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重庆市政府商讨救济难童乞丐办法会议记录:中国战时社会档案文献

重庆市政府商讨救济难童乞丐办法会议记录:中国战时社会档案文献

【摘要】:[1]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9月28日。[3]摘自《中央日报》,1941年1月2日。[8]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3月20日。[12]原载《中央日报》,1941年2月9日。[16]此表系重庆市卫生局统计室编制。[30]摘自《新民报》,1944年3月11日。[46]摘自《大公报》,1945年10月26日。

时间: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时

地点:市长会议室。

出席人:钱诒士,社会局洪全瀚,警察局何保鑫,秘二组张国纲,秘一组车宝民,救济院骆继常、张为藩,会计李纯一。

主席:钱诒士。

记录:余惠伯。

开会如仪。

主席报告:〈略〉

决定事项:

一、凡本市乞丐、难童、游民、弃婴,由各警察局分局所拉送救济院,如患重病者,应由该分局所迳送平民医院,治愈后再送救济院。

二、救济院与警察局应切取联系,应于月初将各所收容量通知警察局。警察局就可收容量与各区情形与各分局以必要指示。

三、在冬防期间救济院各所应按可收容名额,就可能范围增加10%或20%,尽量收容。

四、前项收容,救济院设备,实属不敷,必要充实之处应专案报请拨款补充。

五、救济院各所受救济人,如发觉有窃犯,可转送警察局习艺所纠正。

六、乞丐、难童、游民疏散办法,由救济院拟具呈候核定。

七、妇女教养所亟须设置,关于开办、经常各费,由会计处列入明年度预算。

八、本市临时发生灾害救济办法,就讨论意见,由社会局拟具呈请核定。

散会。

【注释】

[1]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9月28日。

[2]摘自《大公报》,1940年3月28日。

[3]摘自《中央日报》,1941年1月2日。

[4]摘自《中央日报》,1941年1月2日。

[5]摘自《中央日报》,1941年1月9日。

[6]摘自《大公报》,1942年3月25日。

[7]摘自《大公报》,1942年4月6日。

[8]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3月20日。

[9]摘自《中央日报》,1941年2月8日。

[10]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12月13日。

[11]摘自《国民公报》,1946年5月2日。

[12]原载《中央日报》,1941年2月9日。

[13]此统计数字来自重庆地方法院。

[14]此表系重庆市卫生局统计室制。

[15]统计数字系根据市属卫生诊疗所总报告,表由市卫生局统计室制。

[16]此表系重庆市卫生局统计室编制

[17]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4月24日。(www.chuimin.cn)

[18]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4月24日。

[19]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4月25日。

[20]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7月20日。

[21]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7月22日。

[22]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9月17日。

[23]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11月14日。

[24]摘自《大公报》,1940年2月20日。

[25]摘自《中央日报》,1940年7月15日。

[26]摘自重庆市临时参议会第4次大会提案及决议案原文。

[27]摘自《大公报》,1942年10月14日。

[28]节录自“中华慈幼会成立十五年来会务简述”(1943年),题目系编者所加。

[29]摘自《大公报》,1944年1月29日。

[30]摘自《新民报》,1944年3月11日。

[31]摘自《国民公报》,1944年12月10日。

[32]标题系沿用原有的。

[33]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3月21日。

[34]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1月16日。

[35]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7月14日。

[36]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8月9日。

[37]摘自《中央日报》,1938年10月3日。

[38]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11月7日。

[39]摘自《国民公报》,1938年12月3日。

[40]摘自《国民公报》,1943年5月11日。

[41]摘自《大公报》,1944年11月18日。

[42]摘自《国民公报》,1944年12月9日。

[43]该文节摘自吴健所撰“内迁难民应业问题”,全文载《中央日报》,1945年2月17、18日。题目是编者所加。

[44]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3月11日。

[45]摘自《大公报》,1945年6月18日。

[46]摘自《大公报》,1945年10月26日。

[47]摘自《国民公报》,1945年12月7日。

[48]摘自《中央日报》,1939年3月10日。

[49]摘自《新民报》,1939年4月3日。

[50]摘自《大公报》,1944年12月30日。

[51]标题系沿用原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