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华寺被日机轰炸,佛殿惨遭毁坏。汉藏教理院实行救护僧训,定制黄色圆领制服。中国佛学会于26日由首都迁渝办公,并扩大征求会员。西康民众联合敬赠蒋委员长金佛1座。中国佛学会通电响应巴黎国际反对轰炸不设防城市大会。王一亭于13日在沪逝世,各地佛教团体咸举行追悼。内政部修正《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实施办法》,共14条,于25日公布施行。......
2023-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会以增进工人知识技能、发达生产、维持改善劳动条件及生活,并协助政府关于国防及生产等政令之实施为宗旨。
第二条 工会为法人。
第三条 工会不得为营利事业。
第四条 工会之职务如左:
一、团体协约之缔结修改或废止,但非经主管官署之认可不生效力;
二、会员之职业介绍及职业介绍所之设置;
三、会员储蓄、劳工保险、医院诊治所及托儿所之举办;
四、生产消费购买信用住宅等各种合作社之组织;
六、图书馆及书报社之设置;
七、出版物之印行;
八、会员恳亲会俱乐部及其他各项娱乐之设备;
九、工会或会员间纠纷事件之调处;
十、劳资间纠纷事件之调处;
十一、关于劳动法规之规定改废事项,得陈述其意见于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并答复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之咨询;
十二、调查工人家庭生计、经济状况及其就业失业,并编制劳工统计;
十三、各项有关于改良工作状况增进会员利益之事业;
十四、其他法律规定之职务。
工会如尚未举办前项所列或其章程所订定之互助事业,而主管官署认为有举办之必要时,得派员协助办理之。
第五条 工会之主管官署在中央为社会部,在省为省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但有关目的事业者,应依法受该目的事业主管官署之指挥监督。
第六条 从事国家行政、教育事业各机关之员工及军事工业之工人,不得组织工会。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凡同一区域,年满20岁,同一产业之工人,人数在50人以上,或同一职业之工人,人数在30人以上时,应依本法组织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
产业工会、职业工会之种类以命令定之。
第八条 工会之区域以县或市之行政区域为其区域,但有特别情形时得由主管官署另行划定。
在同一区域内之同一产业工人、职业工人只得设立一个工会。
但同一区域内之同一产业工人,如有特殊情形,经主管官署之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发起组织工会应有第七条所规定人数之连署,向主管官署申请许可,经许可后,其发起人应即推定筹备员组织筹备会,呈报主管官署备案。
工会于召开成立大会前,应将筹备经过连同章程草案呈报主管官署并请派员监选。
工会组织完成时,应即造具会员名册、职员略历册,连同章程各二份呈报主管官署立案。
第十条 工会章程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区域;
四、会址;
五、任务或事业;
六、组织;
七、会员入会出会及除名;
八、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九、职员名额权限任期及其选任解任;
十、会议;
十一、经费及会计;
十二、章程之修改。
第十一条 工会章程之议定,应经出席成立大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在工会组织区域内,年满16岁之男女工人均应加入其所从事之同一产业或职业之工会为会员。
第十三条 同一产业或同一职业之被雇员役,除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者外,均有工会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工人得选择加入同一产业及同一职业之工会。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于离去其产业或职业一年内,仍得保有其会员资格,但已就他业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职 员
第十六条 工会设理事5人至9人,候补理事2人至4人,由会员中选任之。
理事处理工会一切事务,对外代表工会。
理事得互选常务理事1人至3人,必要时并得就常务理事中选举1人为理事长。
第十七条 工会设监事1人至3人,候补监事1人,由会员中选任之。
监事掌理审核工会簿记账目,稽查各种事业进行状况及监察各职员之职务。
监事名额为3人时,得互选常务监事1人。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年满25岁以上者,得被选为工会之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 工会理事监事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条 工会之理事或其代理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工会应负连带赔偿之责。但因关于劳动条件使会员为协同之行为或对于会员之行为加以限制,致使雇主受雇用关系上之损害者不在此限。工会职员及会员私人之对外行为,工会不负其责任。
第五章 会 议
第二十一条 工会每年至少应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1次,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之,并应于15日前呈报主管官署。
前项代表之选举方法由社会部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条 左列事项应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之议决:
一、工会章程之变更;
二、经费之收支预算;
三、事业报告及收支决算之承认;
四、劳动条件之维持或变更;
五、基金之设立管理及处分;
六、会内公共事业之创办;
七、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之组织;
八、工会之合并或分立。
第二十三条 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非有会员或代表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会,非有出席会员或代表过半数之同意不得议决,但前条第一款及第七款之决议应经出席会员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会员入会费及经常会费。
二、特别基金。
三、临时募集金。
前项入会费每人不得超过其入会时一日工资之所得,经常会费不得超过各该会员收入百分之二,特别基金、临时募集金或股金,非经主管官署核准不得征收。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为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应由雇主依法提拨职工福利金,其无一定雇主之职业工人得请求地方政府补助之。
第二十六条 工会每年应将财产状况报告会员,如会员有十分之一以上之连署,得选派代表查核工会之财产状况。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支配之标准及经费支付与稽核之方法,由工会自行拟定,呈报主管官署备案。
第七章 监 督(www.chuimin.cn)
第二十八条 工会不得拒绝法律上认为合格之人入会,亦不得许法律上认为不合格之人入会。
第二十九条 劳资间之争议,非经过调解仲裁程序后,于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以上之同意,不得宣言罢工,其已付仲裁或依法应付仲裁者,仍不得宣言罢工。
工会于罢工时,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及加危害于雇主或他人之生命财产。
工会不得要求超过标准工资之加薪而宣言罢工,在非常时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宣言罢工。
第三十条 工会呈准立案后,应提出空白之会员名册及会计簿各2份,于主管官署请求盖印,嗣后更用新册簿亦同。
前项会员名册及会计簿,记载后,一存会所,一缴主管官署。
会员名册应记载会员之姓名、人数、入会年月日,就业处所及其就业、失业、移动、死亡、伤害之状况。
会计簿之收支记载应另册编号贴附收据,如主管官署认为必要时,得令工会聘用会计师鉴定之。
第三十一条 工会每年十二月内,应将左列各项表册账簿呈报主管官署,主管官署认为必要时,得令工会随时报告:
一、职员之姓名履历;
二、会员入会退会名册;
三、会计簿;
四、事业经营之状况;
五、各项纠纷事件之经过。
第三十二条 工会章程或理事与其他职员有变更时,应即行呈报主管官署并由主管官署于15日内公告之,在公告前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章程之变更非经主管官署之认可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 工会职员或会员不得有左列各项行为:
一、封锁商店或工厂;
二、擅取或毁损商店工厂之货物器具;
三、逮捕或殴击工人与雇主;
四、限制雇主雇用其介绍之工人;
五、集会或巡行时携带武器;
六、对于工人之勒索;
七、命令会员怠工;
八、擅行抽收佣金或捐项。
第三十五条 工会之选举或决议有违背法令或章程时,主管官署得撤销之。
第三十六条 工会章程有违背法令时,主管官署得令其变更之。
第三十七条 工会对前二条之处分有不服时,得提起诉愿,但诉愿之提起,应于处分之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之。
第三十八条 工会理事监事有违背法令或失职情事时,主管官署得将其解职或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条 工会非得政府之认可不得与外国任何工会联合。
第八章 保 护
第四十条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为工会会员或职员而拒绝雇用或解雇及为其他不利益之待遇。
第四十一条 雇主或其代理人对于工人不得以不任工会职务为雇用条件。
第四十二条 雇主或其代理人在劳资争议调解仲裁期间,不得解雇工人。
第四十三条 工会于其债务人破产时,对其财产有请求优先清偿之权。
第四十四条 工会所有之左列各项财产不得没收:
一、会所、学校、图书馆、书报社、俱乐部、医院、诊治所、托儿所、生产消费住宅购买等合作社之动产及不动产;
二、工会基金劳工保险金。
第九章 解 散
第四十五条 工会有左列情事之一时,主管官署得解散之:
一、成立之基本要件不具备者;
二、违反法令情节重大者;
三、破坏安宁秩序或妨害公益者。
工会对于解散处分有不服时,得于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愿。
第四十六条 工会除依前条命令解散外,得因左列事由之一宣告解散:
一、工会之破产;
二、会员人数之不足;
三、工会之合并或分立。
第四十七条 工会之合并或分立,以产业职业之种类或组织区域之划分有变更时为限,并应得主管官署之许可。
第四十八条 合并后继续存在或新成立之工会,承继因合并而消灭之工会之权利义务。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会,承继因分立而消灭之工会或分立后继续存在之工会之权利义务,其承继权利义务之部分应在议决分立时议决之,并应经主管官署之核准。
第四十九条 工会于合并或分立前,应公告其债权人于1个月以上之一定期内声明异议,但对于其已知之债权人应按名催告之。
债权人于前项之一定期内声明异议时,工会非先行清偿或供相当之担保不得合并或分立。
违反前二项之规定□为合并或分立者不得以之对抗该债权人。
第五十条 工会由命令或因破产而解散者,应即依法重行组织。
工会之解散,除由命令解散外,应于15日内将解散事由及年月日呈报主管官署。
第五十一条 工会之解散除合并分立或破产外,其财产应速行清算。
前项清算依民法法人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工会解散后,除清偿债务外,其剩余财产应归属于重行组织之工会,其因人数不足而解散者归属于该会所加入之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未加入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者,归属于工会会址所在地方自治团体。
第十章 市县总工会
第五十三条 工会为促进当地各业联系、提高生产效能、协助政令推行,得集合同市县区域内各个产业工会、职业工会,呈经主管官署核准,组织市县总工会。
第五十四条 凡一市县区域内之产业工会、职业工会合计满7个单位或不满7个单位而会员总数超过5000人并经单位三分之一以上之发起,方得申请组织总工会。
第五十五条 市县总工会除前二条外,准用本法关于工会之规定。
第十一章 联合会
第五十六条 工会为谋增进同业工人间之知识技能、发达生产、办理互助事业,得联合同一省区内同一产业或职业之工会,呈经主管官署之核准,组织各该业省工会联合会。
前项省工会联合会之设立应有5个工会以上之发起。
第五十七条 省工会联合会除前条外,准用本法关于工会之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时,社会部得召集全国各省产业或职业工会联合会会议:
一、社会部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二、经五省以上工会联合会提议时。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工会及其职员或会员有第三十四条各款行为之一时,得处以500元以下之罚锾,但其行为触犯刑法者仍依刑法处断。
第六十条 雇主或其代理人违反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时,得处以500元以下之罚锾,但其行为触犯刑法者仍依刑法处断。
第六十一条 雇主或其代理人违反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解雇工人时,得按每解雇工人1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锾。
第六十二条 工会之理事有左列情事之一时得处以300元以下之罚锾:
一、关于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项之事项,不为呈报或为虚伪之呈报者。
二、违反第三十条之规定及第三十六条之命令者。
三、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而合并或分立者。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特种工会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四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社会部拟定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有关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战时社会的文章
上海龙华寺被日机轰炸,佛殿惨遭毁坏。汉藏教理院实行救护僧训,定制黄色圆领制服。中国佛学会于26日由首都迁渝办公,并扩大征求会员。西康民众联合敬赠蒋委员长金佛1座。中国佛学会通电响应巴黎国际反对轰炸不设防城市大会。王一亭于13日在沪逝世,各地佛教团体咸举行追悼。内政部修正《寺庙兴办慈善公益事业实施办法》,共14条,于25日公布施行。......
2023-10-12
第二十一条农会职员应于就职后15日内,呈报该管监督机关,并转实业部备案。第七章解散及清算第三十条农会有违反法律情节重大者,监督机关得令其解散,但应经上级官署或实业部之核准。......
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重庆市中华基督教青年会。第六条凡有违反本会会章行为者,得由理监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分别予以警告或除名。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当场推选候选人5名。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提会员大会决议修正后,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呈请重庆市社会局备案后施行。......
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系由旧杭州府属之杭县、海宁、富阳、余杭、临安、于潜、昌化、新登八县之旅渝同乡组织之,定名为杭州八县旅渝同乡会。第二章会员第四条凡杭州八县同乡不分性别,品行端正,由本会会员2人介绍,经理事会通过后,均得为本会会员。第十五条本会为谋旅渝同乡之联络每3个月或6个月或各种纪念节日,得由理事会召集会员联欢会。......
2023-10-1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修正《商会法》及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订定之。第十一条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本会议案,并按时缴纳各种会费。会员代表因事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他会员代表代理之。前项撤换之代表,自除名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充任会员代表。第二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依本章程之规定及会员大会之议决行使职权。......
2023-10-12
尘空法师旋返武昌总苑图书馆,并在武昌成立汉藏教理院丛书出版处,校印菩提道次第广论等书,事务转由胜济法师代理。年底法尊法师由藏返院,举行第一届学生毕业礼。三十一年夏,普通科第三届及专修科第二届同时毕业,并举行本院开创10周年纪念。现据各方要求及事实之需要,仍拟恢复专修科。近年东南各省陷区来者日众,已有十余省之籍贯矣。专修科则限于本院毕业者,以便采用藏文藏语之教授。......
2023-10-12
依前项合组输出业同业公会时,其会内各业不得单独组织输出业同业公会。输出业同业公会,得因必要收买会员商品自行输出。前项章程之决议,须有同业公司行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合组之输出业同业公会,须有各该业公司行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第二十四条输出业同业公会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之任务,得置检查员。第二十五条输出业同业公会置检查员时,应拟订检查员服务规则,呈请实业部核准。......
2023-10-1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