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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妇女会章程草案档案文献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妇女会组织大纲及组织大纲施行细则订定之。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收支账目,应在每年举行会员大会前1月,由理事会造具表报,提交监事会审查后,提出报告之。第三十一条本会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呈经市党部、市政府备案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妇女会组织大纲及组织大纲施行细则订定之。

第二条 定名: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妇女会。

第三条 宗旨:本会以提高本市妇女之国民责任心,增进其道德与技能,积极参加抗战建国而增进自身及国家之福利为宗旨。

第四条 会址:本会会址附设重庆市党部内。

第五条 于各区得设立区分会。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得筹办各种事业以改良妇女生活及其习惯。

第七条 本会对于下列事项应一律切实进行:

一、关于民族生存之母性健全事项。

二、关于发展女子教育事项。

三、关于发展女子职业事项。

四、关于健全家庭组织事项。

五、关于保障妇女人权及妇女救济事项。

六、关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七、关于妇女运动各种调查事项。

八、关于妇女运动宣传事项。

九、关于策动妇女努力抗战建国工作。

第八条 本会得接受政府有关前条各项工作之委托。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年满20岁之妇女,由本会会员2人之介绍,经理事会通过者皆得为本会会员,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与行动者;

二、褫夺公权者;

三、有不良嗜好者;

四、营不正当职业者。

第十条 本会会员如有不得已事故,必须退出本会者,应于事前缮具理由书,申请理事会核准,在未经核准前,对于本会会章仍须切实遵守。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建议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等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服从本会议决案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四章 组织及职员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9人,候补理事5人组织之,并由理事互选常务理事3人,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监事5人,候补监事3人组织之,并互选常务监事1人监督会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之下设下列各股,每股由理事互选主任1人分掌之:

一、总务股掌理本会文书会计事务及不属其他各股之事项;(www.chuimin.cn)

二、组训股掌理本会会员及全市妇女之组织训练调查统计等事项;

三、宣慰股掌理宣传慰劳等事项;

四、救济股掌理妇女救济生产事项;

五、文化事业股掌理发展妇女教育及社会公益事项;

六、生活指导股掌理妇女卫生职业法律常识及其他有关妇女生活之指导事项。

第十七条 各股得视事务之繁简,得设副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助理之。

第十八条 本会所属各区分会得设理事3人,候补理事1人至2人,由该区会员大会选举之,任期以6个月为限,连选得连任。

第十九条 本会于必要时得聘请顾问若干人,协助本会各种工作之设计与推进。

第五章 会议及权力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遇必要时经理事会议决或会员四分之一以上之建议,由理事会召开临时大会。其职权如下:

一、选举本会理事;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建议关于本会一切应兴应革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月举行1次,遇必要时得开临时会,由常务理事召集之。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之议决;

二、指挥各项工作之进行;

三、监督各区分会理事之选举。

第六章 选举及任期

第二十二条 理监事均以记名选举法选举之。

第二十三条 理监事之任期为1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监事任期未满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候补理监事依票数之多少依次递补之,以补足原任之任期为限。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由会员会费充之,至必要时得请当地党政机关补助或募集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费分入会费、常年会费两种,入会费定5角,常年会费定为1元,会员经济困难者得申请理事会减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收支账目,应在每年举行会员大会前1月,由理事会造具表报,提交监事会审查后,提出报告之。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酌量情形予以警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

一、不遵守本章程第九条之规定者;

二、滥用本会名义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确有妨害本会名誉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理事会或会员五分之一提议,由会员大会通过,呈经市党部、政府之核准修改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呈经市党部、市政府备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