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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后周东京外城扩建与北宋发展

【摘要】:北宋定都东京,继续沿用五代末年后周重新扩建的这个都城,是由于新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形势所造成的。前面讲新的行市形成过程时已经谈到,后周世宗在东京扩建的外城,比原来的里城扩大了四倍,并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作出了新的设计和规划。这对以后东京的发展是有重大贡献的。后周世宗在扩建外城的同时,还曾扩展和拉直里城原有的街道。至于后周世宗所扩建的大于里城四倍的外城,完全是个新城,是按新的规划而设计建筑的。

北宋定都东京(今河南开封),继续沿用五代末年后周重新扩建的这个都城,是由于新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所造成的。隋唐建都长安,政治军事中心在关中地区,而生活资源却依赖南方江淮地区供应。虽然修通了大运河,但漕运要经过三门峡,困难很多,为此常在汴、洛之间设仓贮存粮食,并以洛阳为东都,皇帝也常住到东都。唐高宗武则天住在洛阳的时间就很长。中唐以后,中原因连年战乱而残破,江南经济却继续得到增长,以致中原的生活资源更加仰给于南方。同时北宋加强中央集权,京师驻屯重兵多达数十万,每年需要漕运江淮米从三百万石增长到七百万石[55];加上京城人口日益增加,多达百万,所有生活资源也都必须从南方经汴水运来。因此只有这个处于中原水道运输中心的东京,才适合作为这种新形势下的都城。

前面讲新的行市形成过程时已经谈到,后周世宗在东京扩建的外城,比原来的里城扩大了四倍,并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作出了新的设计和规划。这对以后东京的发展是有重大贡献的。

后周世宗在扩建外城的同时,还曾扩展和拉直里城原有的街道。“先是大梁城中(按指里城)民侵街衢为舍,通大车者盖寡,上命直而广之,广者至三十步,又迁坟墓于标外。上曰:‘近广京城,于存殁扰动诚多,怨谤之语,朕自当之,他日终为人利’”(《资治通鉴》卷二九二“后周显德二年十一月”条)。说明当时里城居民侵街为舍,已很严重,街道很狭,连大车都通不过,这时由政府强制拆迁,才把街道拉直开阔。所谓“广者至三十步”,是说其中开得宽阔的到三十步,说明还有许多街道宽度在三十步以下,因为这是个旧城,居民侵街为舍的时间已较长,街道两边都有居民侵占街道所建住宅,不可能全部拆除,只能部分地拆迁,略为把街道拉直开阔。既然街道两边多有居民住户,说明封闭式的坊制已经破坏,就是说在原有的封闭式的“坊”以外,沿着街道两旁都已住满居民了。

至于后周世宗所扩建的大于里城四倍的外城,完全是个新城,是按新的规划而设计建筑的。新计划规定“今后凡有营葬及兴窑灶并草市,并须去标帜七里外。其标帜内,候官中擘画,定街巷、军营、仓场、诸司公廨院务了,即任百姓营造”(《册府元龟》卷一四《帝王部·都邑》,《五代会要》卷二六《城郭》大体相同)。就是说,在标帜以外,七里之内,不准埋葬和设置窑灶,并不准设“草市”。这是为了保持新建城市外围地面的整洁,并留有发展余地。至于标帜以内,即外城以内,由官府作出规划,分划好街巷、军营、仓场和官署所占地段,此外“即任百姓营造”。值得注意的是,没有像唐代长安造外郭城那样修建整齐排列的“坊”,只分划好街巷就“即任百姓营造”。显德三年六月癸亥诏,又讲到“近者开广都邑,展引街坊,虽然暂劳,终获大利。……其京城内,街道阔五十步者,许两边人户,各于五步内,取便种树掘井,修盖凉棚;其三十步以下至二十五步者,各与三步,其次有差”(《册府元龟》卷一四《帝王部·都邑》,《五代会要》卷二六《街巷》)。这是一个很好的街道的设计规划。

这里明确规定,允许街道两边各住人户,而且允许两边人户各自占有街道宽度十分之一的面积,用来种树、掘井和修盖凉棚。这种沿街的住户,当然是当街开门的,就是在门前种树、掘井和修盖凉棚。这显然是一种新创的街道制度。原来唐以前封闭式的坊制和市制,坊中居民和市中商店都不准向街开门,只有高官府第或特赐的府第才能当街开门,因此街道两边全是坊墙或市墙,只有坊门和市门直通街道。这时不但街道两旁允许建筑住户,并且都当街开门,门前还可占有街道宽度十分之一,用来种树、掘井、修盖凉棚。这种新创的街道制度,该是适应里城街道上已经出现的具体情况,而防止居民将来再发生“侵街”的行为;同时可以调动街道两旁居民的积极性,种树和掘井,使街道绿化而便于用水,并用作街道旁边的标记。估计在推行这新的街道制度的同时,已经出现了新的“街坊”体制,大量居民住的“坊”应该即设置在这种两旁有住户的街道的内侧,街道两旁有“巷”作为坊的通道,以便坊内居民进出街道。因此规划扩建的这个全新的外城,既可以说划定“街巷”,又可以说“展引街坊”。当时已经流行“街巷”这个名词,曾任后周右仆射的王溥,写成于北宋初年的《五代会要》,卷二六就有“街巷”条目。这种“街巷”的布局,对此后城市制度的发生有重大影响[56]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后周世宗扩建外城的目的之一,就是解决“坊市之中,邸店有限”的困难,以适应“工商外至,络绎无穷”的需要。因此他在大浚汴口之后,准许“京城民环汴栽榆柳、起台榭,以为都会之壮”,或者说“许京城民居起楼阁”。大将军周景威首先沿汴建造十三间楼作为接待客商的邸店,得到了世宗的嘉奖。这种准许居民沿汴造楼阁台榭的办法,就是他在显德二年扩建外城的诏书中所说“候官中擘画,定街巷……”之后“即任百姓营造”的进一步的措施。他这样奖励在沿汴兴建楼阁台榭,一方面是增加接待客商的“邸店”,以便于客商大量运进日用物资,适应众多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另一方面又是为了增加都城的壮观。沿汴河既然可以如此,沿街道当然也可以照此办理。看来北宋东京就沿用这种制度,准许居民沿汴河和沿街道建造邸店和楼阁。按照当时法定的礼制,士庶之家建筑房屋,所用的结构规格是有一定的等级的限制的,不是随便可以建筑楼阁台榭的。但是为了都城的壮观,在特许的情况下,就可以超过礼制的规定。宋仁宗景祐三年(公元1036年)八月三日下诏:“天下士庶之家,凡屋宇非邸店楼阁临街市之处,毋得为四铺作、闹斗八;非官品,毋得起门屋;非宫室寺观,毋得彩绘栋宇及间朱黑漆梁柱窗牖,雕镂柱础。”(《宋会要辑稿·舆服》“臣庶服”)这里规定,士庶之家所造屋宇,如果不是邸店和楼阁而临街市的,就不准用“四铺作”和“闹斗八”的结构和装饰。“铺作”是指支撑屋顶的木结构的斗拱;“斗八”又称“藻井”,是指一种格子天花板[57]。也就是说,如果是临街市的邸店和楼阁就没有这种限制。这就是为了都城的壮观,鼓励建筑临街市的邸店和楼阁而采取的宽容政策。(www.chuimin.cn)

北宋东京沿街设立有许多酒楼,酒楼门首皆有“彩楼欢门”,同时挂有栀子灯,排设有红绿杈子。直到南宋临安还沿用这种风俗。原来杈子是官衙前用来限制行人的设施,红绿杈子是设在宫城的正门前以限制行人的,为什么能够使用于酒楼门口呢?据说也还是沿用五代后周的风习。《都城纪胜》“酒肆”条说:“酒家事物,门设红杈子、绯绿帘、贴金红纱栀子灯之类,旧传因五代郭高祖游幸汴京潘楼,至今成俗。”《梦粱录》卷一六《酒肆》也说:“如酒肆门首,排设杈子及栀子灯等,盖因五代时郭高祖游幸汴京,茶楼酒肆俱如此装饰,故至今店家仿效成俗也。”如此看来,东京宫城东南角的潘楼街上的潘楼酒店,后周时已经存在,因郭高祖往游,门口排设杈子,此后相沿成为所有酒楼的习俗,一直沿用到南宋临安。这一南宋人相传的说法,当有事实根据,否则对这一特殊风俗就难以理解。

我们应该肯定后周世宗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所制定的扩建东京外城的新规划,对革新都城制度作出了重大贡献。因为这一新规划,突破了原来封闭式市制的限制,摆脱了封闭式坊制的束缚,创立了沿街两边居民当街开门并种树掘井的新的街道制度,同时又疏通汴河,使南方运来的日用物资通畅,并奖励居民沿汴河兴建邸店、楼阁以接待客商的措施;更为了都城的壮观,允许超越传统礼制的规定,准许居民修建楼阁台榭。这个新规划的东京外城,使都城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对东京以后的发展十分有利。正如世宗自己所说的:“虽然暂劳,久成大利。”可惜这个新的外城建成不久,他即因病去世了。但是由于新形势的需要,北宋初期依然沿用这种新政策,由汴河堤岸司和修完京城所建造“房廊”租给客商,这种“房廊”同样具有“邸店”性质,用作客商堆货、寓居并进行交易的行栈。随着经营各种日用物资的商人“行”的组织的发展成长,沿汴河堤岸的空地出现了各种日用商品的新“行”“市”。到北宋中期这些新“行”“市”,由临时的或定期的集市性质,发展为经常接待客商运来商品并批发给城内外零售商铺的“行市”,如斛0335-01行(即米麦行)、面行、肉行、菜行、鱼行、果子行、大货行、小货行、马行、牛行、金银行、药行、医行以及文字行(即书籍行)等。由于日用商品的新行市纷纷兴起,还由于众多居民社会交际和娱乐的需要,街道上酒楼、茶坊的纷纷开设,更由于住于街坊众多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街坊桥头的饮食店、日用品商店的纷纷设置,逐渐形成以一种或多种新行市为中心的街市,或者逐渐形成以酒楼、茶坊、饮食店为中心的街市,或者形成小规模的“街坊桥市”,甚至出现以桥为基地的“市桥”。关于这些方面,我们已在前一章详细讨论到。

自从后周在东京推行新的街道制度以后,街道和“坊”都发生了变化。街道两边有向街开门的居民,在街道住户的内侧又有“坊”,住有大量的居民。街道两旁有“巷”作为“坊”的通道,因而“坊”又常被通称为“巷”。宋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年)十一月,因为城内外一百二十一个坊名,“多涉俚俗之言”,命令张洎改换美名(《宋会要辑稿·方域一》“东京杂录”);也就是“命张公洎制坊名,列牌于楼上”。所谓“列牌于楼上”,就是把坊名的牌挂到坊门的楼上;同时“按唐马周始建议,置冬冬鼓”(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卷上),也就是按唐代长安的街鼓制度,早晚击鼓按时启闭坊门。这种街鼓制度,后来一度不执行,到宋真宗咸平五年(公元1002年)又恢复。这年二月因为街巷狭隘,命右侍禁阁门祗候(官名)谢德权开广。谢德权受命后,先拆毁贵要的邸舍(即邸店),一时议论纷纷,真宗下诏制止,谢德权因此当面请求说:“今沮事者皆权豪耳,吝屋室僦资耳,非有它也,臣死不敢奉诏。”说明这时侵街建屋的,主要是权豪,为了造“邸店”收取租费。真宗不得已而许允请求,“德权因条上衢巷广袤及禁鼓昏晓之制,皆复长安旧制,乃诏开封府街司,约远近,置籍立表,令民自今无得侵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咸平五年二月戊辰”条、《宋史·谢德权传》)。这次谢德权直接受命于真宗,并得到真宗许允先从权豪下手,因而做得特别认真周到,规定了街和巷的宽度,登记簿籍,树立表柱,作为定制,不准侵占街巷,并且恢复了长安街鼓制度。这里所以要规定街和巷的宽度,就是不准街上的居民侵街,坊内的居民侵巷。但是我们必须指出,这时的街鼓制度,所起的作用已不大,因为街道的制度已发生变化。原来长安的街鼓制度,在日落街鼓打动以后,坊门关闭,街上就断绝行人,实行戒严。而这时街道两旁住有众多的居民,击鼓后坊巷之门关闭,只能限制坊内居民的行动,不能禁止向街开门的众多居民的自由活动。因此名为街鼓,实际上已经不能用来指挥管理街道,就不免流于形式。尽管用政府法令来定为制度,也不可能维持很久。所以宋敏求在熙宁三年到七年间(公元1070—1074年)所著《春明退朝录》中说:“二纪(即二十四年)以来不闻街鼓之声,金吾之职废矣。”可知宋仁宗中期以后,庆历、皇祐年间已听不到街鼓声了。而且,只管理限制坊内居民的行动,而放任街道居民的行动,既不合理,也作用不大。封闭式的坊制也就不能不废掉了。看来后周世宗推行这种新的街道制度时,早已不用街鼓制度。北宋初年东京夜市已很兴盛,宋太祖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已下令开封府:“京城夜市至三鼓以来,不得禁止”(《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七之一),既然不禁夜市,街鼓早已无用。宋太宗的重新采用长安旧制,宋真宗的再度恢复长安旧制,都不过是这种制度的回光返照而已[58]

从后周到北宋,东京推行这种新的街道制度,允许两边居民向街开门,并规定门前可以用一定面积的街道种树、掘井和修盖凉棚,树和井可以用作街道的标记,用来防止住户侵占街道。但是随着街市的兴起,商人沿街开设商店,权豪沿街建造“邸店”出租,侵街的不法行为还是会不断扩展。只是这时的侵街,已和五代以前、中唐以后的侵街不同。中唐以后的侵街,是“坊”中居民突破坊墙,侵占街道造屋;这时的侵街,是沿街所住居民或店主侵占街道,扩大建筑面积。唐代官府对于侵街而修建房屋,很容易分辨而拆除,因为有明确的坊墙为界线,宋时官府对待侵街的事件就比较难办,就必须规定好街道的宽度,树立表柱,如果发现超出表柱者,即作为侵街而拆除。上述宋真宗咸平五年谢德权提出的办法就是这样。宋仁宗天圣二年(公元1024年)六月“限一岁,依原立表木毁拆”(《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二“天圣二年六月己未”条);宋仁宗景祐元年(公元1034年)由开封知府王博文“制表木按籍,命左右判官分撤之,月余毕”(《宋史·王博文传》),都是采用同样的办法。这时拆除侵街房屋的目的,已与维持封闭式的坊制无关,只是为了维持街道一定宽度而已[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