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农会。第四条本会以重庆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会所设于重庆。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本市正式成立之区农会,均应加入本会为会员。第十条会员所派代表,有违反本会章程决议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会名誉信用者,应由本会通知原派会员改派之。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依农会法及农会法施行法之规定办理之。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呈经市党部、市政府核准备案施行。......
2023-10-12
甲、本市窃盗活跃之原因
一、最近本市迭遭空袭,灾区广大,灾民繁众。虽经赈济机关办理急赈,施行普济,然而僧多粥少,受惠仍微。因此生活无着之市民,乃多挺(铤)而走险,流为窃盗。
二、本市受空袭后,电灯线路屡遭炸断,一片黑暗。一般市民因躲避空袭,疏于防范,或因敌机投弹震坏门锁,致一般宵小利用此等机会,大肆活动。
三、每次空袭遭炸后,本局员警大多数出动从事救护调查清除等项工作,勤务增多,注意力难能集中,对于防范窃盗活动一事,亦因而难得周密。
四、年来生活程度日高,物价飞涨,一般雇佣工人工资微薄,与无业游民无法生活,因而内外相应,巧计百出。复有少数侦缉人员不竭尽心力从事侦察,或缺乏刑事警察常识,致破案迟缓,因使窃盗之风日益加厉。
五、本局侦缉队组织,关于侦缉人员人数过少,力量单薄,向来集中于一处,而市区辽阔,耳目难周。赶赴发生案件地点查勘侦缉,往往有误时效,感觉鞭长莫及。再每案发生,分局与侦缉队尚未密切联系,因此欲求线索迅速破案,颇有困难,致窃盗更肆无惧惮,毫不顾忌。
六、各分局长警对于各该管区户口情形未尽明了,对于境内可疑人口,难经调查登记,未行统制管理,又于与窃盗有关之旅店、旧货铺等处所,未能严密检查侦缉,同时侦缉网布置不密,情报传递迟缓,线索缺乏,破案无把握,使窃盗更加活跃。
乙、防止窃盗有效办法
由于上述原因,限于财力人力,应以两步进行,藉期窃盗案件从此消泯。第一步,先加强组织,严密管理;第二步,即扩充训练,施以感化。兹拟具防止窃盗有效办法,分述于下:
一、各分局(所)长遵照(镇)长,应督饬所属官警保甲长切实清查各该管区内户口,并严密管理。
二、左列之人,由分局及侦缉队每月终造册呈报发科汇编,通饬各局队加以注意防范:
1.犯罪出狱者。2.付保护管束人。3.可疑分子。4.生活困难者。
前项报告表式另定之。
三、各该管小菜摊贩场所及营业发达商肆,交通复杂所在,应不时妥派干练员警加意侦缉小窃之活动。
四、空袭警报解除后,交通警察应立即到岗,侦缉队应立派干员赴僻静隘路,均各注意盘查携箱负物行人,查看居住证,随时记入年记本事后,呈报总局备查。倘查获窃盗或窃盗嫌疑,应拘送该管局所处理。
五、巡逻警应日夜注意左列各点:
1.晒晾衣服之场所。2.冷街小巷内洞开之门窗户牖。3.无人居住之空屋寺宇庵庙。4.湾曲凹凸之坡弄。5.无人管理之公私防空洞。6.容易隐匿躲藏之处所。7.深夜进入之人口。8.情节可疑之行人。9.携带或车载之可疑箱筐包裹物类。10.公共处所及街头巷尾卧睡之人。
前项之人,须详加盘诘。如系流浪乞丐,拘送乞丐收容所。如系游荡无赖,拘送游民训练所或卫戍总司令部劳动队及本局习艺所。如系儿童,即送儿童教养院或感化院。
六、举行全市男女佣工指教总登记,由局布告,并令该管分局所转饬户主开导各佣工限期办竣,倘不遵办,施以强迫,藉以防止内窃。
七、从严取缔左列各营业:
1.旧货;2.旧衣;3.拍卖行;4.典当业。
上列各业最易收受窃盗赃物,应令其登记,由本局统制管理。并饬该业凡市民持有货物卖典等,须由该管保甲长或确实保人代为保证确系本人所有,方可收受,逐日将营业状况列表呈报该管分局队组。对其呈报营业状况表或循环簿,应注意颜色、种类、来历、物主住址、保人各栏,并不时派人查察。倘发现所报虚伪,予以严重处罚。则销赃无路窃盗之风因而消泯,对于破案亦可因而迅速。
八、将侦缉队窃盗组侦缉名额,于可能范围内增加,尽量吸收精明强干,工作情绪热烈之分子担任此项工作,并严予考核甄别。
九、侦缉人员充实后,改为分散制,依下表分配,如遇窃盗案件发生,会同该管分局迅速办理。以破获案件之多寡为考核奖惩之根据。
十、构成侦缉网。
1.每一侦缉员,应切实掌握本局新办之业务,警察逐渐增加名额,审报该管长官考查,以情报多寡、确否、迅缓如(为)奖惩之标准,俾耳目周到,宵小惧惮而潜形。
2.各分局训练保甲人员之时,应授以“侦查常识”,使全市保甲人员均成为健全之侦缉人员,出面协助警察侦缉破案。
3.长警与侦缉员对于管区内工厂、学校、商店、码头、旅栈、车站、车桥行各种职业民众中,应与其从业员联络,每一团体之中均有自愿协助警察人员侦缉窃盗人员,则侦缉网构成,何患□□蠢动。
十一、举行特别检查。
1.由局临时规定时间,抽派人员于交通要道或可疑住宅施行检查,事毕呈报局长核夺。
2.各分局于旅栈、茶馆、宿舍及其他公共处所,经常派警稽查外,分局长得不时派侦缉员、户籍警配合组成若干小组,分赴上列特种户口细密检查,事后汇报总局备查。
十二、利用民间自卫力量,仿照冬防办法,发动各区镇防护团员、义勇警察或地方武力,于各该区镇内组成巡逻队。规定:
1.每晚九时后至翌日五时止,分段巡逻,注意小街巷之僻静处所,以补助警力之不足;2.空袭警报解除后,应立即出动,在该管巡逻段注意小窃惯贼活动,事后得觅闻事项报告该管分局与侦缉队小组;其成绩优劣,由该管分局或侦缉队小组层级报请总局奖惩之。
十三、加强保甲组织。
1.如保甲内之行迹可疑或不务正业之游民及有行窃之人,应尽量检举。
2.各该保甲内如发生窃盗案件,各该保甲长应速报请警所或侦缉队小组,并须会同警察人员就地履勘,负责侦缉线索。
3.保甲长对窃盗案件之窃盗嫌疑人,知情不报,失于查察,或一个月在该管区内发现窃盗案件及窃盗犯在三次以上者,予以分别议处。(www.chuimin.cn)
十四、厉行赏罚。
1.订定重庆市警察局官警查缉窃盗考绩规则。
2.订定重庆市警察局保甲人员协缉窃盗考绩规则。
3.订定重庆市市民协助查缉窃盗奖励规则。
十五、开办侦缉人员训练班,附设于本局警察训练所,抽调原办侦缉人员及长警施以短期训练。
十六、提示处理窃盗案件特应注意项目如下:
1.各局所辖境内遇有窃盗案件发生,应立即派警保护现场,并迅电司法科指纹股或侦缉队派警履勘,注意下列事项:
(子)采取指纹或掌纹足迹;(丑)详查窃盗方式;(寅)查明失物名称数量及特志;(卯)记录查勘报告表(表式附后);(辰)安慰被害人,并注意旁观人众行动。
2.各局所履勘完毕,应即确立侦缉路线,限期破案。一面填就报告表申报上级,以便登记,一面详加研究判断。依下列步骤进行:
(子)调查判刑出狱之积窃;(丑)侦查可疑分子;(寅)侦伺当铺拍卖行及旧货业有无收受质当与卖买;(卯)侦察检查各交通处所他往行迹;(辰)盘诘沿途卖买物件之行人与摊贩;(巳)检查素有窝藏嫌疑之户口。
3.履勘完毕,应于12小时内报告总局。
4.逾限期尚未破案者,该管负责员警应予拟处。
5.指纹,采得现场指纹后,应即详细分析检查。如发现存案罪犯指纹中与采得指纹相同,及研究行窃方式与曾获法办之窃盗所犯方式无异时,立即通知该管分局暨侦缉队查缉。
6.侦缉队组奉饬缉办之窃盗案,应将指纹、负责侦缉之员探姓名及限期暨已未破获情形,按旬列表报局,以便考成。
7.各分局所对于已获之窃盗犯,无论案情大小,及自行侦获或人民拘交,一概立即施行初步侦查,讯取口供,检同证物移送法办。并须继续查缉同犯或与本案有连带关系之人犯,不得草索了事,致难得之线索因而中断。
8.所破窃盗案,如为曾经通缉有案,应于呈解文内注明失主姓名、地址、通令月日编号,以便撤销。
9.案情侦明后,施行下列处理:
(子)着手起获赃物及证物;(丑)传讯失主认领;(寅)检齐案内关系文件证件,呈解总局依法处理。
10.获送应注意之点如下:
(子)指印指纹立送总局指纹股检查;(丑)填具犯罪方式表,并送侦缉队参考。
11.侦缉队接收各分局所交送之窃盗案,除侦查本案外,应研究其犯罪方式,以机警手段跟究其他方式相同未破之各窃盗案。
12.侦获之窃盗犯,赃物已经销灭,无从起获,而其有自犯罪案情查与所报窃盗案相同者,应即派遣警探将情形告知失主,并与呈内叙述明白,以资查考。
13.现场保护,关系于破案者甚巨,应依下列各点行之:
(子)各分局所务须迅派相当长警驰往,以免混乱;(丑)知会机关、学校、团体、市民切勿轻举妄动,致使痕迹销灭,方式变化;在检验人员未到达前,保护现场之长警亦须力戒翻动或行走;(寅)查勘搜索未完毕前,保护现场长警不得撤除。
丙、防缉窃盗积极计划
一、依据防止窃盗有效办法办理外,随时予以改良调整。
二、将本局习艺所加以扩充,增加1000名额,尽量收容市内灾民游民乞丐等,授以谋生技能,施以感化教育,使其皆获得独立谋生之技能,不致流为窃盗。
1.择比较安全地点,如迁建区内之童家桥、新开市,即日派员前往勘测。
2.经费开办费拟专案呈请行政院拨发。目前列支数虽不为不钜,但3个月后生产盈余累积,足敷抵偿而有余,理合声明。
3.组织管理各规章,依现行章则加以充实。
三、成立工役队,名额暂定1000名。凡小窃惯贼,经若干时间拘留,应行释放之日编入各队,服陪都平时之街道清洁扫除,空袭期间之清除整理,及其他劳役等工作,并施严格训练管理,俾废人一变成强有力之工作部队,获益社会,良非浅鲜。
1.经费开办费拟专案呈请行政院拨发。
2.组织由局拟订规程,呈请市政府核定。
3.管理由局拟订章则公布施行。
附记录查勘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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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上年旧管144名,本年新收214名,除死亡152名,逃走31名,转送49名,保释50名外,年终实管76名。本年度分上下两期,上期六月,下期十二月,上期发征属优待2001户,每户由15元增为30元,支法币60030元,下期发2500户,每户由30元增为40元,支法币10万元。全年计新收632人,除死亡237人,逃走65人,保释123人,转送94人外,年终实有人数188名。本年度上期发征属优待费2841户,每户增为50元,共支法币142050元。......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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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商会。第四条本会以重庆市为区域,事务所设于商业场。第十一条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并按时缴纳各种会费。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但当选为本会职员者,非有依法应解任之事由,不得将其撤换。前项撤换之代表自除名之日起3年以内不得充任会员代表。......
2023-10-12
第四条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应设于该管官署所在地。第六条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办事人员,应由主管官署调员兼任,必要时得酌用雇员。但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认为有重新调查之必要时,得呈请该管官署派员调查之,并由该管官署将调查结果递报内政部备查。第十一条寺庙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委员会对于所办事业,应将每年办理状况及收支情形,于次年开始一个月内,报请该管官署查核,递转内政部备查。......
2023-10-12
第三十二条临时会费,因有特别需要时,经代表大会决议,呈准重庆市社会局,临时征收之。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项,经代表大会之决议,呈准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重庆市执行委员会及重庆市社会局修改之。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呈请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重庆市执行委员会暨重庆市社会局备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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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会为法人。第十七条工会设监事1人至3人,候补监事1人,由会员中选任之。第十八条工会会员年满25岁以上者,得被选为工会之理事监事。工会职员及会员私人之对外行为,工会不负其责任。第五章会议第二十一条工会每年至少应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1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之,并应于15日前呈报主管官署。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雇主或他人之生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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