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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行政院公布肃清烟毒善后办法

【摘要】:第二条肃清烟毒善后事宜,由内政部督促各省市县政府办理,各级军事机关,有随时协助办理之责。第五条各省市办理禁烟禁毒善后事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省市地方预算。第十四条关于办理战地收复地区,及具有特殊情形地方之禁烟禁毒善后事宜,除适用本办法各条之规定外,得另订单行章程。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定为3年。

1月2日)

〔中央社讯〕6年来禁烟期满,前兼禁烟总监公布之禁烟禁毒实施规程,已不适用,行政院制定肃清烟毒善后办法,规定禁烟禁毒善后事宜,由内政部督促各省市县政府切实办理,继续严厉查禁烟毒,并规定得由中央组织烟毒检查团分赴各地执行检查工作,以期澈底肃清烟毒。兹录“肃清烟毒善后办法”如次:

第一条 为两年禁毒六年禁烟期满,办理全国肃清烟毒善后事宜并履行国际禁烟公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肃清烟毒善后事宜,由内政部督促各省市县政府办理,各级军事机关,有随时协助办理之责。

第三条 在未设有临时参议会之省市政府,得呈迳中央核准,设立禁烟委员会,由各省市党部及地方法团,推定人员共同组织之,负督察检举各该省市肃清烟毒之责。

第四条 各级专办或兼办禁烟禁毒善后事务人员,应定期考试,其考试规则另定之。

第五条 各省市办理禁烟禁毒善后事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省市地方预算

第六条 各省市地方向未种烟者,由各级政府随时申儆。其曾种烟而经分期禁绝者,由各级政府每年分期查禁,其办法另定之。

第七条 各级禁烟人员,执行禁种不力,除依第四条之规定,定期考试外,并得随时由上级主管机关,查明情形,分别严处。

第八条 各省市政府应督饬各县市政府会同军事机关,于辖境内冲要地点随时严密检查烟毒,将人犯送交审判机关究办,设有海关地方之船舶,应由税务司执行检查,设有联合检查所地方,应依统一检查办法执行之。

第九条 依前条破获之烟毒,均依查辑(缉)毒品给奖及处理章程办理之。

第十条 依照禁烟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经判处徒刑或罚金者,得视其体力,勒服劳役赎罪。其办法另定之。(www.chuimin.cn)

第十一条 各省市政府应督促各分设调验所,或指定医院,专办调验被举发吸食烟毒及戒后复吸等事项。调验规则另定之。公务员及吸食烟毒之检举及调验,另以规则定之。

第十二条 市售抵瘾药品,由各级政府开列名称,布告查禁,并严禁以任何名义改装发售,违者一律没收,当众焚毁,并依法究惩。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利用各种集会,普遍宣传中央查禁烟毒政策及法令,并于每年六三禁烟纪念日,举行扩大宣传。

第十四条 关于办理战地收复地区,及具有特殊情形地方之禁烟禁毒善后事宜,除适用本办法各条之规定外,得另订单行章程。

第十五条 关于毒品之查禁,各省市政府得视当地需要,参照消灭各省私存烟土办法,订定联保切结办法,切实执行,并报内政部查核。

第十六条 内政部得呈迳行政院核准,组织烟毒检查团,分赴各地检查,其组织办法另订定。

第十七条 内政部应依照国际禁烟条约,每年编制禁烟禁毒年报、缉私报告及各项统计图表,译送国际联合会。内政部对于国际禁烟禁毒之情形,并应随时采集酌量披露。

第十八条 国际禁烟委员会每年开会,由内政部外交部会同呈请遴派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定为3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