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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总工会章程-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

【摘要】:第三十二条临时会费,因有特别需要时,经代表大会决议,呈准重庆市社会局,临时征收之。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项,经代表大会之决议,呈准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重庆市执行委员会及重庆市社会局修改之。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呈请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重庆市执行委员会暨重庆市社会局备案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工会法及工会法施行法,暨县市总工会组织准则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注名为重庆市总工会。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生产智能,办理互助事业,调处劳资纠纷,促进工人团结,提高民族意识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以重庆市行政区域为区域,会址设于本市守备街。

第五条 本会呈重庆市社会局。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本市区域内之产业工会,职业工会呈准党政机关立案,内部组织完备时,均符参加本会为会员。

第七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虽具有前条规定之资格,亦不得为本会会员:

一、曾经明命停止活动者。

二、有反革命之言论或行为者。

二、受破产宣告未尚复权者。

第八条 凡本市各业工会,具备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之资格必须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代表有发言表决选举诸权,及其他一切应享之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命令及决议案,按期缴纳各种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工会违反本会章程决议,经检举有据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权、罚款等处分,其情节重大者,须呈报党政机关核议处罚。

第十二条 会员工会代表,有不法情事,妨害本会名誉信用,由监事会检举有据者,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权、除名等处分,惟除名处分,应以会员工会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并须呈报党政机关备查,并通知该所属工会开除其会籍,缴还一切会员证。

第三章 组织及权限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11人至15人,候补理事5人,监事7人至9人,候补监事3人,均由代表大会选举之。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组织理事会,互选常务理事3人,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1人,由理事会聘任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得分设左列5科,各科设主任1人,由理事会互推任之,分别掌理各该科事务:

一、组织科:掌理所属工会之组织及所属工会会员就业失业、调查登记统计等事项。

二、训练科:掌理所属工会会员训练,及纠纷调处事项。

三、宣传科:掌理全部宣传,并指导所属工会之宣传事项。

四、经济科:掌理工人福利,及合作储蓄卫生□□职业介绍等事项。

五、总务科:掌理文牍、会计、庶务、交际等事项。

第十七条 各科视事务之繁简酌设干事助理干事录事若干,由理事会聘任之。

第十八条 本会监事组织监事会,互选常务监事1人,处理日常会务,并得酌设干事若干人,由监事会任用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处理本会会务,对外代表本会;

二、执行代表大会议案;

三、办理代表大会事宜;

四、接纳及采行会员之建议;

五、指导及处理所属各工会一切兴革事宜;

六、参加所属各工会一切会议;

七、调处劳资问题及各业工会间之纠纷。

第二十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稽核本会经费之出入;

二、审核各种事业用之进行状况;(www.chuimin.cn)

三、考核职员之工作勤惰,及会员之言论行动;

四、有向理事会咨请复议之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任期1年,连选得连任,如理事监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该候补人依次递补,以补足原任之任期为限。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及各科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于必要时,得设立各种委员会,及其他临时组织,其办法另订之。

第四章 会 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1次,如有会员工会三分之一以上之连署请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召集临时代表大会,其职权如左:

一、选举及罢免本会理监事;

二、修订本会章程;

三、接纳理监事之报告;

四、审核经费之预算及决算,并确定征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周开会1次,监事会每月开会1次,如有理事监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常务理事、常务监事认为必要时,均得分别召集临时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开会时,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均得分别列席各该会议,如遇理事监事缺席时,并得分别依次递补,有临时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等各种会议,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以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取得过半数同意,方得决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各种会议规则另订之。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之经费来源除呈请党政机关按月补助外,分入会费、经常会费、临时费三种。

第三十条 入会费,每会五元,于入会时缴纳之。

第三十一条 经常会费按照各会员工会人数缴纳。

第三十二条 临时会费,因有特别需要时,经代表大会决议,呈准重庆市社会局,临时征收之。

第三十三条 本会收支状况,应于每6个月报告代表大会1次,如有会员工会十分之一以上连署,请求选派代表查核之,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呈报市社会局存查。

第六章 任 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之职务如左:

一、会员之职业介绍,及介绍所之设置;

二、储蓄机关,劳动保险,医院诊治所,及托儿所之举办;

三、生产消费,购买信用住宅等,各种合作社之组织;

四、职业教育,及其他劳动教育之举办;

五、图书馆及书报社之设置;

六、出版物之印行;

七、会员恳亲会,职工俱乐部及其他各项娱乐之设备;

八、工会或会员间纠纷事件之调处;

九、劳资间纠纷事件之调处;

十、关于劳动法规之规定改废事项,陈述意见于行政机关,法院及立法机关,并答处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之咨询;

十一、调查工人家庭生计经济状况,及其就业失业,并编制劳动统计;

十二、其他有关于工作改良状况,技术研讨,增进所属工会会员利益之举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工会法及工会法施行法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项,经代表大会之决议,呈准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重庆市执行委员会及重庆市社会局修改之。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呈请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重庆市执行委员会暨重庆市社会局备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