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战时社会-重庆市中华基督教青年会章程

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战时社会-重庆市中华基督教青年会章程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中华基督教青年会。第六条凡有违反本会会章行为者,得由理监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分别予以警告或除名。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当场推选候选人5名。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会员大会决议修正后,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后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中华基督教青年会。

第二条 本会以服务社会、改良风气、倡导四育、培植青年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重庆市政府所在地,并得依事业之需要分设办事处于市区或工区各地。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德育陶冶事项;

(二)关于智育训练事项;

(三)关于体育锻练事项;

(四)关于群育启导事项;

(五)关于平时或战时服务及救济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信奉正宗基督教之教徒,赞同本会宗旨,经会员2人以上之介绍并经理事会之通过,得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凡有违反本会会章行为者,得由理监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分别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享权利如左:

(一)发言权及表决权;

(二)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各种事工之活动;

(四)本会所举办各种事业规定之利益;

(五)其他公共应享之权利。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尽义务如左:

(一)遵守本会会章及决议案;

(二)担任本会所指派之职务;

(三)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 友

第九条 凡赞同本会宗旨,愿予扶助,经会员或会友1人之介绍得为本会会友。

第十条 本会会友应享权利如左:

(一)参加本会各种事工之活动;

(二)本会各种事业规定之利益。

第十一条 本会会友应尽义务如左:

(一)遵守本会会章及议决案;

(二)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置理监事15人,候补理监事5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之理监事得互选理事12人,监事3人,组织理监事会,理事得互选常务理事3人,监事得互选常务监事1人,组织常务理监事会。

第十四条 本会置理事长1人,就常务理事推选之。

第十五条 本会理监事均为义务职。

第十六条 本会理监事任期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1次。

第十七条 本会理监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应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经理监事会议决准其辞职者。

(二)旷废或违背职务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

第十八条 本会于必要时得设置各种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会于理监事会之下设置干事会,干事会设总干事1人,主任干事及干事若干人,执行全会事务,视事务之繁简得设练习干事、服务员、职员及雇员若干人,总干事由理监事会聘请之,各部主任干事及干事由总干事提出,经干事会通过,再提请理监事会通过聘任之,练习干事以下由总干事斟酌录用之。

第六章 选 举

第二十条 本会理监事、候补理监事之选举,于每年会员大会开会时举行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监事每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于选举前10日组织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提出候选人5名,其组成分子如下:

(一)理监事会推举理监事1人及会员1人。

(二)干事会推举干事1人。(www.chuimin.cn)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当场推选候选人5名。

第二十四条 满期之理监事5人为当然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选举理监事方式采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法。

第二十六条 本会选举理监事须有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为之。

第二十七条 本会选举理监事以得票数最多者为当选,次多者为候补,票数相同者以抽笺定之。

第七章 职 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审察理事会监事会之会务报告;

(二)通过本会之章程;

(三)选举理监事;

(四)重要事工方针之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对内决定一切会务方针;

(三)召集会议;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核准会员大会;

(六)办理监事会移付执行案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执行理事会之决议;

(二)决定会务方针;

(三)召集理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监察会员履行义务事项;

(二)经济之稽核事项;

(三)办理其他有关监察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监事之职权如左:

(一)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召集监事会议;

(三)办理日常监察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干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办理理事会决定之会务;

(二)审核通过各部主任干事及干事之聘请;

(三)召集会议。

第八章 会 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1次,必要时得经呈准举行临时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监事会每3个月开会1次,常务理监事会每月开会1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干事会每星期开会1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

第九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会员会友会费;

(二)各界捐款;

(三)事业上之收入;

(四)基金之孳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会员大会决议修正后,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