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第十一条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议案,并按时缴纳各种会费。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前项撤换之代表,自除名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充任会员代表。第二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依本章程之规定及会员大会之议决行使职权。......
2023-10-12
本市工商界同胞诸君: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我大中华民国三十年元旦,又莅临矣,丁兹普天同庆之际,除虔诚祷祝诸君之健康与快乐外,愿奉一言为诸君告。
盖闻国家经济之荣枯,系乎一国工商业之盛衰,观于世界列强,力求开拓市场,争夺资源,即可论证。慨自抗倭军兴以还,我工商界同人,在政府抗建国策下含辛茹苦,努力与险恶环境相搏斗,藉使创巨痛深之工商业,得以差维其一缕之生机,此虽不足以言振兴,然吾人自问,对于国家民族之贡献,已略尽棉(绵)薄于万一矣。
今抗战胜利,日益接近,建国工作,积极开展,如何企求国家经济之繁荣,实为当前唯一之要务。故今日我工商界同人,所负责之重大,更十万倍于往者,究应如何□勉从事,以期无负各方之殷望,且达服务社会,献身工商业之本会,是诚不可不深思熟虑,而力求改进者也。
以吾人所知:过去外界人士,对吾工商业同人,曾有二种评价。一为“工人知识浅薄,缺乏社会意识与国家观念”。二为“商人唯利是图,不知信义道德为何事”。此种评价,吾人饫闻之余,既惭且愤!
夫吾工商同人,远征史实,既有卜式输财,弦高犒军之美行,近据报载,时多毁家纾难,捐金献款之义举,何能谓无国家观念,更何能责为不知信义道德为何事!徒以吾工商业同人,至为广泛,万千人中,或不免有一二不肖之流,间做不肖之事,因之致起他人轻视之心,且动以少数而例其余。遂使我工商界同人,共蒙不洁之誉而无以自白,言之至深慨叹!
吾人于此,惟有深切盼望我工商界同人,痛自反省,深相惕励。各以不断学习之方法,力谋常识之增加,以认清时代之眼光,求取合理之利润,从而更相互劝勉,相互监督,以肃清不肖之败类,愿保持我工商界同人之荣誉。(www.chuimin.cn)
抑吾人尤有进者:过去我工商界同人,对各种社会活动,率多置若罔闻,未能踊跃参加。此则或以为此种事务,别有专人负责,未便妄干;或忠于本身业务,日无暇晷,不欲过问;要之,均以为无关宏旨,迄未重视。不知此种观念所形成之事实,即为招致外界人士对我工商界同人起轻视观念之主因也。
良以农工商学兵,均各为国家组成份子,在业务上虽各有专擅,而在国家之地位,则初无二致。社会活动,为国民对国家之热情与力之表现,为大时代下必有之动态,类皆有益于社会国家民众。譬如本市在大轰炸大燃烧后,抗战精神固莫不愈益激昂奋发,顾何由表现此情绪,使暴敌知所援悔,则踊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尚矣。吾人为国民一份子,对此有益自应见义勇为,热烈参加,以示未敢后人之意。何能视为别有专司,或无关宏旨,漠然视之耶!
况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诸如国民月会也,各种服务队也,各种纪念会也,一方面固在显示见义勇为之热情,一方面亦在表现精诚团结之精神,换言之,即在表现我工商界同人之力量。我工商界同人,有此伟大之力量,能为外界人士所认识,工商界同人之社会地位,亦将以此力量对国家民族尽其最大之贡献而提高,而工商业之振兴,遂亦因之而事半功倍矣!
同人等自去年6月,廖蒙各业推选,受任以业,自维谫陋,对会务莫不兢兢业业,谨慎将事。半年来迭奉政府明令责以征募寒衣代金20万元并劝购节建储券400万元,幸赖我工商界同人慷慨解囊、踊跃输将,用得共襄盛举,勉副政府殷望,惟本会赋予吾人之使命,如谋工商事业福利之增进,及对外贸易之发展等,则迄少推动,未著成效,此虽原因甚多,要不能不深引为憾,时思有以完成者也。
总之,同人等分属国民,复忝理本市商会会务,重情谊更重真理,爱同人更爱国家,如我工商界同人之行为为正当,之请求为合理,则吾人虽冒万难,亦必竭力扶持,尽心赞助。反之,如其行足以危害国家民族,与真理背驰,则大义所在,纵极易见功,亦碍难为力,且从而羞与为伍,深恶而痛绝之也!
三十年为抗战胜利年,凡百事业,自今而后,皆将遂其长足之进展,而为国家民族光。所望我工商界同人,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之义,遵“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戒,淬励奋发,同赴时艰,精诚团结,共纾国难,在抗建国策下,各尽其国家民族之最大努力,使我工商界同人之地位日益增高,工商事业之前途日渐发扬光大,用促抗战建国伟业迅速完成,则国家幸甚,同人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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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第十一条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议案,并按时缴纳各种会费。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前项撤换之代表,自除名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充任会员代表。第二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依本章程之规定及会员大会之议决行使职权。......
2023-10-12
第三十二条临时会费,因有特别需要时,经代表大会决议,呈准重庆市社会局,临时征收之。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项,经代表大会之决议,呈准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重庆市执行委员会及重庆市社会局修改之。第三十七条本章程呈请中国国民党中央直属重庆市执行委员会暨重庆市社会局备案施行。......
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第二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商会。第四条本会以重庆市为区域,事务所设于商业场。第十一条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决议并按时缴纳各种会费。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但当选为本会职员者,非有依法应解任之事由,不得将其撤换。前项撤换之代表自除名之日起3年以内不得充任会员代表。......
2023-10-12
第二十一条农会职员应于就职后15日内,呈报该管监督机关,并转实业部备案。第七章解散及清算第三十条农会有违反法律情节重大者,监督机关得令其解散,但应经上级官署或实业部之核准。......
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中华基督教青年会。第六条凡有违反本会会章行为者,得由理监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分别予以警告或除名。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当场推选候选人5名。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会员大会决议修正后,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后施行。......
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道教会。第六条凡有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得由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分别予以警告或除名。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监事会每2个月开会1次,常务理事会每个月开会1次,必要时均得举行临时会。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于会员大会过半数之议决修正后,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第二十五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之通过,并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后施行。......
2023-10-12
第二条工会为法人。第十七条工会设监事1人至3人,候补监事1人,由会员中选任之。第十八条工会会员年满25岁以上者,得被选为工会之理事监事。工会职员及会员私人之对外行为,工会不负其责任。第五章会议第二十一条工会每年至少应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1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之,并应于15日前呈报主管官署。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雇主或他人之生命财产。......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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