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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难民救济会会议记录

【摘要】:〈略〉讨论事项:一、拟定重庆市救济战区难民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请讨论案。附重庆市救济战区难民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一条重庆市政府为办理各战区来渝难胞之临时收容运配起见,特会同各有关机关团体组设“重庆市救济战区难民委员会”。第十五条本规程经本会委员会议通过施行,并分别报请行政院、赈济委员会、社会部备案。

时间:卅三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时。

地点:重庆市政府中山堂。

出席机关代表:

市政府 贺耀组 车宝民

市党部 汤直夫

商会 周懋植(成栋材代)

卫戍总部政治部 张书林

警察局 梁尔恭

财政部 马吉善

军事委员会政治部 张时敏

卫生局 王震寰

粮食部 吕宗佑

赈济委员会 刘维克

市赈济会 宁达蕴

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 樊梦云

社会部 黄怡度 张翼鸿

市社会局 包华国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吴人骐

市参议会 周德侯

市社会救济事业协会 陈季良

重庆青年会 杨永清

主席:贺市长

记录:余惠伯

开会如仪。

主席报告。〈略〉

讨论事项:

一、拟定重庆市救济战区难民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请讨论案。

决议:修正通过。

二、依照本会组织规程第二、三、四、五条之规定,本会设委员17人至21人,就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常务委员5人,总干事1人,请分别推定案。

决议:推贺市长为主任委员,包局长为副主任委员,并由市党部指派委员1人为副主任委员,市参议会、三民主义青年团重庆支团部、警察局、市政府秘书处、市商会各指派负责代表1人为常务委员,其余参加各机关团体代表为委员,宁秘书达蕴为总干事。(www.chuimin.cn)

三、本会救济费在未奉行政院拨发以前应如何紧急筹措请讨论案。

决议:请赈济委员会担任200万元,社会部担任100万元,市政府担任100万元,并请即日拨发,以便着手办理,俟院款拨到后即行归垫。

临时动议:

一、本规程呈请院、部、会备案时,拟请中央于川湘、川黔间设立救济站,以便收容请讨论案。

决议:通过,呈请行政院核示。

二、两湖义民救助站应由本会接收办理,关于接收日期及办法请讨论案。

决议:交宁总干事会同车秘书宝民从速洽办。

散会。

附重庆市救济战区难民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条 重庆市政府为办理各战区来渝难胞之临时收容运配起见,特会同各有关机关团体组设“重庆市救济战区难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设委员17人至21人,由重庆市党部、三民主义青年团重庆支团部、重庆市政府、重庆市临时参议会、重庆卫戍总司令部政治部、重庆市社会局、警察局、卫生局、重庆市赈济会、重庆市社会救济事业协会、重庆市商会、粮食部陪都民食供应处、经济部日用必需品管理处、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交通部公路总局、交通部驿运管理处、交通部航政局、中国红十字会重庆分会、中华基督教重庆青年会、重庆市政府秘书处等机关团体代表组织之,并请社会部、经济部、财政部、交通部、军事委员会政治部、赈济委员会为指导机关。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综理一切会务,设副主任委员2人协助之,均由委员会推选。

第四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5人,由委员会推定,代表执行委员会议决案及督导会务。

第五条 本会设总干事1人,秉承正副主任委员之命及常务委员会之决议办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本会设总务、收容、运配、监核四组,每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由主任委员就各机关拨归本会负专责之职员中委派之。

一、总务组办理文书、交际、人事、会计、出纳、庶务及不属于各组之一切事务。

二、收容组办理本会救济站收容事宜。

三、运配组办理难胞疏散及工作介绍等事宜。

四、监核组办理一切属于监督审核事宜。

第七条 本会设干事若干人,以由各有关机关临时调派为原则,必要时得酌设专任人员。

第八条 本会各级职员除专任外,均为无给职,但得酌支交通费或膳食津贴。

第九条 本会委员会每月举行1次,常务委员会议每半月举行1次,均由主任委员主持之,如遇临时事件,得由主任委员或总干事召集之。

第十条 本会办理收容运配期间,暂以4个月为度(自三十三年十一月起至三十四年二月止),如因事实需要得呈请延长之。

第十一条 凡来渝难胞经查明持有最近由战区及沿途有关机关之证件,并确为处境贫苦来渝就业或转往他处谋生者,得由本会救济站予以收容,按日供给膳食,并分别调查登记其性别能力,予以相当之工作介绍,或以其他妥善方法资遣邻省各县收容,其老弱残废无法自谋生计者,转商有关救济机关设法安置。

前项救济站之组织及管理规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会对资遣邻省各县收容之难胞得按路程远近发给交通费及大口每天200元、小口每天100元之食宿费。

第十三条 本会有关开办难民给养及资遣所需等费,暂定为国币6000万元,另编预算呈请行政院核拨,交由赈济委员会专款保存,随时支用,不敷时再请行政院继续拨给。

第十四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本会委员会决议修改之。

第十五条 本规程经本会委员会议通过施行,并分别报请行政院、赈济委员会、社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