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应设于该管官署所在地。第六条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办事人员,应由主管官署调员兼任,必要时得酌用雇员。但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认为有重新调查之必要时,得呈请该管官署派员调查之,并由该管官署将调查结果递报内政部备查。第十一条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对于所办事业,应将每年办理状况及收支情形,于次年开始一个月内,报请该管官署查核,递转内政部备查。......
2023-10-12
时间: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时
地点:市长会议室。
出席人:钱诒士,社会局洪全瀚,警察局何保鑫,秘二组张国纲,秘一组车宝民,救济院骆继常、张为藩,会计李纯一。
主席:钱诒士。
记录:余惠伯。
开会如仪。
主席报告:〈略〉
决定事项:
一、凡本市乞丐、难童、游民、弃婴,由各警察局分局所拉送救济院,如患重病者,应由该分局所迳送平民医院,治愈后再送救济院。
二、救济院与警察局应切取联系,应于月初将各所收容量通知警察局。警察局就可收容量与各区情形与各分局以必要指示。
三、在冬防期间救济院各所应按可收容名额,就可能范围增加10%或20%,尽量收容。
四、前项收容,救济院设备,实属不敷,必要充实之处应专案报请拨款补充。
五、救济院各所受救济人,如发觉有窃犯,可转送警察局习艺所纠正。
六、乞丐、难童、游民疏散办法,由救济院拟具呈候核定。
七、妇女教养所亟须设置,关于开办、经常各费,由会计处列入明年度预算。
八、本市临时发生灾害救济办法,就讨论意见,由社会局拟具呈请核定。
散会。
【注释】
[1]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9月28日。
[2]摘自《大公报》,1940年3月28日。
[3]摘自《中央日报》,1941年1月2日。
[4]摘自《中央日报》,1941年1月2日。
[5]摘自《中央日报》,1941年1月9日。
[6]摘自《大公报》,1942年3月25日。
[7]摘自《大公报》,1942年4月6日。
[8]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3月20日。
[9]摘自《中央日报》,1941年2月8日。
[10]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12月13日。
[11]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5月2日。
[12]原载《中央日报》,1941年2月9日。
[13]此统计数字来自重庆地方法院。
[14]此表系重庆市卫生局统计室制。
[15]统计数字系根据市属卫生诊疗所总报告,表由市卫生局统计室制。
[16]此表系重庆市卫生局统计室编制。
[17]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4月24日。(www.chuimin.cn)
[18]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4月24日。
[19]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4月25日。
[20]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7月20日。
[21]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7月22日。
[22]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9月17日。
[23]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11月14日。
[24]摘自《大公报》,1940年2月20日。
[25]摘自《中央日报》,1940年7月15日。
[26]摘自重庆市临时参议会第4次大会提案及决议案原文。
[27]摘自《大公报》,1942年10月14日。
[28]节录自“中华慈幼会成立十五年来会务简述”(1943年),题目系编者所加。
[29]摘自《大公报》,1944年1月29日。
[30]摘自《新民报》,1944年3月11日。
[31]摘自《国民公报》,1944年12月10日。
[32]标题系沿用原有的。
[33]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3月21日。
[34]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1月16日。
[35]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7月14日。
[36]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8月9日。
[37]摘自《中央日报》,1938年10月3日。
[38]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11月7日。
[39]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12月3日。
[40]摘自《国民公报》,1943年5月11日。
[41]摘自《大公报》,1944年11月18日。
[42]摘自《国民公报》,1944年12月9日。
[43]该文节摘自吴健所撰“内迁难民应业问题”,全文载《中央日报》,1945年2月17、18日。题目是编者所加。
[44]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3月11日。
[45]摘自《大公报》,1945年6月18日。
[46]摘自《大公报》,1945年10月26日。
[47]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12月7日。
[48]摘自《中央日报》,1939年3月10日。
[49]摘自《新民报》,1939年4月3日。
[50]摘自《大公报》,1944年12月30日。
[51]标题系沿用原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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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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