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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学会重庆分会章程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佛学会重庆市分会”。第四条本会直属于中国佛学会。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交会员大会决议修正后,呈请中国佛学会及市社会局备案。第二十五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之通过,呈请中国佛学会及市社会局核准备案后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佛学会重庆市分会”。

第二条 本会以联合全市佛教同志研究并发扬佛教之学理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设于重庆市政府所在地(重庆长安寺内)。

第四条 本会直属于中国佛学会。

第二章 会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凡中华民国国民信仰佛教并赞同本会宗旨,年龄在18岁以上者,经会员2人以上介绍,填具志愿书,经中国佛学会审查合格,发给入会证得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对内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以及其他公共应享之一切权利。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会章缴纳会费及服从本会决议之义务。

第三章 任 务

第八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关于佛学之编译事项;

二、关于佛学之研究事项;

三、关于通俗讲演事项;

四、关于定期讲演事项;

五、关于教育慈善事项;

六、关于佛教出版刊物事项。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务。

第十条 本会置理事15人,候补理事7人,监事5人,候补监事2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之,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得互选举常务理事5人,组织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得互选常务监事1人。

第十一条 本会得置理事长1人,就常务理事中互选之。

第十二条 本会理监事任期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应予解职:

一、不得已事故经会员大会议决准其辞职者;

二、旷废职务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

三、职务上违反法令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会决议,令其退职或由主管机关令其退职者。

第十四条 本会得设置各种委员会。

第五章 职 权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议理事会监事会之会务报告;

二、通过本会章程;(www.chuimin.cn)

三、选举理事监事;

四、决定经费预算

五、其他重要事项之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之权职如下: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对内处理一切会务;

三、召集会议;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办理监事会移付执行案件。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办理日常事务;

三、召集理事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会员履行义务事项;

二、经济之稽核事项;

三、办理其他有关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常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执行监事会决议;

二、召集监事会议;

三、办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1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每3个月开会1次,常务理事会每月开会1次,必要时得设置干事及办事员等,并举行临时会。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时应缴纳入会费200元,以其半缴中国佛学会,缴纳常年费200元,充本会经费,若有特殊情形时,经会员大会通过呈准主管机关得收特别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各项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交会员大会决议修正后,呈请中国佛学会及市社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之通过,呈请中国佛学会及市社会局核准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