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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难民总站疏散市民办法的报道

【摘要】:重庆总站协助重庆市政府疏散市民办法(一)本总站为协助市政府疏散市民,除依照行营规定之疏散市民办法进行外,应依下列三项原则办理:1.依据行营规定疏散人口地点,沿途设站事宜,拟由本总站负责办理。

〔本报特讯〕关于渝市人口疏散问题,行营、市府曾陆续颁布办法,其后赈济委员会运送配置难民重庆总站,复奉命协助市府办理疏散人口事宜,经该站姚慈仁氏,手拟办法多项,呈请振委会核议,各情已志上月十九日本报。现该项办法,已经赈委会审核完竣,发还总站,总站于奉到后,当即送请市府遵照办理。兹将办法全文条列如次。

重庆总站协助重庆市政府疏散市民办法

(一)本总站为协助市政府疏散市民,除依照行营规定之疏散市民办法进行外,应依下列三项原则办理:

1.依据行营规定疏散人口地点,沿途设站事宜,拟由本总站负责办理。

2.疏散市民到达各站时,临时食宿费用,以当地政府与站方共同分担为原则。

3.凡穷苦无力迁移者,即由本站与本市警察局派员协同调查明确后,由市政府及本站予以资助疏散。

(二)本总站依照行营指定疏散市民地点,于江北、南岸、璧山、永川、合江、綦江、江津、来凤驿、邮亭铺、荣昌、李市镇、隆昌、内江、松坎、泸州、纳溪、江安、南溪、宜宾、合川等处设立分站,磁器口、中兴场、双石铺、椑木镇、虎溪河、马坊桥、峰高坊、狮子场、茶店、双凤驿、鱼洞驿、跳石坊、东溪镇、赴水坊、四角石、松溉、弥坨场、木洞、北碚等处设立招待所。

(三)疏散市民,先由市政府调查并统计应疏散人数及疏散地点,通知本总站,再由本总站通知各分站所沿途招待,必要时得由本总站会同市府派员照料。

(四)凡市民未经市政府调查而急欲疏散至安全地者,得向本总站登记,请求疏散沿途得受各分站所之招待。

(五)疏散市民之交通工具,除按行营规定办理外,按行营规定疏散人口需用之车船,应予便利,由各交通机关协助市府办理,如发生困难,其往扬子江嘉陵江上游者,可请市政府利用各轮船公司上驶装货空船装载,此外可以步行代之,其步行办法,本总站可适用难民徒步办法。

(六)疏散市民,应由市政府每人民警官学校给疏散证,并将疏散式样通知本总站,转知分站所,以资识别,到达指定地点后,由所在地分站所将该证明收缴,送由本总站转送市府注销。

(七)凡穷苦无力迁移市民得依照以下办法,请求资助疏散:

1.由警察局于调查应行疏散市民中,发现穷苦无力迁移之市民,开具姓名住址,通知本总站派员会同复查。

2.由市政府通告各穷苦市民,自行向警察局或本总站登记请求资助疏散,再由本总站派员会同警察局调查。(www.chuimin.cn)

(八)穷苦市民,既经调查属实,依照行营疏散人口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由市政府予以救济,并得由本总站发给伙食费,每人每日1角5分,其给予期限,不得超过3天。

(九)疏散市民发给给养期限,以达到市民疏散完结日为止。

(十)调查穷苦市民办法,应注意其生活状况,并查询邻居或该管之保甲长是否确实穷苦。

(十一)沿途各分站所于疏散市民到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举行登记,并造具清册,呈报本总站。

2.发给伙食费,应由各该领款人盖章或按手印。

3.款项支出数目,应按日列表呈送本总站,以便汇报赈济委员会。

(十二)凡经疏散至各县之市民,不得再度请求疏散,如由既经疏散地区自由他移时,不得享有沿途各分站所之宿食招待或伙食津贴之待遇。

(十三)疏散市民所需食宿费用,遵照蒋委员长佳代电,以由各省与中央共同分担为原则,由中央分担之款,交由本总站保管开支,至所需款项若干,由本总站会同各县市政府预计,呈请赈济委员会拨给。

(十四)疏散市民到达指定地点后,即由所在地分站所交地方负责遣散,本总站不再负任何给养。

(十五)疏散市民沿途给养,由各分站所负责招待,每人每日以1角5分为限供给伙食,不发现金。

(十六)本办法自呈奉赈济委员会核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