制坊巷居民的行动,而不能限制街道居民,这样街鼓制度也就失去它原有的作用。因此宋太宗时和宋真宗时,两度恢复街鼓制度,都不可能维持很久。(www.chuimin.cn)
[59]日本梅原郁《宋代的开封和城市制度》(《鹰陵史学》三、四号合刊,1977年7月出版)曾指出:“侵街与坊制崩溃的关系在宋代是否像唐代那样密切,还是个疑问。”日本木田知生《关于宋代城市研究的诸问题———以国都开封为中心》(《东洋史研究》第37卷第2号。冯佐哲译成中文,刊《河南师大学报》1980年第2期),认为开封城市面貌上的改观和变化最大的特征是“侵街”现象,咸平五年“谢德权条上街衢广袤计划与禁鼓昏晓之制,全部大体上恢复到唐代长安的旧制(即坊制)了”,后来天圣二年、景祐元年官府撤去侵街房屋的命令,都是“立表柱木,只拆除规定的界线以外的侵街房屋,也就是说把规定的界线以内的房屋,从拆除对象中避开”。“后周显德三年诏书中承认了在街路两旁种植树木等事,至于默认在其位置上建造店肆、邸店或酒楼,这大概是必然的推移吧”,我们认为,显德三年诏书,不仅准许街路两旁种树、掘井、搭凉棚等事,实际上已规定一种新的街道制度,准许街路两边建有人户并向街开门,从此街道已与封闭式的坊制无关。这时拆除侵街房屋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持街道一定的宽度而已。这时使城市面貌改变的,主要是为适应众多居民生活上的需要,交通便利地点新行市的兴起和发展,同时在这个基础上促进了“街市”的形成和发展。
[60]周城《宋东京考》卷一,讲到新城“北四门”,“中曰通天,即封邱;……东曰长景,即陈桥;次东曰永泰,即新酸枣;西曰安肃,即卫州门”。按《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之“一,东曰景阳,周曰长景”。北宋时这个门当称景阳,长景是后周的旧名,俗名为陈桥门。次东永泰正对旧城安远门,即俗称旧封丘门,那么永泰的俗称应为新封丘门。中为通天正对旧城景龙门,即俗称旧酸枣门,那么通天的俗称应为新酸枣门。《宋东京考》谓通天即封邱,永泰即新酸枣,不确。
[61]《东京梦华录》卷一《大内》:“右掖门里西去乃天章、宝文等阁,……入门东去街北廊乃枢密院,次中书省,次都堂,宰相朝退治事于此,次门下省。”
[62]《东京梦华录》卷三《相国寺内万姓交易》:“每月五次开放。”楼钥《北行日录》卷上“乾道五年十二月九日”条:“相国寺如故,每月亦以三八日开寺。”王得臣《麈史》卷下:“都城相国寺最据冲会,每月朔、望、三八日即开。”“三八日”或者解释为三日和八日,但与“五次开放”不合。“三八日”当是三个逢八的日子,即初八、十八、廿八,再加上朔望,正合五次。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三:“北俗遇月三七日,不食酒肉,盖重道教之故。”“三七日”亦指三个逢七的日子。佛教重视逢八的日子,当因四月八日是释迦生辰之故。
[63]邓之诚《东京梦华录注》读作“街东车家炭、张家酒店”。恐不确。同书卷二《饮食果子》:“唯州桥炭张家、乳酪张家,不放前项人入店(按前项人指做买卖、卖唱、借故讨乞的人),亦不卖下酒。惟以好淹藏菜蔬,卖一色好酒。”可见炭张家应为酒店名,车家亦应为酒店名。北宋有不少店名,于姓氏上另加形容字,当因同姓者多而加以区别。如同书卷二《酒楼》有“曹门蛮王家、乳酪张家”等。
[64]《东京梦华录》卷八《七夕》:“潘楼街、东宋门外瓦子、州西梁门外瓦子、北门外、南朱雀门外街及马行街内,皆卖磨喝乐。”按“东宋门”上、“南朱雀门”上都脱“州”字,“宋门”当为“曹门”之误。同书卷八《中元节》:“潘楼并州东西瓦子,亦如七夕。”州东瓦子亦当指旧曹门外朱家桥瓦子。
[65]《东京梦华录》卷二《酒楼》:“州西宜城楼、药张四店、班楼。”可知这一带还有酒店叫药张四店,“药张”就是于姓氏上另加区别的形容字。确切地点不详。
[66]许多研究者没有注意到这点,因而误认为东水门一带只有水路的交通。其实当时人是常乘车或骑马从城中由此外出的。张知甫《张氏可书》载:“道君既逊位,乘轻舆出东水门,自税舟,得一草笼回脚粮船,与舟人约价登舟。见卖蒸饼者,于箧中取金钱十文市一枚以食。少顷,童贯、蔡攸者数人,单骑俱至。”说明这条交通线上既可以乘轻舆,又可以单骑,更可以乘船。
[67]从事研究《清明上河图》的主要作品,有臧华云《谈〈清明上河图〉》(《文物参考资料》1954年第1期),徐邦达《〈清明上河图〉的初步研究》(《故宫博物院院刊》第1期,1958年版),张安治《张择端〈清明上河图〉研究》(朝花美术出版社1962年版),禹玉《〈清明上河图〉画的是哪座桥》(《艺林丛录》第4篇,1964年版),姜庆湘、萧国亮《从〈清明上河图〉和〈东京梦华录〉看北宋汴京的城市经济》(《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4期),日本木田知生《宋代开封与张择端〈清明上河图〉》(《史林》61卷5期)。禹玉一文未见原作,仅见木田知生的引文。
[68]臧华云、徐邦达、张安治等,都认为图中的桥是虹桥,图中的城门是东水门。而禹玉认为桥是下土桥,城门是东角子门。木田知生认为卷首的田园风景,在北宋末年“京师户口日滋,栋宇密接、略无容隙”(《宋会要辑稿·方域四》“第宅所载宣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翁彦国奏议)的情况下,不可能在外城内部存在,但他又不断定桥是虹桥还是下土桥或上土桥,因而又认为这个图卷不是写实的,而是一种“胸中丘壑”;并因城门不见连有城墙,推定只是安放街鼓的楼门。我们认为这幅图卷是完全写实的。卷首的田园景色描写的是郊外,即虹桥以东的情景。图中的桥确是虹桥,只有著名的虹桥才够得上这样的规模,并与其周围的情况相合。城门应是通津门,通津门南面紧靠汴水东水门,因而图上不连有城墙。从其规模和门上楼阁来看,必是重要的城门,决非街坊放置街鼓的小楼。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说:“京师街衢,置鼓于小楼之上,以警昏晓。太宗时,命张公洎制坊名,列牌于楼上。”这种放置街鼓、挂列坊名的小楼,要比城门的楼阁规模小得多。图上规模巨大的楼门决不可能是放置街鼓的小楼,也不可能是里城的角子门。
[69]东水门与通津门、上善门并列,西水门与宣泽门、大通门并列,宋人常常不免混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三“元丰三年三月丁亥”条:“都大提举导洛通汴司宋用臣言:近泗州置场,堆垛商货,本司承揽船载,将欲至京,乞以通津水门外顺成仓为堆垛场。”所谓通津水门即指东水门。《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四七“靖康元年正月癸酉”条:“是夕金人攻宣泽门,以火船数十顺流而下。”《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五二、《靖康传信录》《靖康要录》述及此事,“宣泽门”都作“西水门”。
[70]毕仲游《西台集》卷一有宋哲宗时所作《乞置京城厢巡检諸子》,讲到“今京城外巡检、县尉,与外州军略同,而京城内巡检之职,寓于马步军帅臣与四厢主者,虽主缴巡于国中,而寻常盗贼旧不干预。自来开封旧例,令使臣人员等密行缉捕,获贼有赏,而不获无甚谴罚,人微责轻,往往反与盗贼为市。而诸厢小使臣,虽带督察盗贼,其实分管估计家业、取问病人口词,并检验、救火等杂务,不类捕盗之官,理殊未尽。臣愚欲乞于马步军帅及四厢主巡检之下,别增置厢巡检六员,其二在旧城内,其四在新城内;四壁使、诸司使副或大使臣为之,隶于开封府,……使专治巡检职事”。按南宋高宗绍兴二年正月二十一日臣僚言:“虽有左右厢巡检二人,法制阔略,名存而已。乞下枢密院,委马步军司措置,略效京城内外徼巡之法,就钱塘城内分为四厢,每厢各置巡检一人,权差以次军都指挥使有材能者充。”(《宋会要辑稿·兵三》“厢巡”)可知厢巡检常是从马步军司所属军官中挑选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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