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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回教协会章程,战时首都档案文献详解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回教协会。第二条本会以拥护国民政府、服膺三民主义、发扬教义团结回胞为宗旨。第三章会员第五条凡中国回教人民均为本会会员。第六条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即丧失本会会员资格:一、否认回教信仰者;二、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行者;三、丧失公民资格者。大会议决案由理事会送交常务理事会执行之。第二组办理组织训练调查统计及妇女青年等事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回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以拥护国民政府、服膺三民主义、发扬教义团结回胞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业 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如下:

一、阐扬教义改进教义;

二、组织回胞拥护国策

三、提倡回胞教育,发达回胞经济

四、提倡回胞生产救济事业;

五、以国民外交之方式联合回教国家,沟通世界回教文化

六、其他有关本会宗旨之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中国回教人民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即丧失本会会员资格:

一、否认回教信仰者;

二、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行者;

三、丧失公民资格者。

第七条 会员有选举代表、建议兴革、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及认捐本会经费之权利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31人,候补理事15人,由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组织理事会,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

第九条 理事互选常务理事5人,组织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互选理事长1人,理事长就常务理事中每3个月指定1人为驻会常务理事。

本会得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各若干人,由理事会议决聘请之。

第十条 本会设监理(事)9人,候补监事3人,由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组织监事会,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监事互选3人为常务监事,组织常务监事会;理事长就常务监事中每3个月指定1人为驻会常务监事。

第十一条 本会得于各省市设分会,各县市设支会、区会。

第十二条 各地分会之筹设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聘请筹备员负责组织之。

第十三条 本会各地分会支会区会组织规则另订之。

第十四条 本会设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1人。

第一组主任干事1人;

第二组主任干事1人;

第三组主任干事1人;

会计室主任干事1人。

总干事副总干事及各组室主任干事均由理事长聘任之,各组室视事务之繁简各设干事、助理干事及书记若干人,均由理事长聘任之。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本会于必要时经理事会之决议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五章 职权及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每2年举行1次,由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大会议决案由理事会送交常务理事会执行之。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接纳理事会监事会及各地分会报告;

二、修正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应兴应革事宜;(www.chuimin.cn)

四、决定下届工作方针;

五、选举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3个月举行1次,于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其职务。

常务理事会每两周举行1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讨论重要议案;

四、筹备召集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事宜。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3个月举行1次,于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监事会代行其职务。

常务监事会每3个月开会1次。

驻会常务监事得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一、稽核经费之出纳;

二、审核会务之进行状况;

三、考核职员之勤惰及会员之言论行动;

四、有向理事会咨请复议之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监事会须有会址所在地之理监事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驻会常务理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总干事副总干事承理事长之命,驻会常务理事之指导,监督各组室,综核文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并办理机要事件。

第一组办理文书庶务出纳生产救济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宜。

第二组办理组织训练调查统计及妇女青年等事宜。

第三组办理教育教务宣传等事宜。

会计室办理会计事宜。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一、会员自由捐助;

二、筹募;

三、其他补助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之。

第二十六条 本章则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呈□□□□核准施行。

附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名单(以票数多寡为序)

理事长  白崇禧

常务理事 白崇禧 时子周 唐柯三 马 亮 孙绳武

理事   白崇禧等31人

候补理事 王梦阳等15人

常务监事 马耀南 冯庆鸿 闵湘帆

监事   马耀南等9人

候补监事 马龙文等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