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第十一条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议案,并按时缴纳各种会费。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前项撤换之代表,自除名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充任会员代表。第二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依本章程之规定及会员大会之议决行使职权。......
2023-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回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以拥护国民政府、服膺三民主义、发扬教义团结回胞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业 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如下:
一、阐扬教义改进教义;
二、组织回胞拥护国策;
四、提倡回胞生产救济事业;
五、以国民外交之方式联合回教国家,沟通世界回教文化;
六、其他有关本会宗旨之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中国回教人民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有左列行为之一者即丧失本会会员资格:
一、否认回教信仰者;
二、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行者;
三、丧失公民资格者。
第七条 会员有选举代表、建议兴革、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及认捐本会经费之权利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31人,候补理事15人,由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组织理事会,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
第九条 理事互选常务理事5人,组织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互选理事长1人,理事长就常务理事中每3个月指定1人为驻会常务理事。
本会得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各若干人,由理事会议决聘请之。
第十条 本会设监理(事)9人,候补监事3人,由本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之,组织监事会,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监事互选3人为常务监事,组织常务监事会;理事长就常务监事中每3个月指定1人为驻会常务监事。
第十一条 本会得于各省市设分会,各县市设支会、区会。
第十二条 各地分会之筹设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聘请筹备员负责组织之。
第十三条 本会各地分会支会区会组织规则另订之。
第十四条 本会设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1人。
第一组主任干事1人;
第二组主任干事1人;
第三组主任干事1人;
会计室主任干事1人。
总干事副总干事及各组室主任干事均由理事长聘任之,各组室视事务之繁简各设干事、助理干事及书记若干人,均由理事长聘任之。
本会办事细则另订之。
本会于必要时经理事会之决议得设各种委员会。
第五章 职权及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每2年举行1次,由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大会议决案由理事会送交常务理事会执行之。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接纳理事会监事会及各地分会报告;
二、修正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应兴应革事宜;(www.chuimin.cn)
四、决定下届工作方针;
五、选举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3个月举行1次,于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其职务。
常务理事会每两周举行1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讨论重要议案;
四、筹备召集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事宜。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3个月举行1次,于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监事会代行其职务。
常务监事会每3个月开会1次。
驻会常务监事得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一、稽核经费之出纳;
二、审核会务之进行状况;
三、考核职员之勤惰及会员之言论行动;
四、有向理事会咨请复议之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监事会须有会址所在地之理监事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驻会常务理事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总干事副总干事承理事长之命,驻会常务理事之指导,监督各组室,综核文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并办理机要事件。
第一组办理文书庶务出纳生产救济及不属于其他各组室事宜。
第二组办理组织训练调查统计及妇女青年等事宜。
第三组办理教育教务宣传等事宜。
会计室办理会计事宜。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左:
一、会员自由捐助;
二、筹募;
三、其他补助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则如有未尽事宜得提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之。
第二十六条 本章则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呈□□□□核准施行。
附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名单(以票数多寡为序)
理事长 白崇禧
常务理事 白崇禧 时子周 唐柯三 马 亮 孙绳武
理事 白崇禧等31人
候补理事 王梦阳等15人
常务监事 马耀南 冯庆鸿 闵湘帆
监事 马耀南等9人
候补监事 马龙文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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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第十一条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议案,并按时缴纳各种会费。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前项撤换之代表,自除名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充任会员代表。第二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依本章程之规定及会员大会之议决行使职权。......
2023-10-12
第三十二条临时会费,因有特别需要时,经代表大会决议,呈准重庆市社会局,临时征收之。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项,经代表大会之决议,呈准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重庆市执行委员会及重庆市社会局修改之。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呈请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重庆市执行委员会暨重庆市社会局备案施行。......
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中华基督教青年会。第六条凡有违反本会会章行为者,得由理监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分别予以警告或除名。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当场推选候选人5名。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会员大会决议修正后,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后施行。......
2023-10-12
第二十一条农会职员应于就职后15日内,呈报该管监督机关,并转实业部备案。第七章解散及清算第三十条农会有违反法律情节重大者,监督机关得令其解散,但应经上级官署或实业部之核准。......
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系由旧杭州府属之杭县、海宁、富阳、余杭、临安、于潜、昌化、新登八县之旅渝同乡组织之,定名为杭州八县旅渝同乡会。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杭州八县同乡不分性别,品行端正,由本会会员2人介绍,经理事会通过后,均得为本会会员。第十五条本会为谋旅渝同乡之联络每3个月或6个月或各种纪念节日,得由理事会召集会员联欢会。......
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道教会。第六条凡有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得由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分别予以警告或除名。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监事会每2个月开会1次,常务理事会每个月开会1次,必要时均得举行临时会。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于会员大会过半数之议决修正后,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第二十五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之通过,并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后施行。......
2023-10-12
第二条工会为法人。第十七条工会设监事1人至3人,候补监事1人,由会员中选任之。第十八条工会会员年满25岁以上者,得被选为工会之理事监事。工会职员及会员私人之对外行为,工会不负其责任。第五章会议第二十一条工会每年至少应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1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之,并应于15日前呈报主管官署。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雇主或他人之生命财产。......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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