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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社会:非常时期工会管制暂行办法

【摘要】:第一条非常时期为加强工会之管制起见特订定本办法。第八条军事紧急时期实施管制之工会,应商承救济机关办理工人救济安置事宜。第十一条凡属实施管制之工会理监事、会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时,得撤销其职务或予以停业之处分。第十四条主管官署应将指定实施管制之工会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办理情形专案逐级呈报社会部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一条 非常时期为加强工会之管制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制工会之程序,先从运输、市政、文化各类重要职业工会实施,次及各种重要产业工会,由地方主管官署视当地实际情形分别指定之。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之地方主管官署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在直隶行政院市为社会局。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指定之各业工人于本办法施行后尚未组织工会者,主管官署应派员指导限期组织工会。

第五条 主管官署对于工会应行管制之事项如左:

一、限令具有工会会员资格之工人依法入会并随时考查,违者依法处分;

二、指导工会组织或健全其分支部小组等之基层组织;

三、令饬工会发给会员证,会员如有变动情形应于月终呈报;

四、工会无会所者限令其设置之;

五、工会理监事不称职者,得调整或变更其职务;

六、依法派遣曾经训验合格人员充任工会书记,必要时得派遣指导员督导工会之会务;

七、分期调集工会理监事或会员实施思想生活业务等训练,此项训练以不妨碍工作为原则。

第六条 凡实施之管制之工会除工会法规定之任务外,应以左列事项为中心工作:

一、协助政府评定工资;

二、协助政府调制所属会员工资及生活费指数;(www.chuimin.cn)

三、协助政府征调所属会员服行工役;

四、指导会员改进生产技术,节约器材消耗,增加生产效率

五、举办教育、合作、卫生、娱乐等福利事业;

六、发动会员参加战时服务工作。

第七条 凡实施管制之工会,其经费不足时,主管官署得酌予补助或命令各该业资方补助之。受补助之工会应将收支情形按月呈报主管官署,如不按月呈报或账目不清者,应即停止补助。

第八条 军事紧急时期实施管制之工会,应商承救济机关办理工人救济安置事宜。

第九条 工会法第三条列举各种事业工人所组织之工会,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第十条 凡实施管制之工会,如有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得视情节轻重,依照工会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处以罚款或予以整理。

第十一条 凡属实施管制之工会理监事、会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时,得撤销其职务或予以停业之处分。

第十二条 各业雇主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或妨碍本办法之实施时得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主管官署实施管制工会涉及其目的事业时,应会商各该事业主管机关办理之。

第十四条 主管官署应将指定实施管制之工会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办理情形专案逐级呈报社会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