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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会章程草案及中国战时社会档案

【摘要】:第二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农会。第四条本会以重庆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会所设于重庆。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本市正式成立之区农会,均应加入本会为会员。第十条会员所派代表,有违反本会章程决议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会名誉信用者,应由本会通知原派会员改派之。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依农会法及农会法施行法之规定办理之。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呈经市党部、市政府核准备案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农会法及农会法施行法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农会。

第三条 本会以发展农民经济、增进农民智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之发达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以重庆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会所设于重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对于下列事项,应指导下级农会并协助政府或自治机关分别进行。

一、关于土地水利之改良事项。

二、关于种子肥料及农具之改良事项。

三、关于森林之培植及保护事项。

四、关于水旱虫灾之预防及救济事项。

五、关于粮食之储积及调剂事项。

六、关于农业教育农村教育之推进事项。

七、关于治疗所抚儿所及养老济贫事业之举办事项。

八、关于公共图书室阅报室之设置事项。

九、关于公共娱乐之举办事项。

十、关于农业及农民之调查统计事项。

十一、关于政府机关之咨询及委托事项。

十二、其他关于农村及农业之发展改良推广事项。

第六条 本会经市政府之核准,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设置示范农田农产陈列所及农具陈列所;

二、经营农仓及合作事业;

三、举行农产展览会、农产比赛会及农业讲习会。

第七条 本会对于有关农业之发展改进事项得建议于地方及中央政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本市正式成立之区农会,均应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各选派代表2人出席本会会员大会。

前项代表任期1年,期满应即依法改选,连选得连任。

第十条 会员所派代表,有违反本会章程决议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会名誉信用者,应由本会通知原派会员改派之。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9人,监事5人,候补理事3人,候补监事2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之。

第十二条 理事组织理事会,其职权如下:

一、处理本会会务;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执行其决议案;

三、对外代表本会;

四、接纳及采行会员之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3人,处理会内日常事务,由理事互选担任之。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之下,分设下列各股,每股设主任1人,由理事会推选理事或候补理事担任之。

第一股掌理庶务、会计文书、收发、保管及不属其他各股事项;

第二股掌理教育训练登记调查及统计等事项;

第三股掌理储蓄救济卫生及其他关于农村农产之发展改良推广事项。(www.chuimin.cn)

第十五条 监事组织监事会,其职权如下:

一、审核本会收支账目;

二、稽查事业进行状况;

三、监察各职员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设常务监事1人,处理日常会务,由监事互推之。

第十七条 理事监事出缺时,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分别依次递补之。

第十八条 本会必要时得酌设办事员。

第十九条 本会选举之职员为无给职,任期1年,期满应即依法改选,连选得连任,其递补之职员,以补足原任之任期为限。

第二十条 本会职员之候选人不限于各会员所派出席之代表,但现任公务员不得被选为本会职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职员有左列各情事之一者应即解职:

一、因有不得已事由,经会员大会议决准其辞职员;

二、旷废职守,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者;

三、职务上违背法令、营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当行为,经会员大会议决令其退职或由社会部或市政府令其退职者;

四、褫夺公权者;

五、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七、禁治产者。

第五章 会 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年开会员大会1次,由常务理事召集之,但理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时,得召集临时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主席,由理事推任之。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条 下列各款事项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修改章程。

二、职员之退职。

三、清算人之选任及关于清算事项之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关于本会解散之决议,须有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并须经市政府之核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每1星期或2星期开会1次,由常务理事召集之,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监事会,每1月或2月开会1次,由常务监事召集之,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监事会开会时,由常务理事常务监事担任主席。

第三十条 理事会监事会开会时,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均得分别列席各该会议,如遇理事监事有缺席时,并得分别依次递补有临时表决权。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分下列二种:

一、会费由会员担负之,分入会金及常年金两种。入会金,每会员1元(其数额由会员大会议决之),于入会时缴纳之,常年金每会员1元(其数额由会员大会议决之)。于每年度开始前缴纳之。

二、事业费,由本会拟定详细办法及用途,经市政府核准后募集之,必要时,呈请政府补助。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收支,每年除呈报市政府并转社会部备案外,应通知各会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规则另订之。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依农会法及农会法施行法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会员大会议决,呈经市党部及市政府核准修改之。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呈经市党部、市政府核准备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